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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看隐私权保护

2018-09-08赵兴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

摘 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获取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本人和其近亲属的终身。隐私权的保护优先于物权、著作权、知情权等权利。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隐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 保护期限 保护原则

作者简介: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40

一、案例引入

2013年5月,中贸圣佳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钱钟书私人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并在网站中登载了多篇介绍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

钱钟书的夫人杨季康(笔名杨绛)得知消息后,向法院提起了侵权纠纷诉讼,理由是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拍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支持了杨季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以来,很多的法律界人士对这起案件所反映出的物权、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和权利冲突进行了分析。但大多数对著作权论述的较多,而对隐私权则一笔带过,很少论述。笔者试图着重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一些探讨。

二、隐私权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晓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

三、隐私權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该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的是精神损害。

死者不是自然人,因此从逻辑上说,死者不享有隐私权,但死者生前的隐私如果不受法律保护,必然会对在世的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因此,死者近亲属有主张保护死者隐私的权利。

四、隐私权的客体

对于隐私的理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信仰的人以及不同的个人,都会对隐私有不同的界定。

“隐私”的概念最先起源于美国,但美国的法律对隐私权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定义。

根据我国主要民族的习惯和认识,一般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属于个人的隐私权:

1.人的身体特点。如:有人腿部汗毛比较重,不愿让人看到,炎热的夏天也穿长裤;另外像女性的三围尺寸等也属于比较敏感的信息。

2.人的身体或生理缺陷。如:是否丧失生育功能等。

3.个人的生活经历。如:某人曾经有被人强奸、猥亵的经历等。

4.家庭出生情况。如: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等。

5.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及财产情况。

6.个人的性取向。美国在克林顿执政时期,针对军队中存在的歧视同性恋的现象,出台了“不问不说”的政策。

7.私人的日记、信件。

8.私人聚会中的酒后言论、举动、拍摄的照片、视频等。

9.私人的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10.其他纯属于个人的私生活领域的信息。如:邮箱地址、网络浏览踪迹等。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将越来越广。

五、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隐私权。

最近有几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是幼儿园“虐童”案,二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法被审查案。细心观察可以发现,对鲁炜被查处的新闻比较详细具体,不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简历被登载,而且画面清晰的标准照也被登了出来。而“虐童”案嫌疑人则受到了面部打马赛克,姓名被冠以“刘某某”、“吴某某”的待遇。

又如: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明星吸毒几个字,就会出现许多相关的报道。莫少聪、谢东、李代沫、张默、柯震东、房祖名……等名字和图片,一一再现,非常详细具体。

同样是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人,为什么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受到了区别对待?

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涉及嫌疑犯的新闻报道方面形成了交叉。

犯罪嫌疑人作为自然人,是享有隐私权的。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隐私权要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

之所以“鲁炜”案和“虐童”案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区别对待,是因为“鲁炜”是省部级领导干部,属于公众人物,而“刘某某”、“吴某某”只是普通的老百姓。

六、隐私权保护的期限

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到死亡时就终止了呢?

我们不妨查阅一下钱钟书书信拍卖案(以下简称拍卖案)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同样有隐私,对死亡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而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拍卖案的一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死者的隐私权也给予了保护。

那么,死者的隐私权到底要保护多长时间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通过对拍卖案一审判决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认为死者的隐私权应当保护至死者近亲属全部死亡之后。

七、隐私权与物权、著作权、知情权的冲突

书信往往具有隐私的内容,书信的收件人对书信享有物权,这是大家的共识。

信件的所有权人在对信件行使物权时,往往会与信件的原书写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产生冲突。

例如:拍卖案件中,拍卖的书信是钱钟书邮寄给朋友李国强的,书信内容有对改革开放一些政策的看法,有对社会现象的评价,有对一些作家作品的点评。这些看法、评价、点评,是钱钟书出于对李国强个人的信任,专门对李国强个人叙述的,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如果对外公开这些私密性的信件内容,极有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从而给钱钟书在世的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对外公开私密性言论而导致当事人精神受到伤害的一个典型事例,就发生在不久前一位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在私密场合说了几句属于个人观点的话,被人拍成视频在网上发布,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口水战,最后导致该主持人离开主持岗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有时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裸体绘画、摄影作品中的人物的隐私权。

与隐私权常常发生冲突的权利还有知情权。1945年,由美国著名的新闻记者肯特-库柏首先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后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

最初的知情权是指获取官方消息的权利。但现在知情权的概念已经扩展到私法领域。例如:幼儿园虐童案,公众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进展享有知情权,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享有知情权。但案件的调查必然会涉及到幼儿园老师及受害儿童的个人隐私。在这里,知情权和隐私权就形成了冲突。

自然人的收入和婚姻家庭情况一般可认定为是隐私,但政府官员的收入和婚姻家庭情况是隐私还是应当被公众知情的信息,公众可以知情到何种程度?这也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八、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何平衡著作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在法律条文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原则应当是优先考量的原则: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例如,患者的病情是一项隐私,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患有传染病的乘客有必要向社会披露一定的个人信息,以便查找可能被传染的人。

(二)权利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拍卖案第二审判决认为:著作权、隐私权均属私权,他人使用杨季康等人书信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隐私权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是否追究他人侵犯著作权、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也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

(三)隐私权优先保护原则

2012年6月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就王某某起诉画家王某峥侵犯隐私权、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2006年王某某在北京中央美术学院读研时与王某峥相识成为朋友。2007年,为纪念双方感情,王某某同意王某峥为其拍摄人体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某峥个人收藏。王某峥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开的展出、出版、出售。王某峥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王某峥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某某30万元。

以上案例,体现了隐私权的保护优先于著作权和所有权等权利。

九、结语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替代保护阶段。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是用名誉权的保护替代隐私权的保护。

第二个阶段是隐私权保护确立阶段。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了生命权、隐私权等18项权益。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权益列出,是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突破性进步。

第三个阶段是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阶段。這一阶段的标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七起因侵犯公民信息而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

最近,教育部也发布通知,要求不得对外公示受资助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

至此,可以说我国隐私权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隐私权保护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大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案件的巨大关注。

拍卖案,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拍卖案推动了我国法学界对隐私权的研究,促进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2]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浙江社会科学.2007(3).

[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

[4]王利明.“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2004.

[5]宋伦.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5).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纪实《我院一审审结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2914年2月17日.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商民终字第1152号”.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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