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
2018-09-08马洪霞罗娟丽傅淑均曹清旭
马洪霞 罗娟丽 傅淑均 曹清旭
摘 要 执法者是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安执法的规范化一直就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安执法正在逐渐的规范,但是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在我国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应该以法律的思维来作为指导原则,厘清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治社会因素,最终加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 公安执法 法治视域 规范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陕西省教育厅2017年度专项科学研究项目《法治社会视域下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JK095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洪霞,陕西警官職业学院,副教授;罗娟丽,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傅淑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曹清旭,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8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手段,公安作为现代社会中公众最为熟知、与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行政执法职业,如果公安的执法缺乏规范化,那么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会有损国家形象,甚至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2008年,我国的政策文件中提出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理念,随着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为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前进了一大步,为社会环境的提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从实际上看,在近年来,仍有诸多执法违规、执法过度、滥用执法权的公安执法事件产生,因此,必须要从法治的视域下来对公安执法进行规范化的思考,从而提升我国的公安执法能力,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一、 法治视域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背景及现状
(一) 法治视域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背景
法治视域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授予其的权力进行执法,按照法律赋予其的要求来履行职责,坚持法律赋予公安人员的职业伦理,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来开展其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其执法目的。
2008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并且提出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2009年,公安部又发布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总体安排》,“安排”中明确指出了强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十六项重点工作。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正式标志着我国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进入思考和实施阶段。在相关法律及文件的指导下,我国的公安执法规范性有了很大的提升,无论是公安人员执法的思想理念还是硬件设施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都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状
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最为关注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上至公安部,下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最后到每一名警务人员都在进行积极的讨论,努力根据上级机关的整体部署来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从数量上看,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安干警都是踊跃参与的。但是我们从实际上看,这种踊跃参与背后的实质提升却不是那么显著。主要表现为:
在方法上,一部分的警务人员还处在“各自为战”的阶段,实际的执法规范化行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有的警务人员的行为还处在“喊口号”和背文件阶段。在具体的实施内容中,实施的目标、方法、途径都没有严格的标准,直接影响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建设效果。
在思想上,有些警务人员甚至包括领导干部会认为:所谓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就是以文件来传达,以文件来进行执行,而文件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特点,难以适用到各个层级的公安机关中。同时,部分警务人员也很少能结合实际情况来思考具体的操作程序,思想意识普遍不高。
在硬件上,公安执法规范化在执行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还面临着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限制和保障,硬件方面紧张的问题在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中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缺乏物质保障。
二、法治视域下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社会因素
(一) 执法理念缺失
“海恩法则”认为:无论总体纲领多么完美,如果执法主体缺乏理念那么都不可能发挥出执法纲领的作用,达到需求的效果。在法治视域的背景下,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首要社会因素就是警务人员自身的执法理念缺失,这种缺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执法思维和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存在反差。传统上,考量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执法规范化成果的重要标准就是当地整体的治安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和公众对公安执法水平及成果的要求也在逐渐的增大,单纯的治安良好已经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更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感的需求,警务人员的这种执法理念缺失就影响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第二,传统执法的功能定位和现代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诉求存在冲突。从实际上看,传统观念对执法的功能定位是打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而现代法治社会下对执法的追求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传统的功能定位和现代的价值诉求就产生了冲突,例如,目前有的执法依然体现在“严打、严惩”等问题,在服务和保障等功能上有所欠缺。
第三,在法治社会下,权力的赋予和行使必须要建立在“法”的要求下,但是警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问题,将领导的“交代”看的最重,在执法的过程中首先考虑领导的“意志”,存在着看轻法律、私自消减执法程序等问题,这是执法过程中的极大不规范现象。
(二)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在依法治国的方针下,我国的多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改,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是相关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律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情况,对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并不能起到调控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执法方面和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