民航客舱执法取证研究
2018-09-08钱赟
摘 要 随着近几年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作为自己的出行工具,客舱中的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地面上的民航公安能够惩制这些违法行为,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以民航客舱执法取证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对民航客舱取证规制的法律出发,寻找其规定的不足,并寻找解决方法,从而完善我国民航客舱执法取证制度。
关键词 民航客舱 取证 空中警察 航空安全员
作者简介:钱赟,中国民航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17
近年来,由于我国民航产业的快速发展,飞机已经成为大众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客舱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要处罚这些违法行为、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需要凭借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为我国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国家,任何处罚的做出均需要明确的证据。所以,民航客舱里的取证就十分重要了。
调查取证,是指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对待证事实展开搜集的过程。民航客舱执法取证是指,民航客舱执法人(一般是指空中警察,但笔者认为基于航空安全员职责的特殊性也有取证和保存证据的权力。)在维护客舱安全期间或者处置扰乱行为、非法干扰行为时,为了还原事情的真实情况,有依据的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而进行的一系列证据的收集保全活动。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形式合法,不能介入取证人的主观臆断也不能暴力强迫取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此项工作是困难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证据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做出且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民航客舱执法人在处置客舱中的事件时能否合法、完整的收集证据,对后续地面机场公安处置移交的行为人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据的涵义
(一)内涵
证据是指认定案件情况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裁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判定阶段,都需要通过证据以及证据链来尽量复原事件情况。
(二)证据的特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如果要作为定案依据,则必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收集并检查其真实性。根据以上规定,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具有主观色彩。其一定要是对案件实际情况的反映,不可以参杂主观的元素。就像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凭借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进行陈述,不得进行二次加工或带有自己的评价。其次,关联性。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要有内在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待证事实的全部或局部。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总是有着很多的事实,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事实存在确实的逻辑关系,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合法性。即证据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并且其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和程序违法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特性表现为:合法的证据来源、合法的收集方式、合法的证据形式。
(三)证据的种类
因为民航客舱违法具有特殊性,行为人的一些扰乱行为触及行政违法,但一些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会触及刑事违法。所以,民航客舱执法取证不仅涉及行政法上的证据,也涉及刑法上的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8种证据的类型,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是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行政法上的证据和刑法上的证据大都相同。刑法独有的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基于民航客舱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证据都可以在客舱内采取完成。由于一般案发时都是在飞行器运行过程中,调查取证会受到飞行时间以及飞行安全的限制,所以民航客舱的调查取证一般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构成。
二、 民航客舱中需要取证的情况
(一)旅客打架斗殴
由于目前搭乘飞机人数增多,旅客在飞机上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2012年,武汉的一架航班上由于后排的一位男子踩了前排乘客的凳子,双方发生口角,最终演变为5人的斗殴,甚至将来制止的安全员也打伤,导致飞机不能起飞;2016年,由西安飞往北京的一架航班上,一位男乘客与一位女乘客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致使飞机晚点五个多小时;同年12月,由北京飞往海口的航班上两名旅客因为话不投机,发生争吵以及打架行为,客舱枕头乱飞,最终导致飞机返航北京。在处置以上事件时,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掌握了事件發生是的真实情况,才能分清孰是孰非,才能对是否做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做出判断。
(二)隐秘的违法行为行为
对于一些中长途的飞行旅行,大家都会采取睡觉或者闭目养神的方式来打发时间,这就为那些伺机盗窃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并且,有些盗窃分子是集团作案,往往在窃取赃物后就转移给其他同伙,在其被找抓住时无法证明其盗窃行为。此时就需要客舱的执法取证,即当空中警察或者航空安全员发现行为人有盗窃的动向时,就应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其的不法行为,为确定其罪行提供保障。
另外在长途的飞机旅行中也会有性骚扰行为的发生。2017年1月,在一架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上发生了性骚扰事件。该女性乘客称:在凌晨1点30分她遭到邻座男乘客的性骚扰,男乘客的手在她衣服里。随即,该女乘客开始大叫并招来了航空安全员和空乘。但在航空安全员和空乘赶来时,只见到该女子大骂男乘客的行为,并且该男子矢口否认骚扰过该女生。在飞机落地后,两名乘客被公安机关带走进行侦察。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深夜,旅客都在休息并没有相关的人证物证,所以对此事件的真实情况的还原比较困难。
(三)執法人员的暴力执法
从前几年,一名旅客在飞机上被航空安全员打骨折的事件到前几日闹得沸沸扬扬的美联航拖拽旅客下机事件,都是旅客和航空器上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争执。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理,证据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有了能证明当时情况的证据,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真正情况,分清究竟是谁的责任。到底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是必须采用的还是他滥用了暴力,旅客的行为是否有错,是否达到需要对他进行暴力的程度。
三、我国关于民航客舱取证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民航客舱内非法行为的增加,在下机后空中警察或者安全员与旅客各执一词的事情时有发生,很难对事件真实情况以及性质给予认定。因此,我国对于民航客舱取证进行规制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进行行政执法取证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名。这是一种程序要求,如果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取证,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一名空中警察所收集的证据在执法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归为无效。由于民航旅客运输成本较高以及客舱人员容量有限等限制,给每个航班配备两名空中警察比较难实现,但这就导致空中警察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对于之后案件的认定和处罚比较难以开展。
