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探析
2018-09-08树宏玲
摘 要 B2B供应链金融是基于B2B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间的线上交易行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与信息化处理,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高度融合,促进供应链链条上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资金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作为新型金融产物,法律风险防控仍相对薄弱。本文将从B2B供应链运作模式、参与主体、法律风险类型等方面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提出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关键词 B2B 电子商务 供应链金融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树宏玲,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52
供应链金融作为集物流运作、商业运作和金融管理为一体的管理行为和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随着互联网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变革,B2B电子商务不再局限于企业间的产品交易、服务及信息交换,而更关注如何通过信息交换及大数据评价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高度融合,达到供应链物流与资金流之间盘活与拉动的相互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在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运行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信息搜集整合、信用评价、资金安全等各种法律风险。本文以B2B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作为研究对象,探究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 B2B 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概述
(一) 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原理
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始于2007年阿里巴巴与银行共同推出的“网络联保贷款”模式,该模式创新地将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网络信用纳入银行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其基本原理是以B2B电子商务平台为媒介,将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信用数据及行为数据从行业、企业和供应链角度进行大数据分析和评判,得出的电子商务信用与信用评价,并与金融机构共享形成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了融资中小企业信用的辨识程度,有利金融机构控制贷款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贷款。其运作机理如图1所示。
(二)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
B2B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核心企业、融资企业是B2B电子商务供应链网络的四大参与主体,此外还有物流企业等。其中B2B电子商务平台是新型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主体,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对供需双方贸易监控与控制、资金融通的综合性服务,同时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换,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构建信息桥梁;金融机构是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以B2B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金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核心企业是在供应链交易市场中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信用等级都非常突出,并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融资企业是B2B电子商务平台上有融资需求且交易信用良好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是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物流企业是为供应链线上交易提供线下物流、质押存货仓管、提货监管等服务的综合性第三方企业。
(三)B2B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
1. 电子订单融资模式
电子订单融资模式是有融资需求的上游中小企业用在B2B电子商务平台上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真实订单进行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订单交易完成后由作为买方的核心企业将订单货款支付到金融机构指定的还款账户。该融资模式是基于B2B电子商务平台记录了供应链上各会员企业交易往来的真实情况,对会员企业间的订单信息进行信息技术处理后实现企业电子信用评级,并与合作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而产生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贷前审查与贷后安全监控(及时跟踪了解订单交易情况),降低信贷风险。
2.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以融资中小企业(卖方)在电子平台上与核心企业(买方)之间真实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贷款申请的信贷业务。B2B 电子商务平台将融资中小企业提交申请的电子应收账款单据与平台交易记录进行比对无误后向金融机构转递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核心企业销售货物获得资金后向金融机构指定账户转入货款,偿还融资中小企业的贷款。
3. 融通仓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模式是融资中小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业务,是传统线下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的电子信息化演变。融资中小企业根据库存货物的情况在线形成电子仓单并提交仓单质押申请,再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物流企业将电子仓单与指定仓库中的货物核对无误后,将仓单质押申请转递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此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库存的价值,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营运资金。
4.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是将融资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在B2B电子商务平台上真实交易的预付账款凭证进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结合B2B 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分析的电子信用评级,对融資中小企业在授信范围内发放贷款,核心企业将订单货物送到与B2B电子商务有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仓库,物流企业为融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监管提货,融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和保证金后才能提取相应数量的货物,直到付清利息和保证金,融资中小企业才能获取所有质押的货物。
5.委托贷款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针对的是,在短期内无法获得银行授信,但又急需使用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供应链企业(大型采购商、委托人)、商业银行(受托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借款人)、担保方(第三方担保)。流程为:由核心供应链企业提供资金并选定借款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由银行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收回。在这种模式下,即使无传统担保或银行授信,仍然可获得融资,帮助了中小企业(供应商)加速资金周转,增加业务利润。
二、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一)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类型
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是指参与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自身权利难以保障或给他方造成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类法律风险:(1)动产担保制度法律缺陷的法律风险;(2)信息流逆向不对称的法律风险;(3)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监管法律缺失的法律风险 ;(4)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参加主体权利义务规定法律空白的法律风险;(5)供应链核心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
(二)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1.动产担保制度法律缺陷的法律风险
第一,“未来财产”担保的立法空白导致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不动产担保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的担保物都是现实存在的财产,“未来财产”只是一种财产期待权,将“未来财产”作为担保物缺少法律依据,担保物存在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担保的效力,给融资带来了很大风险。B2B供应链金融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虽然形式上都是凭证担保,但这些凭证都不是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上规定的物权凭证,而是财产期待权的憑证,本质仍然是一种信用担保,一旦供应链上任一参与者发生违约导致“未来财产”丧失,都会造成信贷损失。
