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际投资法律风险?
2018-09-06李天琪
本社记者 李天琪
第五届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上,记者有幸采访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先生、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大律师徐纯屏女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先生,了解他们在当前“反全球化”思潮抬头、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大变革的背景下,探索法律风险防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他们也从各自的工作领域角度出发,为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自己的智慧。
建议一:重视商业纠纷风险
之前有句流行语——你若安好,便是晴天。这句话在陈福勇看来确实有一番深意。由于长年从事纠纷解决,到他那里寻求仲裁的,都是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陈福勇习惯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看待商业合作中的交易设计、合同谈判及履行行为,分析当事方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他认为,中国企业国际投资正欠缺这种风险防范意识。很多企业赶上国家高速发展的顺风车,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貌似不重视风险防范也能做得顺风顺水,他们好奇为什么同样的手段拿到国际上就行不通了呢?
曾经就有国内律师跟陈福勇抱怨:“我提醒客户这儿有风险、那儿有风险,人家还不爱听!觉得是我有利可图,故意彰显雇用律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很多企业家不相信专业人士的风险防范提示,认为自己一路过关斩将,最后还不是也赚到了钱。在陈福勇看来,这仅仅是“幸存者”的偏差,只是赶上特定的时机,产生偶然的反应结果。等到了国际市场中,企业家迟早要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买单。
陈福勇表示:“所有商业合作的起始阶段,就应该首先想到万一将来出现纠纷怎么办。所有的商业决策应该是在信息齐全的情况下权衡各方利弊,甚至做了最坏的打算后做出的理性判断。”
谈到这里,陈福勇讲到一个细节,在所有合同中倒数的条款中一定会有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涉及将来矛盾发生后,具体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的何种方式。以往一些中国企业家对这条条款未加重视,对外方选择的地点不多加考虑,根本没当作一个谈判点。如果有了风险防范意识,应该首先做最坏的打算,在这一问题上,值得下功夫。
从过往情况来看,受《纽约公约》的影响,个体企业倾向选择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让仲裁裁决得到跨境执行。在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上,中方可能倾向选择中国的仲裁委员会,而外方也愿意选择外方的仲裁委。有时争执不下,双方约定一个第三国或是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这在陈福勇看来是简单粗暴且没有必要的。“仲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双方可以约定第三方的首席仲裁员,保证中立性。其他细节安排完全可以谈判,去一方的国家但是运用另一方的语言,这都是协商的筹码。”
建议二:善于利用当地法律服务
如果说陈福勇的建议是让中国企业家正视风险防范,那么徐纯屏的建议则是如何去防范风险。
徐纯屏就职于坐落在英国伦敦林肯会馆的石屋大厦9号大律师院,不仅是较早在英格兰做执业大律师的中国人,也是在英格兰执业的女律师,同样也是一名国际仲裁员。在采访中,徐纯屏从她的工作经历出发,谈到很多关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受挫的原因细节,也同样提及自身建议和想法。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最关心的即是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徐纯屏首先从制度角度分析,比如说沿着“一带一路”路线向北走,经过中亚、西亚国家,它们中的大多数不是任何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却是很多公约的缔约国,这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能存在不利风险。中国企业的投资利益如何去保护,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确定一个机制,让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自身的利益被合法地保护起来。
徐纯屏在伦敦做仲裁、做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过一些案例,语言问题、文化差异、对当地的法律的漠视,都是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屡屡碰壁的原因。而让她感触较深的是,她发现中国企业的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有些企业不懂得运用当地的法律服务去武装自身。风险发生后,当事人遭受到切切实实的损失,百万千万英镑的投资因此烟消云散。对此,徐纯屏有两点建议:一是寻求国际律师间的合作,二是中国企业家本身要学会利用境外当地的专业法律服务。
接触到的国内客户海外投资案源增多后,徐纯屏讶异于中国律师的业务涉猎甚广。“(一些国内律师)服务面多到不可思议,英国的案子他也接,哈萨克斯坦的案子也不拒。”徐纯屏认为,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扎根海外当地社会,要善于利用当地的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她建议形成国际间专业法律服务的合作。“为什么要利用境外当地的专业法律服务?他们有更高的语言能力,对社会文化有更好的了解,最重要的是,他们对本国法律制度有更深的掌握,这条路径是必然的。”
建议三:律师遵守职业操守才是长远之道
除了给中国企业提建议,徐纯屏也想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中外律师聊点心得,这里她讲到一个发生在她身上的故事。
有一次,徐纯屏拿到一份由中国律师起草的英文合同,合同最后一条条款写明适用管辖法律为英格兰法。她十分好奇,问对方年轻的中国律师:“你们(国内律师)能写这种合同吗?”对方说当然没问题,反而觉得徐纯屏这么问才奇怪。徐纯屏为什么会这么问,原来合同里的条款不仅是英文版,涉及的法律条文都是英国法。一是涉及的语言问题,二是本地法的专业性问题。在专业的英国律师看来,一个中国律师很难像英国律师一样在英国代理好中国客户的案子。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职业道德必须高于经济利益。
