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梯维保领域强制保险制度推行的分析研究
2018-09-04房天舒
房天舒
摘 要:目前,由于我国电梯维保力度不够而造成的电梯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维保力度不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人员重视程度不高、维保人员不够、维保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等等。出现这些原因最主要的因素是电梯维保太依赖行政监督,另外,个人准入机制和维保奖惩机制被虚化,落实困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维保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研讨了出现电梯维保乱象橫出的法律原因,以寻找适合我国电梯维保行业发展的合理途径,确保电梯维保的质量,强制保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电梯维保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维保乱象;行政监管;联合保险;强制保险
最近几年由于维保不力而造成的电梯事故高达80%,所以寻找一个有效的途径对于保证电梯顺利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电梯维保的力度。
一、我国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缺乏合格的电梯维保技术人员
虽然电梯维保工作人员在维护电梯方面的人数有着明确的界限,但是随着城市化建迅的飞速发展,电梯的使用量日益增多,就当前维修工的数量明显不能达到电梯发展的需求。此外,我国电梯维修工的待遇不是很高,对技工的吸引力不强,造成现有工人的超负荷工作,导致缺乏合格的电梯维保人员。
1.2 我国电梯维保市场资格管理混乱
在生产、安装和使用电梯的各个环节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业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对应的资格。但是经过对网上招聘电梯维修工要求的统计,可以发现,招聘单位并没有明确要求被聘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有些企业甚至没有岗前培训非技术人员的意识。所以,电梯维修工的质量和作业人员的操作都存在安全隐患。其次,通过恶意低价竞争来规避资质要求。目前有很多的维保企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的现象,利用挂靠的形式获取违法的资质,或者把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维保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某些企业在招投标中为了得到业务进行恶意压低竞价,中标之后又刻意的减少在电梯维保时候成本,从而造成电梯维保不规范,电梯质量得不到保证。
1.3 我国电梯事故责任追究难
我国在发生电梯事故的时候,难以准确找到责任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既可能是产品责任,也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严格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和过错责任。事故责任主体较多,比如生产商、维保单位和使用者等,受害人通常以产品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追究电梯生产商的责任,这种诉讼方式方便举证。如果确定了不是产品责任,那么受害人的诉讼途径就是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这种诉讼举证相对困难,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相关性,还要证明在其责任范围之内,保障义务人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确定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需要综合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保障义务人的获利性、开放程度、预防与控制风险的成本等,审判人依据的标准不同,审理结果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安全保障责任追究起来非常的复杂困难,受害人尽可能不使用这种方法。
二、我国电梯维保乱象的法律原因分析
2.1 个人准入机制和责任规制不合理
档案管理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比较困难。维保工通常在不公开环境中作业,需要依据技术要求对电梯实际状况进行记录,因此维修工既是维修者也是记录者,对维保工作的行政审查备案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非常的重视,但是目前的档案管理大都不完整,一方面是因为档案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认为档案管理和业务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督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没有制定个人问责机制,导致工作懈怠,不能达到标准项目的质量要求。
2.2 我国电梯维保过度依赖行政监管
行政监督是我国对电梯维保行业的主要监督方式。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实践都对电梯维保使用了检查、审查、调查、检验等多个行政监督方式。但是行政监管的项目繁杂,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漏洞,从而造成行政监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3 电梯维修资金法律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
没有明确规定电梯维保的范围,住宅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之后所进行的维修和更新,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取。但是如果物业合同中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设施的维修费用,那么整改费用就不可以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取。电梯属于共有设施,因此电梯在维保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也适用以上规定,但是在现实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并没有明确提出物业费用是不是含有维保费用,所以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双方都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解释。
三、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实现电梯维保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共赢
3.1 强制责任保险可保障普及率及资金的稳定来源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作为基础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既是法定保险也被称为为强制保险,首先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主体必须要投保,其次满足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责任保险,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强制保险。强制保险责任属于政府管理的范围,中要负责调解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处理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操作争议。
3.2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需要技监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
通过将强制保险和联合投保以及联合承保結合起来,实现统一保险制度,这样更加有利于我国对特种设备落实强制或着准强制的安全责任保险。加大监督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对宣传推广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实现流程和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才能真正的将安全责任保险加入到安全监察工作中去。
结语
综上所述,电梯维保市场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国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本国电梯维保市场的措施。电梯维保行业过于依赖政府,缺乏市场调节的动力,在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强制保险对实现电梯维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确保电梯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天津市住宅小区电梯管理模式构建研究[D].杨昭.天津: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2.
[2] 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戚晓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强制责任保险: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视角的考察[J].张东昱.东南学术.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