第二,抵押制度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虽然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但还不完善,存在以下问题:(1)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过窄,知识产权、票据等安全性更高、流动性更强的资产不能用于动产浮动抵押;(2)在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价款售卖抵押物,但“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标准尚没有明确,这可能使抵押形同虚设而损害抵押权人权益;(3)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过于简单,虽然《物权法》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由于同时存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规定,因此不能避免融资中小企业通过不同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电子信用评价,进行不登记的重复抵押获得不同金融机构贷款,且《担保法》却对同一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顺序不明确,因此容易导致抵押债权空置。
第三,电子仓单质押制度空白导致的法律风险。仓单是一种存货凭证,我国在期货市场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仓单流通管理制度,但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领域中的电子仓单转让、流通进行具体的规范化规定,在实践中转让、流通措施各不相同,导致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产生法律风险。
2.信息流逆向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传统供应链金融体系中经营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很多,但由于没有信息流通渠道,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掌握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无法判断中小企业资信,无法在众多企业中识别、选定的优质中小企业作为融资贷款服务对象。B2B 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能够弥补传统供应链金融缺陷,通过B2B电子商务平台较好地记录企业交易过程,并对电子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企业电子商务信用,作为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整体上B2B电子商务平台在信息数据获取方面比金融机构更具优势,金融机构获得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数据属于传来的第二手信息,可靠性还有待商榷,这种数据信息不对称,极易给整体供应链带来数据造假的法律风险,造成信贷损失。
3. 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监管法律缺失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没专门法律法规对包括B2B、B2C等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还仅依赖于行业自治。但供应链金融本身涉及金额大,交易环节多、风险高,作为线上供应链金融基础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如果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约束管理,将可能导致B2B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平台信息获取与地位作用优势,侵犯各参与主体权益的风险发生。
4.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参加主体权利义务规定法律空白风险
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参加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参加主体之间缺乏制度制约与保障。由于各参与主体在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极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加之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各主体之间往来合同设计、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的规定没有规范参考,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极易产生纠纷争议,而又面临缺乏争议解决依据的矛盾局面。长此以往,将影响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5.供应链核心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
委托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核心供应链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先签订委托协议,再由受托人与中小企业(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二是核心供应链企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这两种方式都体现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这是行纪合同关系)以及受托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即“行纪+借贷”结合的法律关系。这种复杂法律关系有如下两个法律风险:(1)核心供应链企业的风险控制无明确法律保障,《合同法》第421条与《贷款通则》第7条关于银行责任承担的规定冲突。(2)核心供应链企业救济维权需依赖于银行,委托贷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使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的经济权利主体与法律权利主体相分离,核心供应链企业是该合同的经济权利主体,而法律权利主体却是银行。因此,核心供应链企业在诉讼主体资格和抵押权实现方面会产生一定障碍。
三、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
1.对B2B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信用评价提出严格要求,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对“未来财产”担保从价值衡量、担保流程、违约追责等方面加以规范。
2. 扩大浮动抵押抵押物范围,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一是扩大动产抵押物范围,如:安全性更高、流动性更强的知识产权、票据等,提高金融机构信贷安全指数;二是建议《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作唯一性规定,明确浮动抵押的受偿顺序。
3. 要完善权利质押监管制度。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对质押物进行尽职调查,防止重复抵押情况的出现;二要强化监管审查力度,建立金融機构内部严格的质押条件审查制度、风险自查制度,以及监管企业的监管责任制度;三要探索第三方担保机制,保证质押物实际有效的存在以及控制价值的大幅度波动。
4. 优化动产担保权利登记系统,动产担保公示查询。科学设立电子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担保登记电子登记,提高融资效率、实现担保信息的公示共享,降低动产担保的法律风险,避免“重复抵押”带来的融资风险。
(二)加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加强金融机构与B2B电子商务平台之间关于核心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等关联企业间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B2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物流企业应定期披露融资中小企业的线上交易信息数据以及质押物提货、库存数量等信息,核心企业及时分享与上下游中小企业之间合同签订、履行、应收应付账款等数据信息,确保供应链各环节上各参与主体间的信息互通,降低了数据信息流不对称产生的数据造假与逆向选择风险。
(三)加强B2B电子商务运营法律规制
B2B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直接关系到平台供应链金融的安全。目前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依据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制定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行业自律规范,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且对B2B平台的参加主体的权利保障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B2B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方面的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完全可以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中增加B2B电子商务章节,对包括供应链金融运营在内的B2B电子商务平台问题作出规定。
(四)完善委托贷款立法,加强委托贷款监管
(1)通过立法明确委托贷款应当适用行纪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受托人免责,赋予委托人合理、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2)加强监管,防止企业从事高利转贷即“以低利息从甲银行贷人,高利息通过乙银行贷出”的行为。(3)严格限制委托贷款利率,规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避免委托贷款变相成为“高利贷”。
(五)完善相关法律或专门立法明确参加者主体的权利义务
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增加有关供应链金融尤其是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各参加主体准入机制、参加主体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或正对关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专门立法,适应其发展要求。
四、总结与展望
本文的研究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控有一定的帮助,有其现实需要。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体系上的各参加主体间的法律风险控制预防没能深入展开,对B2B电子商务供应链法律风险防控也没能给与更加具体的可行性控制措施建议,因而在这方面还有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家彬.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研究.互联网论文库.2016.
[2]占义芳.供应链金融下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应用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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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晓燕.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