《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活动中必需使用执勤记录仪的情况和可以使用执勤记录仪的情况。必需使用执勤记录仪的情况包含收集证据材料、调解、询问等情况。也就是说,航空安全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必需保持执勤记录仪的开启。另外,其第十二条规定:航空安全员使用记录仪前,应告知旅客。但在公安部下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告知行为人。笔者认为,在此《管理规定》中要求航空安全员在使用执勤记录仪时明示,有悖于航空安全员是秘密身份这一惯例,不利于航空安全员安全保卫工作的展开。其次,像对待机上盗窃这种隐秘性较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无法对行为人进行明示,只能采取暗中观察策略。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中规定了民航安检、航班机组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向民航公安局递交的材料,还规定了民航公安如何接警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与民航客舱取证有关的条款是第三章机组报警与移交程序中的内容: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其分别规定了机组事先准备工作、机组移交案件的要求以及机组移交时公安工作要求。机组在准备工作过程中需要及时采集、固定证据,用音视频设备采集当事人情况及证人证言时、填写《航班机组报警单》、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并填写《证据清单》。机组在移交案件时需要全面详细介绍案(事)件情况并移交所有涉案材料及物品。机组移交时公安工作的要求为全面接收机组给予的证据事实以及清单。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民航客舱取证规范比较少,且取证形式只规定了运用记录仪,而且规定的主体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是执法人员,也就是有执法权的人员才能调查取证,这样看来,只有空中警察可以行使此项权力;在《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中又规定安全员可以取证,取证时必需开启执勤记录仪。航空安全员是各航空公司在其航班上配备的,保证飞行安全、处理扰乱或非法干扰行为事件的人员,其性质是航空公司的员工,不具有执法权;在《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中又规定机组人员有采集证据、固定证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这其中没有航空安全员。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仅有的法律法规对航空客舱取证的主体均不一样,很难适用法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机组的定义和原来的一样,但修改了对空勤人员的定义,取消了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作为空勤人员的资格,并增加了航空安全员。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航空安全员作为空勤人员,使《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和《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中规定的主体可以匹配,起码在民航法规体系内部形成了统一。
四、对民航客舱取证规制的建议
(一)关于取证主体的建议
首先关于航空安全员取证主体合法性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航空安全员的职责范围,并在第七项规定航空安全员需要行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这一条实际上赋予了航空安全员执法权,但这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航空安全员在民航客舱中的执法权,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民航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在民航法的修改中,应该明确对航空安全员的授权执法,这样才能与法律的要求相适应。其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做这样的解释:即每架航班上可能不能保证同时配备两名空中警察,但一定会至少配备一名空中警察和一名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安全员具有执法权时(现阶段学者普遍认为航空安全员具有执法权),一名空中警察和一名航空安全员即可满足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取证主体人数的限定。由此获得的证据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有利于后续民航公安局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罚。
(二)关于取证方式的建议
首先,要做好取证的准备工作。民航客舱调查取证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要在日常的飞行准备中备好相应的取证工具,比如执勤记录仪、证据登记表以及证据清单等文书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其实,妥当的取证工作计划可以减少取证活动的慌乱。取证人员在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开启执勤记录仪,因为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乘务员或者航空安全员认为旅客的行为已经危急了航空器的运行安全而将旅客请下飞机,而旅客却认为自己只是去上厕所或者从事了一些轻微行为,根本没有危机飞机运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证明当时事件情况的证据就十分重要了。最后,在取证人员来不及打开执勤记录仪的突发情况下,航空安全员或者空中警察应该首先制止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防范、制止破坏民用航空器和劫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扰行为。在制止并控制行为人后,可以向周围旅客收集证人证言,由于飞机客舱的特殊性,可以不采用纸质版的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视频或者录音的形式进行采集,并采用相机等电子设备留存反映当时情况的照片。
对于那些较为隐秘的违法行为,比如盗窃。航空安全员或者空中警察应该在发现行为人有犯罪的倪端时,开启执勤记录仪,暗中记录行为人的一举一动,当行为人开始实施盗窃时,一举将其抓获。由于有了执勤记录仪中的录像,行为人的狡辩已无能为力。其次,对于上文中提到的飞机客舱性骚扰事件,航空安全员或者空中警察应该在第一时间控制两名旅客的情绪,因为飞行安全毕竟是首要的。其次应当立刻询问两人案件情况并做好记录,且将记录分别交给两人各自查阅签名。因为当时处于事情的发生期,行为人的情绪比较慌乱,立即进行询问会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最后,笔者建议飞机客舱中安装监控器,来记录客舱中的情况,以备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关于取证行为方面的建议
在取得证据后,还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其含义是对己经发现的证据采取相应的形式固定,给予妥善保管。空中警察或者航空安全员在收集证据后,應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把这些证据固定下来。比如说:证人证言的修改或补充部分需要证人签名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照片录音等视听材料应注明时间、地点、拍摄和录制人等信息。另外在取证行为方面,由于在一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已经和空中警察或者航空安全员发生了冲突,面对存在主观恶意、已触犯法律并造成后果的旅客,这些客舱执法人可能会出现态度恶劣,口气生硬等情形,这会导致矛盾激化且会面临向行为人取证难等问题。所以在空中警察或者航空安全员取证时,用当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说话的语气,加强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端正自己的态度以便于取证工作的展开。
五、结语
目前,我国民航客舱取证还存在一些的问题,但均存在着随意性强、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客观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证的规定相结合,让民航客舱取证融入我国的执法取证体系之内,使民航客舱取证有法可依,并为下机后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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