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黑数的成因与预防对策
2018-09-08张梦林张治国刘一鸣
张梦林 张治国 刘一鸣
摘 要 在犯罪统计学领域内,犯罪黑数是较为受关注的一个概念,犯罪黑数的过量存在,不能正确反映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与社会稳定情况。本文将从案件性质、司法机关、受害人、相关知情人、犯罪行为人角度剖析其产生原因。从立案质量、权利意识、侦查技术等方面提出预防措施。
关键词 犯罪 统计学 犯罪黑数
作者简介:张梦林、张治国、刘一鸣,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25
一、犯罪黑数的基本概念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实际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其一般由未被察觉的犯罪数、未报案的犯罪数和未被记录的犯罪数三个部分组成。其是犯罪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全球法治国家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犯罪黑数对应的概念是官方犯罪统计数量,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称为“漏斗效应”。
犯罪黑数的定义最早由比利时的犯罪学家凯特勒于19世纪初期提出,北美国家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期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20世纪中后期,德国犯罪学家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探讨犯罪黑数的波动性。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安系统对中国现阶段犯罪的调查,开始对犯罪黑数进行较为科学性的研究。
二、犯罪黑数的成因
随着大数据时代以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犯罪发生后被记录与固定的形式日趋增多,在公民信息、指纹采集工作的展开以及公安部全国联网系统的技术支持下,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得到了保障。因此诸如立案不准、立案后不统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过硬等造成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已基本不存在。笔者认为,现阶段引起犯罪黑数尚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 案件本身性质
犯罪黑数从是否被知情人知晓的角度,可以被分为相对犯罪黑数与绝对犯罪黑數。后者是指某些犯罪由于自身的某些性质,已经发生但不被发现与揭露。如贪污、受贿等财产性、金融类犯罪,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相对性,或在职务上存在某些优势或便利,致使很难被第三人察觉。又如环境犯罪,由于犯罪影响的隐蔽性与累积性,很难在构成犯罪之初即被察觉。
(二)司法机关方面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仍存在着隐瞒立案、拒绝立案、不能破案便选择不立案的情形。探其根本,主要由于:
1.政策原因。时至今日,部分党政机关以及司法系统的上级监督或领导层仍会就社会的整体稳定性,对下级机关下达诸如“退查率”等不适当、缺乏科学支撑的考核指标,“放卫星”的后果不仅会使犯罪黑数增加,更会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
2.人力原因。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密集度大,而往往基层公、检、法机关面临着办案人员人手少、社会矛盾复杂的局面,对待犯罪案件难免会出现抓大放小的现象。
3.财政原因。基层机关财政拨款有限,加之某些案件的侦查、审理持续时间长,证据难以搜证,资金耗费大,促使司法机关选择用行政罚款代替刑罚措施以弥补经费的缺口。
(三)受害人方面
案件发生后,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出于各种情感考虑,选择不报案,维权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是其根本原因,具体情形包括:第一,许多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血缘或邻里、朋友等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犯罪人及其亲属通常选择和解或金钱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第二,许多犯罪案件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个人隐私、其他犯罪事实等,其不愿对外说明。如强奸案件,很大一部分女性认为有损于个人的名节,选择纵容犯罪分子。第三,某些犯罪会对部分组织或单位的商誉、营业状况造成不良影响,领导者出于整体的效益、社会影响与企业形象考量,选择不报案或说服员工隐瞒。第四,某些地区司法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使得受害人丧失对相关机关的信任感,不愿向司法机关反映相关的情况。
(四)其他犯罪知情人方面
除被害人原因外,相关知情人对犯罪事实的不揭露也是造成犯罪黑数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其他知情人可能与犯罪存在关联性,比如共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上存在其他侵权责任等。其次,某些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使用语言、肢体动作恐吓、威胁知情人,知情人心生畏惧而放弃揭发。另外,我国国民素质仍较低,知情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以及普遍的社会同情心理,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缺失,“不愿自找麻烦”的心理成为大多数公众对待案件的态度,不愿个人卷入案件的“旋涡”之中。
