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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德法共治思想的乡土视角考察及其当代价值

2018-09-07郝红梅马前锋

求知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熟人约束

郝红梅 马前锋

一、引言

德法共治是我党重要的治国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德法共治的现实构建离不开德法共治的历史考察。本文旨在通过考察中国古代社会德法共治思想来探寻其当代价值;通过考察古代德法共治思想的土壤和基石,寻求增进当下德法共治实效性的对策,从而实现以法促德。

二、中国古代德法共治思想的历史演进

中国古代社会最初实行“治国以礼”。最早出现的国家“夏”根据祭祀、氏族习惯等制定了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将礼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使“礼”成为一套小到关乎个人言行,大到规范国家运行的完备的规范体系。

在国家产生之初,虽然“礼”是最重要的治国规范,但为保障“礼”的实施,统治者开始重视“刑”的作用,注重发挥“刑”对“礼”的保障作用。“为下不礼,则不免于刑”,礼和法的关系处于对立又互补的状态。总体而言以周礼为代表的成熟的奴隶社会礼法关系的总体要求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教化,重视礼刑并用互补。“明德”前提下的“慎罚”思想并不是统治者轻视“罚”的作用,而是认为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德治更有效。究其实质“明德慎刑”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准确地实施刑罚,发挥好“刑”作为德治手段的补充作用,维护统治。

春秋末年,儒法两家在“为国以礼”,还是“以法为本”上有过激烈的争论。儒家主张“宽猛相济”“德主刑辅”。而法家的观点是“德生于刑”,主张“以法为本”来治理国家。后来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也因此被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是引“礼”入“法”,将代表礼的根本要求的儒家经句写入法律,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礼法实现了合流。按照儒家化的法律的要求,“德主刑辅”是社会治理的总体原则。镇压犯罪要按照礼的要求,重视教化作用,实行先教后刑,反对不教而罚。礼法合流后“礼”与“法”之间谁主谁辅的争论,逐渐演变成“德”与“法”之间的争论。

综上所述,不管是奴隶社会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思想,还是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思想,都体现了“德法共治”的治理思路。“德”或是“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许有不同的称谓,地位也不尽相同,但在社会治理中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要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可以说“德法共治”在历史上就一直是社会治理的根本选择。

三、乡土社会与“德主刑辅”治理思想的关系分析

我国古代社会虽一直主张“德法共治”,但强调共治时“重德治、重礼教”也是一贯的思路。德治除了战国后期和秦朝外都被看作更为有效的治理方式,刑罚更多的是起补充和保障的作用。之所以重德治、重礼教,当然在于这种治理方式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是有效的。而为何有效,这与我国被称为“乡土社会”的基层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乡土社会可以说是生长这种思想的土壤和基石。

中国古代的基层社会,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中,基于血缘关系以及和土地的密切关系,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费孝通将其称之为“乡土社会”。乡土社会“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并不排斥其他社会体系同样影响着中国社会,那些影响同样可以在中国基层社会里发挥作用”。

乡土社会因为和土地的稳固关系产生的地缘关系,同时基于血缘和宗族,形成了一个熟人社会。固定在乡土上的人彼此之间都是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遵循多年来形成的传统,谁做了违背这些规则的事情,周围人的评价就是一张无形的网将人网罗其中。面子问题或周围人的评价成为约束人行为的重要准则。具体而言,乡土社会中礼、习惯以及各宗族共同体内部生效的宗族法等是这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规范。费孝通也说“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人们通过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来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乡土社会不能说“无法”,但人们并不是按照统治阶级制定的法来行事,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遵循的更多是表现为传统的礼。

虽然乡土社会伴随着中国的近代化进程已经逐渐解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仍然表现出一个熟人社会的特质。周围人的评价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行为约束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了城乡二元体制,城乡之间可流动的口径很小。在乡村除非通过读书升学、参军或工作的调动等少数途径,是无法脱离故土的。在一个村子里,所有的一切大家都是熟悉的,人们经常抬头不见低头见,周围人的评价至关重要,面子问题是个天大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前的城市中,“单位”包办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吃喝拉撒睡的一切,人们通过单位被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熟人社会中基于熟人之间的稳固性而发挥作用的道德评价机制是能够有效运行的。但改革开放打破了这个稳固的熟人社会,城市中人们与单位的关系被逐渐打破,城乡的流动也冲击着农村的稳定性。基于熟人社会的稳固性,通过舆论或面子问题等方式来进行评价的道德行为评价机制就不发挥作用了,而新的有效的评价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人们的道德行为不能有效地被约束,不道德行为就像脱缰的野马,人们感觉世风日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我们也可以说道德滑坡是因为在市场化进程中,人们被物欲裹挟迷失了自我,逐渐忘却了什么才是真正该追求的,用对物质的无尽追求代替了高尚的理想和追求。但道德滑坡的根源不是物化对我们的冲击,而是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约束和评价的机制失去了效力。所以进行道德建设,从而建立有效的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是关键。

四、乡土治理到现代治理转型的关键在于制度性建設

原来在熟人社会中通过舆论或面子而进行评价的方式,是一种相对于法律这种硬性约束而言的柔性约束机制。而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社会,彼此之间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依靠血缘或宗族关系。现代人彼此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是对道德的评价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制度性规定的优势就在于有来自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所以当下德法共治的根本就在于将其共治机制制度化,根据制度来管理社会。

1.德法共治背景下的制度化约束机制的要求

德法共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共治要构建一个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约束机制。这个立体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约束机制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法律要能捍卫好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约束机制,在社会调控中各有其优劣,又加之社会行为的复杂性,所以需要两种行为评价机制协作来构建一个立体的行为评价机制。在这个评价机制中,法律提供的是社会得以运行的最基本的行为标准,这其中包含了社会所要求的最低道德标准。如果法律不能够守住这个道德底线,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失德行为得不到惩治,失德行为就会在社会中像洪水那样泛滥,因此会造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滑坡。法律要守好社会的道德底线,一方面,要加强科学立法,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如果法律实施的成本高,就会相应增加法律实施的难度,很有可能会使法律形同虚设,不仅无法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规范,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监察机制的建设,使那些不道德行为能够被发现,被有效惩处。这样才能防止不道德行为的蔓延,守好社会的道德底线。

第二,要有完善的道德评价的机制。法律毕竟只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一个良序的社会还要有其他配套的道德约束机制。这套道德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没有入法的道德行为进行评价和约束,并能鼓励和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使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维持在较高水平。

2.德法共治背景下的道德评价机制的特点

现代社会必须建立一套和市场相匹配,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道德评价机制。这套道德评价机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表现形式上来说,必须是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这是跟现代化、市场化的人际关系相匹配的道德评价机制。其目的就是解决熟人社会解体后,靠面子或周围人评价的软性道德评价机制的失效的问题。二是从内容上来说,要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要包括职业道德,也要包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三是从奖惩机制上来说,既要包括惩戒性规定,防止不道德行为的扩散,又要包括鼓励性规定,鼓励高尚道德,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五、结语

总之,传统社会在德法共治中偏重德治是因为生长于乡土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周围人的评价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行为和道德的评价方式,但这种评价方式对陌生人社会是失效的。现代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必须依托法治,同时要建立一套和市场相匹配,奖励和惩戒相结合的道德评价机制,以法促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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