在海外投资的起步阶段,能否有律师秉承职业操守,提供专业、有帮助、合规的建议是关键。徐纯屏表示:“究竟是为了挣这笔律师费,不懂装懂或者对潜在风险只字不提,还是要保护客户的利益,宁可不挣这笔钱,替客户介绍其他更专业的律师。对于投资者来说,仅仅在法律服务上选择不同,结局当然大不一样。”
>>左图 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
执业这么多年,徐纯屏很无奈看到中国客户不重视专业法律服务,在这种土壤氛围下,如果专业人士不去促使客户懂得珍惜专业法律服务,客户就更不会去重视专业法律服务。徐纯屏见过一些案子,客户不愿意为法律风险防范付钱,律师也采取消极对待的方式。
如何在法制和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做生意,徐纯屏有自己的一套看法。“英国是欧洲国家中最早呼应‘一带一路’的国家之一,但英国商业的法律行业监管非常严格,它本身也是一个诚信社会。这点对于一些中国商人来说,却很难去适应、融合。”徐纯屏介绍,部分中国商人理解的风险与西方商人理解的风险是不同概念,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几年中赚取上千万利润的案例很常见,但这种现象在西方市场是不可能发生的。采取打擦边球、走旁门左道甚至行贿受贿的方式在西方市场去规避风险实属徒劳,只会增大违法系数,导致犯罪。
>>右图 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大律师徐纯屏李天琪摄
从自身的经历出发,徐纯屏发现,一些中国的客户甚至对自己的律师都做保留。“中国客户更爱为律师做主,他们会选择自己想说的告诉律师,而隐去他们不愿提及的。但是最终不论仲裁也好,诉讼也罢,只要是问题终究会显现出来。如果不能一开始告知自己的律师,律师无法最大限度地提供实际帮助。”在英国这种高度专业化、成熟的市场,有严格的法律体系、监管要求,行业间有复杂的惯例、商业做法,这些对于有些中国客户都是很“新鲜”的事情。
建议四: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之风险防范与解决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表示,风险防范与解决对于维护和保障海外投资经贸风险意义重大。刘超总结出中国企业在近几年“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大类。由于它们各自的成因不同,解决方法有很大差异。
宏观角度来看,出口市场的贸易政策调整势必让企业面临重大挑战。比如,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威胁增加关税,虽然美国对华关税听证会日前在华盛顿召开,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产业领域的关税已经加征。这种贸易政策的巨大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无能为力,单个企业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去参与、去影响,但是改变不了根本的方向。刘超认为,面对这种现状奢求企业去破解是不现实的。又比如美国对全球的“232”调查,受这些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包括钢、铝、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命运。“贸促会通过国内调研已经发现很多企业订单受到影响,客户持观望态度。一些企业在想方设法争取能从征税清单里排除或者豁免,但通过单个企业的力量是很难得到预期的效果的,要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对企业的援助救济机制。”刘超告诉记者。
中观层面主要表现在行业,既不是东道国宏观的投资政策变化影响,也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而是彼此整个行业的处理不当导致的摩擦,如我们熟知的反倾销、反补贴。刘超认为,此类风险单独依靠个体力量很难规避,需要行业整体上的配合和协调,也需要政府的引导。贸促会目前正致力于这方面的协调工作,同时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培训等服务,指导行业如何预防、解决此类问题。
最后,视线聚焦微观层面风险。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往往提到国际投资风险源于“投资者对当地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误解误判”“对当地情况掌握不清楚”,或者说“贸易伙伴间因变化产生的矛盾纠纷”,这些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很常见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微观层面的风险。纠纷大多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少部分通过司法的方式处理。刘超认为,对于微观层面的风险,通过加大预防的力度,大部分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在三大风险领域中,微观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是贸促会传统优势业务,已在全球范围获得了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在现有成果基础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进一步考虑企业矛盾纠纷解决后的再合作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很少有人去深入研究。刘超说:“当我看到媒体报道企业间的纠纷耗费上亿元去解决,感到的只有心痛。大额案件争端解决不是任何人可以炫耀的资本,只代表资源被浪费,这种数亿、数十亿的消耗意味着企业过去投入的时间、精力、财力都化为泡影,两家企业后续极有可能不再合作、反目成仇。”
刘超曾经参与过很多案件的解决,他鼓励企业个体间尽量不去采用这种强力对抗的方式。这不仅仅波及两家企业,甚至因为这种结果的产生影响其他企业贸易投资的积极性。所以,刘超主张以和为贵,“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上,与要合作的国家相比较,我们的经济体量确实巨大,很容易被认为是强势的一方,我们本身要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工商界共商、共建和共享,采用强烈对抗的方式最终只会导致四面受敌,不利于‘一带一路’顺利深入推进”。
为期两天的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记者听到了与会嘉宾的众多观念碰撞、思想火花,希望能以己之力将更多的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成果展示给读者,也期待专家学者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