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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幽灵”签字背后的诉讼谜团

2018-09-06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3期
关键词:邹城市轻工周某

本社记者 祁彪

一起普通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涉案证据中,竟然频现已经去世股东的签字,而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也因为原告方声称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而使这起案件看起来更加扑朔迷离。

虽然目前这起案件经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原告方仍旧坚持申诉来看,这起案件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完结可能还有一段路要走。

改制企业——股东去世留隐患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邹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轻工公司”)成立于2002年,企业部分员工持股,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中导爆索不超过0.5吨)销售(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橡胶制品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根据约定,孔令文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出资7.4万元,占股10.57%。2002年12月5日,根据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3年8月15日,孔令文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由于当时令文走的急,之前也没和家里说过他在化工轻工公司持股的情况,所以我们对这件事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家里有一本股权证,但是也没当回事。”孔令文之妻杨崇伟说。

孔令文去世不久后,杨崇伟因怕触景生情,带着独子孔戈搬离了邹城,在济宁市定居。

“2008年10月左右,公司董事长周某带几个人突然来了我家,开门见山与我谈起股权转让之事,我才想起了股权证,记得当时股权证写的出资金额为3.4万元,当时对方提出要以5万元收购这部分股权,我没同意,后来他们又来找过我,说周总同意给到8万元,我和亲戚朋友商量了一下,就同意了。”杨崇伟说。

2008年11月26日,杨崇伟和周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值得注意的,协议转让方写的并不是杨崇伟,而是孔令文,协议中孔令文的签字为杨崇伟代签。该协议载明: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转让方将其在化工轻工公司的股权10.57%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本协议一式四份,立约人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但是杨崇伟声称,当时签完字后,周某将这四份协议全部拿走,同时她否认当时的协议上载明的10.57%是签协议时就有的,这是周某后来私自补签的。

2014年6月19日,周某将自己名下化工轻工公司58.704%的股份以1886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日照市丰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丰泰公司”)。

“周某把股份卖掉后,化工轻工公司的曾有持股员工开始陆续向有关部分反映其虚假骗取员工股份为自己牟利的情况,我们才意识到这里面存在问题,于是找到周某,希望她能将孔令文的股份还给我们。”杨崇伟说。

但是杨崇伟的要求并未得到周某的同意,杨崇伟遂将周某以及丰泰公司起诉至了法院。

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2015年10月20日,邹城市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在这起诉讼中,杨崇伟与孔戈、李运青(孔令文之母)作为原告方将周某和丰泰公司起诉。在诉状中,原告方认为周某以虚假手段取得了孔令文的股份,并以高价转让给了丰泰公司,严重侵犯了具有合法继承权的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化工轻工公司10.57%的股份,并赔偿经济损失201万元。

“10.57%的股份由两部分组成,原始股4万元和3.4万元合计7.4万元,4万元原始股对应赔偿201万元,全部原始股应赔偿350万元之多。”杨崇伟说。

周某辩称,原告诉的不是事实,化工轻工公司是改制企业,孔令文是5名董事会成员之一,5名董事会成员实际出资与公司章程的登记出资均差额4万元,我和孔令文等四个副经理每人占化工轻工公司的股权为10.57%,应交本金为7.4万元,但当时均只缴纳了3.4万元。2006年工商部门要求补缴未到位的款,由于当时经济效益不好,其他的董事不愿补缴,将股份转让给我方,由我方补缴。2008年11月6日,原告杨崇伟因孩子上学、买房用钱找我要求转让股权,由于其丈夫孔令文去世未能补缴所欠4万元股本金,经双方协商,将孔令文股份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我。2008年11月26日,我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12月11日我方向公司补缴了差额4万元。我方认为杨崇伟转让夫妻财产合法有据,我方受让股权支付了对价,客观上帮助了原告,侵害权利一说不能成立,且转让股权至今已经超过七年,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邹城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应自己遵守。原告主张被告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与事实不符。

2017年3月15日,邹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崇伟不服,提出上诉。济宁市中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幽灵”签字引质疑

虽然此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但是对于该案中的诸多疑点,判决书并未能够给予回应,这也是杨崇伟至今仍旧坚持申诉的原因。

在杨崇伟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中,杨崇伟及其律师认为,原判决书中《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是被申请人周某伪造。2008年11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份额是10.57%。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协议第一条的“转让方将其在邹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的股权10.57%以转让价捌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表述来看,存在逻辑错误。该《股权转让协议》明显属于格式协议,在协议书内容中关于转让方、受让方的内容等填写事项均有较大空白部分供填写,但是在股权10.57%部分,没有明显空白部分填写,与协议整体明显不协调一致。从协议内容第1、第2、第3、第4条中打印文字的对齐方式来看,每一行的最后一字均是对齐的,符合电子文档中的对齐方式,除去10.57%的手写部分明显对称,显然该字体与协议本身并非一致的,事实上该部分系周某个人在该协议签订之后私自增加的。

此外,该《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谓的10.57%股权是由3.4万元实际出资和4万元认缴出资共同构成。在庭审过程中,周某陈述称曾经电话通知杨崇伟是否补缴认缴的4万元,称杨崇伟不愿补缴。但事实上申请人杨崇伟等人并未接到周某通知补缴出资,且按照法律规定,孔令文去世后,应当由全部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也应当由继承人补缴出资,周某无权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继承人补缴,通知的方式不合法。申请人杨崇伟及其家人从来没有接到被申请人周某的电话通知,周某也没有提供当天的通话记录进行佐证。由此可见,周某并未通知过申请人要求补缴出资,而是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除了上述理由,该案件证据中一系列股东协议频现“幽灵”签字也让案件显得扑朔迷离。“相关证据中,2006年到2008年的股东会决议上均有孔令文签名字样,因孔令文于2003年已经死亡,此后签名明显并非本人签字。历年来召开的股东会,孔令文的各继承人都没有参与其中,对于各种决议事项也不知情。对于伪造孔令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股东会内部存在明显恶意,侵犯了我们的股东权益。此外,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邹城市法院在庭审后一年多的时间迟迟不下判决,后来还是我们向上级法院反映这个情况,邹城市法院才匆忙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审理没问题,邹城市法院缘何对这样一个简单的诉讼迟迟不下判决?2017年12月,周某曾委托中间人给我做工作补偿10万元作为二审结案,我坚决不同意,二审遂判我败诉。”杨崇伟说。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邹城市法院和济宁市中院。截至发稿时,未获得任何回应。尽管如此,本刊仍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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