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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2018-09-08方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摘 要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呈持续增长趋势,这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工作压力,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从实践中的真实数据出发,提出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论证了做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以及经过考察期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 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方晓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35

一、必要性

(一)罪刑相适应原則的要求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69.4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醉酒型危险驾驶。

就我院近两年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来看,2016年共提起公诉57件, 占总数的19.38%,法院判处缓刑7件;2017年共提起公诉118件,占总数的22.28%,法院判处缓刑56件。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同样缓刑的适用率也呈逐年上涨趋势。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人主观上多是出于侥幸心理,其中不乏认为自己喝的少、路途短、不会被拦验等等,存在这种侥幸心理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相对比盗窃等故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故对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相当。

(二)预防犯罪,改造罪犯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做不起诉处理的存在很大反对声音,对于这样的声音,我们应该理性对待。首先,出现醉驾的根本原因是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过度自信,认为喝点酒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所以预防醉驾发生的根本举措应当是对生命的畏惧,而不应当是对刑罚的畏惧。

当今社会,如果一个人的档案中载有刑事犯罪的前科,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则会严重的影响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从全国情况来看,过去5年内,共开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69.4万件,这意味着我国过去5年内,增加了近70万的“罪犯”,有些醉驾者因为被判处刑罚,直接被单位开除,这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节约司法资源

醉驾型危险驾驶类的案件一般情况是由基层院管辖,这就为本已存在“案多人少”问题的基层院雪上加霜,就本院去年数据来看,危险驾驶类案件占一年审结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这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直接影响到其他重大案件的审理。

(四)前置考察程序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存在于未成年犯罪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尚未建立。如对轻微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直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做出终局性的不起诉决定,缺乏前置性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很可能出现不起诉决定不适当,但不起诉已经生效无法撤回。通过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可以对醉驾者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身进行考察,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再次实施犯罪,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而做出因人而异的终局性决定,从而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条件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

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于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20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醉驾者可以综合考虑判处缓刑,说明这一部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罪率低。

根据本院2017年危险驾驶罪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本院共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20件,其中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共33人,占总数27.5%;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共41人,占总数34.17%;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共50人,占总数41.67%;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共59人,占总数49.17%。

综合考虑,对于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醉驾者可以考虑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首先,酒精含量在此区间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罪率;再者,就本院情况看,酒精含量在此区间的犯罪人占比接近与一半,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上来看具有执行的可行性。

(二)犯罪情节较轻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对其做附条件不起诉即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对于有下列情节的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一,发生实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因为醉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酒后驾车没有尽到比正常情况下更加小心的注意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无论是从行为危险性还是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都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在高速公路、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性机动车的。高速公路是交通事故的易发路段,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更严重,所以对于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会提出更高要求的注意义务。如行为人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其主观恶性大,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性机动车的驾驶人要对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负责,如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危及其他车辆的安全也会危及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对此类人员做附条件不起诉。

第三,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如行为人有上述行为,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被公安机关拦验检查时,不予以配合,或者采取暴力等其他方式进行反抗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高,无悔过表现。在接受拦验检查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不配合、反抗检查也可能成立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中受过刑事追究中包括曾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的。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不是心存侥幸,而是对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不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

(三)有悔罪表现

对醉驾的犯罪行为人做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悔罪的表现。其能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承担其行为的后果,主观上认罪悔罪,并表示不会再次实施犯罪。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规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间,在考察期间应当由犯罪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执行机关的监督;二是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警执行机关批准;四是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正和教育;五是将驾驶证件等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后果

(一)做出不起诉决定

考验期限届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在考察期内行为人的表现报告。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报告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终局性意见。对于行为人在考察期内能够遵守执行机关的规定,没有再次实施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违反执行机关的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检察机关都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在考察期间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无论是无驾驶证据而驾驶机动车的还是醉驾驾驶机动车,亦或是实施其他类犯罪的,在法院判处时应当综合考虑两次犯罪,数罪并罚,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判处缓刑。对于实施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