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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的建设

2018-09-08王欣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模块

摘 要 案件质量评查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但现有依靠评查人员进行评查的模式制约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建设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已势在必行。本文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研发评查系统的优势以及相关模块的设置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 案件质量 评查系统 模块

作者简介:王欣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6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一定时期内的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就目前而言,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情况下,按照现在组织评查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模式,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能力水平不平均,评查不能实现全覆盖,评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建设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已势在必行。但以哪种方式建设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由高检院牵头组织研发适用于全国的评查系统;二是由高检院在各地检察机关已研发使用的评查系统中择优推荐使用;三是由各省级院自行组织研发适用于本地的评查系统。笔者建议由高检院牵头组织研发适用于全国的评查系统并设置适合员额检察官办案的多项模块,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研发评查系统的优势

为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章第三条“人工评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以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均指出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较对各地已研发使用的评查系统择优推荐使用、各省级院自行组织研发而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组织研发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大数据,可以针对重点案件统一评查标准。由于全国各个省市易发频发案件的差异,比如云南、广西地区贩卖毒品案件较多,上海、广东地区金融犯罪案件较多等情况,由于各地案件性质不同,各地对案件的办理标准可能会有区别,关注度也会有所差异,对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建设缺乏一个全方位的案例资源储备,评查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收集不够全面充分,不利于智慧检察工作的发展。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备人才专家数量多、水平高等优势,可调动技术资源多,解决各个省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大量资深的法律、技术人才,同时也可以抽调各省各业务领域的业务骨干参与研发,还可以邀请各大法学院校专家教授、律界精英人士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聘用的案件质量评查子系统研发团队在应用性、针对性、全面性上更有优势,在正式运行前可以在不同省份进行试点,及时发现汇总出现的问题,统一解决。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运维能力强,可对各省级院进行统一培训,利于推广。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问题,软件系统开发团队运维能力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对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进行升级维护,并及时对全国检察机关进行统一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组织研发评查系统,可以实现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无缝对接,避免因程序设计的差异造成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冲突。不再单独开端口,也可以提高系统的保密程度,防止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集中全国经验,避免浪费。鉴于已有部分省级检察院已研发使用了评查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总结前期调研已研發使用评查系统的优势经验,再结合全国具体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研发适用全国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并可对已研发使用的评查系统进行升级,避免前期自行研发系统造成浪费。

二、关于“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模块研发”的建议

承担网下案件质量评查任务的都是员额检察官,由于自己需要承办案件,再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无疑会增加工作量,容易造成评查工作不够认真,评查出现不客观不全面等问题,科学建立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模块,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是设置回避功能。在人才库中抽取的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不能是案件的原承办人,应由其他员额检察官甚至是其他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进行评查。

二是实现随机分配功能。随机分配能让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真实性、公平性得到有效实现。

三是设置评查人员评查历史记录统计功能。将评查人员的评查结果导入系统,能够有效记录评查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也可以计入评查人员的办案数量,也是对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所发挥作用的一种肯定和留痕。

三、建议设置模块将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融合

《规定》第二条指明了案件质量评查与流程监控的差异,“本规定所称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开展同步、动态监督。”前者是案件事后监督,后者是案件事前监督,二者相互配合,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

由于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程序和系统流程的使用出现的问题,在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流程监控和送案审核时及时发现,经提示已修改,在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已修改的问题不会体现在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中,案件质量评查不能完全体现办案人的办案质量。可以设置模块将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相融合,建立量化型绩效评估机制,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质效。

四、建议设置复议案件再次评查模块

案件质量评查后,根据《规定》需出具《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知书》、《案质量评查问题清单》,对案件质量监督进行全过程监督留痕,但也不能完全避免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行为导致的案件质量评查瑕疵与错误,《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规定“对于拟认定为瑕疵案件或者不合格案件的,应当听取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的意见。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提出异议的,评查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处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接受并修改评查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评查意见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理由一并报请检察长决定;必要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开展第二次复议评查,指定专人网下再次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再次评查的结果上报检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同时将评查结果上传至案件质量评查系统,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结果,既能给对案件质量评查有异议的办案人一个正式回復,在系统中留痕,还能为以后的案件质量评查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通过数据收集,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的评查质量。

五、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年度统计功能

评查程序不应止步于结果的通报,更要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执法办案业绩档案,作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年度统计功能,实现对案件质量年度追踪,注重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相关业务部门推送评查结果通过各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并将结果定期上传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也可以借助评查系统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纳入对部门和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

六、设置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库自动比对功能

案件数据库,以办案部门为大项,以办案人为子项,各类案件按照部门和办案人录入数据库,那么纵向能比对该部门及各承办人评查的情况,横向能比对同部门不同承办人的案件办理情况,一目了然。通过数据库的分析、比对,运用统一的标准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进行认定,对办案质量较低或者出现重大错误的检察官进行惩戒,使案件评查结果取得实效。

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还可以设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推送功能,推送对象分别是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办案检察官,这样有利于院领导、业务部门、办案人能够及时了解评查情况,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评查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质量评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通报,对办案人员正确办案有很好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检察工作更有效率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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