(五)犯罪行为人方面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采取多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其中包括:第一,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更名改姓,逃匿到其他省份、城市、国家,致使办案人员对其无迹可寻。第二,犯罪行为人在多地流窜作案,各地警方对其作案次数不甚了解,犯罪行为人在被询问或审判时,可能存在隐瞒的情况。第三,某些犯罪行为人具有某些专业知识以及反侦察能力,对现场的证据进行破坏后嫁祸于人。
(六) 犯罪黑数统计技术方面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始于50年代起,发展已逾一甲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某些问题:首先,该制度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缺乏具有专业统计背景的个人及机构的技术支持。其次,统计制度的设计上缺乏中央与地方的联动性,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完备、运转机制正常的统计组织体系。再次,统计数据的形成缺乏科学性,形成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另外,统计技术还存在着应用面狭窄,向社会公开不到位等问题。
三、犯罪黑数的预防对策
犯罪黑数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过量又会对官方犯罪统计造成消极影响。探究犯罪黑数形成原因的同时,更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破解犯罪统计难题,增强侦查机关立案的质量与水平,优化刑罚体系对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的功能。
(一) 增强司法机关立案质量
1.树立正确政策指导。应杜绝各领导机关向下级机关规定各种指标,并将其与部门及其人员的考核、奖励、财政拨款多寡挂钩。各机关应积极将报案人对案情解决的满意程度,案情处置的效率、公正情况,案件处置对社会的教育意义等纳入评价项目之中。侦查机关应深入贯彻公安部于2015年12月份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立案要求,及时联网记录,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对案情进展通过微信、微博或邮件、电话方式进行及时反馈。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体制内部侦查人员的流动,可以适当增加辅警数量以配合执法与侦查工作。创新基层警务模式,针对各社区、乡、镇的社会治安情况,有针对性的协调警力。安保措施较强、犯罪率较低区域的警力可适当抽调到人员流动量大、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协调各警种共同打击犯罪,优化警力资源。打击犯罪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健康的体魄与良好的心理素质,各机关应不断对年龄、心理已不适宜继续工作者进行转岗等妥善安置,实现人才的新老交替。
3.增加案件经费支持。司法机关拨调经费应满足办案人员的实际需求,增加巡逻车、无人机、警用通的购置,保障刑事技术分析实验室以及办案场所的建立,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经费支持应结合上一年的接处警量和发破案数等数据综合考量,实现浮动拨调、动态调整。
(二)增强相关者追究犯罪人刑责的意识
1.法治普及,积极引导。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社区、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必要时,联合各高校法学专业、心理学专业学生,对现行的法律规定、常见的犯罪手段、形式以及具有教育性、地方针对性的案例进行讲解,对曾受侵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对报案流程、起诉流程进行简要介绍,在公众平台以图文、语音、宣传片等多媒体方式介绍犯罪行为,不断增强受害者的权利意识。对潜在犯罪者尤其是具有犯罪前科、惯犯者的亲属进行犯罪后果、犯罪刑罚的普及,通过间接方式鼓励其自动投案或揭露其他犯罪。
2.奖励机制,鼓励报案。不仅向对于重大疑难、证据链不完整、缺少目击证人的案件提供相关证据的知情人,相关部门应予奖励。对在本地区传播正能量、对全民普法起到积极作用的知情者、揭露者,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与其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如颁发“好市民”奖金、对优秀事迹进行采访、报道等。
(三)增强刑事侦查技术
1.人口信息采集。对于人口流动性强、犯罪率较高的地区,侦查人员应联合村委会、居委会定期进行人员排查,加强在该地区有经常居所、暂时居住地的人员的身份信息采集。我国对DNA、指纹等对案件排查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采集应当覆盖全国范围。
2.专业人才培养。全国公安大学应联合相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联合培养,对专门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對足迹、DNA鉴定、法医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侦查技术以实战实践方式使人才积累经验。
(四)增强统计数据科学性
1.建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我国目前应多部门联动,建立有高技术支持、高人才辅助的犯罪数据统计专门机构,以行政区划为准,国、省、市、县、乡互通有无,从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该部门。
2.贯彻相关的统计办法。有关部门应制定犯罪黑数等数据报告书、反馈单的明确办法,明晰数据的收集流程、采集渠道以及数据换算的公式等。
犯罪黑数的存在,危害着刑事政策的良好发展,唯有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切中其害的研究,在技术、制度、思想观念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防控,从而使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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