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
2018-09-08史宗伟
摘 要 文章通过阐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涵特征,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提出“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构建健全可期待夫妻财产利益的补偿机制”等策略,旨在为如何促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序运行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关系
作者简介:史宗伟,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33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元素,夫妻双方关系则是家庭的重要联接纽带。而夫妻双方在法律层面还有着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合理与否不仅影响着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影响着全面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财产的若干或者所有依法合并成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受长时间以来的传统观念影响,使得我国对于家庭紧密型的关注及“同财共居”的传统婚俗的沿袭,人们普遍认为结婚后一家人应不分彼此,财产同样应当是一家人的。传统思想在我国众多家庭中根深蒂固,由此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开展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面与我国传统观念相符,一方面还提高家庭经济基础稳定性,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作为时代与历史的发展产物,夫妻共同财产制得到了现阶段婚姻立法实践的有效认可。除此之外,我国《婚姻法》指出夫妻双方可对共同财产予以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制旨在让夫妻双方在夫妻生活中,不论是身份关系还是经济关系等均实现有效统一。相关立法人员指出,夫妻彼此间地位的平等性必须要得到充分肯定,彼此间应当获取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唯有如此,方可实现身份地位与经济关系的有效统一,所以,应当为夫妻财产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公平公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便是重要前提。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着与其他财产制度的共性特征,包括财产性、平等性等。另外,因为夫妻财产制与婚姻相互间有着紧密联系,再加上还会受到国家文化、社会道德等相关因素影响,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有着有别于其他财产制度的特征。结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便可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广义上而言,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男女双方唯有本人亲自前往我国婚姻登记部门接受婚姻登记,方可确立彼此间的夫妻关系,而倘若男女双方即便是长期同居,而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也只可将他们的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着财产性、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性指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相互间是密切相连的,换言之,倘若夫妻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夫妻身份,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是不存在的。所以,不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夫妻双方已经登记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制可变性等相关问题均不存在。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着民族性、历史性的特征。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背景、立法状况、人文风俗等有着紧密联系。作为婚姻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制定不可仅仅是考虑立法层面相关问题,更应当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出发,与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文化背景等保持有效联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断缩小,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以不动产为例,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就算是婚后,夫妻双方依旧存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一方子女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出资父母房子女名下,推定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表明,就算是婚后,不动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非必然。
(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分配不合理
夫妻分居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各自获取的财产。对于夫妻分居时得到的财产归属,它们除去有相关规定,均是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在我国该种情况诸多专业学者认为存在一定不合理性,究其原因在于夫妻在分居过程中,即便名义上彼此间还有着夫妻关系,然而实际上已对该种关系进行了中断,因而倘若依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则或多或少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有失公允。
(三)无形财产中期待利益问题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规定指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获取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该规定指出知识产权中的利益期待权属于夫妻一方拥有,显然这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三、完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效策略
(一)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调节应当秉承相应的基本准则,倘若没有对应的标准便对其开展划分,便会造成财产范围模糊,内容定性不合理,财产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所以,可引入下述相关标准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合理调节。首先,时间范围标准。夫妻关系的形成,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而夫妻共同财产便是在婚姻关系前提下产生的。所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应当有效确立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即由开始到终止。唯有这一时间段方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或者婚后则不可将其定性为共同所有。其次,约定优先标准。婚姻法是私法中的一种,私法的显著特征在于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侧重调节平等主体相互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所以,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调节过程中,应当充分彰显双方的意愿,可允许引入约定途径,将婚前或者婚后的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以消除法定财产制中存在的不足,倡导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后,夫妻协力标准。夫妻双方在为家庭付出时在内容形式表现上往往会存在一定差异,然而根本上而言,都是投入自身的时间精力以实现家庭有序运转。所以,在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程中,应当秉承夫妻双方协力准则,关注双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而并非片面将时间作为区分的标准。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孳息、自然增值,不可划分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便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防治即便是婚前一方购买,然而婚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样日常事务,诸如家务整理、打扫卫生等,均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协力分工。所以,在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付出的劳动力。
(二)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分居制度,然而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离婚率逐年升高,夫妻双方分居现象变得越来越多见。《婚姻法》相关规定指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节无效,可准许离婚。然而有关夫妻分居期间财产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分居期间即便解除了同居义务,然而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因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应当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即为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首先,构建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公示制度。分居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分居表明夫妻双方存在感情不和问题,夫妻双方身份关系亦在不断弱化,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会逐步失去存在的前提保障,于此期间,夫妻双方已与法定婚姻状况不相符,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制也难以充分适用,为满足当前夫妻财产关系需求,应当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予以有效完善。所以,可尝试对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所有财产状况予以公示,则具体内容可借鉴夫妻共同财产公示制度。其次,建立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依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彼此所得财产依旧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然而实际生活中,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即便依旧存在婚姻关系,然而相互间经济关系不断弱化,该种情况下再去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显然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所以应当建立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但法律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归夫妻一方承担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担负的债务通常与对方无关。所以,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归夫妻一方承担,但法律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构建健全可期待夫妻财产利益的补偿机制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深入背景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变得越来越多样、复杂,近年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权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成立要件部分或者全部未实现。期待权的实现通常要经历一段时间,而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往往有一方要做出一定牺牲,如果在这个阶段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婚姻关系要解除,这一期待权应当如何认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立法中应当建立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的相关规定,并在规定中体现出期待权构成、认定方式、分割手段等内容。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秉承公平合理原則,倘若期待权难以分割,可制定以形成期待权对应投入财产数额为标准开展合理评估的补偿机制,以对另一方做合理补偿。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至关重要,其不仅关乎着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等立法的重要内容,还关乎着如何才能切实公平、公正地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关乎着全社会家庭观念的转变。因而,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内涵特征的有效认识,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存在不足之处的深入分析,“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构建健全可期待夫妻财产利益的补偿机制”等,积极促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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