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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快递纠纷中消费者的维权探索

2018-09-08罗婧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维权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和快递业的发展,发生快递纠纷的情况也是愈来愈多。网购快递涉及的不单单是卖方与快递企业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更掺杂着卖方与买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时,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本文拟通过对消费者遭遇快递纠纷后,救济途径的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关键词 快递服务合同 维权 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罗婧雯,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45

快递行业和电子商务彼此的促进发展在拉动内需发展经济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使得网购快递纠纷的发生也愈演愈烈,当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该向谁主张权利?是订立买卖合同的卖方还是和卖方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快递公司抑或是网络购物平台?又是基于什么原理而有理由向其主张权利?在实践中消费者选择维权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与找快递赔偿、卖家协商、找客服介入或是直接起诉;而在维权中可能遭遇的困境大概是以下几种:快递以《合同法》第64条为由不予理会、卖家以快递的错为由不赔、商家身份虚假无法提诉、网络平台以技术服务协议为由抗辩只存在保证网络交易顺畅进行与保护消费者账户安全的责任;因此只有解决了以上这些问题,消费者才有可能顺利的进行维权。

一、网购快递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几种形式

现如今的网购形式大多是消费者通过网上平台与卖家订立买卖合同后,由卖家选择第三方快递公司并和该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然后快递公司将卖家所交付的物品快速投递给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也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不外乎是以下几个:快件延误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快件损毁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快件丢失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个人信息泄露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本文着眼于分析发生快递损毁或灭失后,消费者所选择的维权途径是否具有可行性,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尽一些绵薄之力。

二、消费者向快递企业主张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当消费者网购,快递过来的货物丢失或毁损时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向快递公司询问,而快递公司的态度永远只有查询没有负责,消费者在要求其负责的时候,快递公司又会以《合同法》第64条2注释为由抗辩即使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向卖家托运人承担而不是收货人。那么,消费者是否有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的资格?要想解开这个谜团便得搞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区别。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专门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条中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规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条规定是广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即“不真正利益第三人”,该条中并没有把请求权赋予第三人,即使,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指令履行义务把货物交付给第三人,或者履行有瑕疵,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无权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给予第三人的是消极受领权,而前者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赋予了第三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绕过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在发生损害时还能基于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网购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第三人究竟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还是“不真正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法律关于此没有明文规定,快递单这一格式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标明,笔者认为判断究竟属于哪类第三人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出于何种意愿,两种合同都有第三人的影子,参与度却不同,而这个参与度源于债权人权利的让渡,让渡得多把请求权转给第三人,让渡的少,给个受领权便可,而网购中卖家和快递企业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是基于其之前与消费者达成的买卖合同这一基础,如果没达成买卖合同,卖家是不会和快递企业签这一份快递合同的,卖家的目的在于把这一权利让渡给消费者使其收到快递物,卖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将合同权益最终归于第于三人,而不单单是给消费者消极受领权让其保管快递物而是让消费者受领快递后对快递物进行处分,并且消费者有拒绝签收或验明货物后再签收的权利,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也不再是消极的受领权了,综上,快递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若快递企业不向消费者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合格,导致快递物毁损或灭失,消费者有权基于卖家让渡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快递企业请求履行,或者以原告的身份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消费者向卖家主张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实践中由于限赔条款等的约束,消费者大多会优先考虑向卖家主张权利,而卖家往往也有诸多借口,常见的是以快递公司暴力快递、快递公司过错为由规避自己的责任。此种状况下,可供消费者选择作为维权武器的条款有哪些呢?

(一)以《合同法》第121条维权的可行性分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实践中消费者也多以此为由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虽法律对此已有明文规定,但仍有卖家对此持有质疑,认为其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在其将货物交给快递企业时,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为什么还要因为快递企业的错而承担责任?关于这点,要搞清楚的问题是合同如何才算履行完毕,《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网购的模式中,消费者下单填上地址、收件人信息,卖家按照地址发货,此时,消费者所填的地址便是應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在卖家没有守约把货物送到消费者指定的地点时,合同就未履行完毕,在这过程中无论是作为辅助方快递企业错还是债务方卖家的错造成的履行瑕疵或不能,消费者都有权基于《合同法》第121条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以《合同法》第65条维权的可行性分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也有消费者以此为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但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原因在于该规定是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才有后续发展,并非单方意定第三人来履行,而在网购中,消费者大多都不是和卖家约定由某某快递公司负责把货物交到消费者指定的地址,而是单纯的和卖家订立了购物合同,然后等着卖家把货物寄来,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向消费者履行义务,所以这一条在没有事先约定时,消费者不能盲目选择,否则于己不利。

(三)以《合同法》第141条维权的可行性分析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从表面看是很利于网购消费者的,但是不是在交付前只要货物毁损或灭失了,消费者都能以此作为维权的依据?答案是不能,此处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也不可归责于作为辅助履行人的快递企业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如果是由于卖家或者快递企业的过错导致的毁损或灭失,是不能基于此要求其承担风险责任的。

四、消费者向网购平台主张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找快递有限赔,赔不够想找卖家,而又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多时候除了网店名,对卖家称得上是一无所知,而民诉上有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适格的被告,连被告姓甚名谁地址在哪儿都不知道又如何要求其承担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交易渠道的网络平台是否该承担责任,如果该,那承担的又是何种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与消费者有合同,合同履行不能或有履行有瑕疵,消费者可以基于此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网络平台和消费者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果细心观察可以注意到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或是其他网购平台,在注册的时候会弹出用户须知、弹出协议或者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注册即表示知晓且同意以该平台的协议,而这个协议便是技术服务协议,这个协议的责任在于保证网络交易顺畅进行与保护消费者账户安全的责任,而不发生除此以外的效果,这边是消费者和网络购物平台签订的唯一合同,消费者不能基于此合同行使彼合同的权利,据此消费者不能基于此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各大网购平台提出了名为保障消费者的协议,以淘宝为例,推出了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协议规定卖家按照标准预交保证金,如果卖家不能按照协议要求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那便将保证金先赔付给消费者。也就是,即使找不到商家,淘宝可以在保证金范围内先行赔付买家。

(二)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论述,网络平台在货物毁损、灭失时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卖家不履行对消费者的保障义务时还可以用卖家的保证金先行赔付,但若是消费者损毁或灭失的货物价值远大于保证金,那剩余部分又该由谁负责?此时的网购平台是否就因与消费者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真的就完全免责了?虽然网购平台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代表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在条件成就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便对网购平台有制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向商品卖家或服务提供者求偿却因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无法确定对方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的,而网购平台又不能提供卖家相关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网购平台赔偿,此时也并不需考虑网购平台对损害的造成有无过错,只要消费者因为快件丢失或毁损受有损害并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网购平台就要赔偿,此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五、结论

网购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此引发的快递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有多方参与的情形下,纠纷也更加复杂,消费者维权处理纠纷关系时要注意规范的引用,表面看起来无甚差别的规范往往因为一个字或几个字表达的不同而意义千差万别,总之,消费者维权也得有理有据,只有正确选择规范,才能使维权不走弯路。

参考文献;

[1]蘇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快递行业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保护.东方法学.2012(6).

[2]余慧.论快递业务中收件人权益的保护——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角度来谈.法制博览.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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