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嵌入”乡土社会
——关联营造的视角
2018-09-04陈靖
陈 靖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陕西 杨凌 712100)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现代化转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国农业现代化转型离不开国家干预。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进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成长、发展并稳定下来,这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引人瞩目的现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系列措施,包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等。经过几年的发展与探索,当前在政策层面上越来越明确地认定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虽然它们在耕种面积、经营种类、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其经营特征普遍表现为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生产、市场化运作[1-2],其土地均流转自家庭经营的农户。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产业格局上形成的,因而其培育与发展过程中都绕不开与小规模、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之间的关联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与其所“嵌入”的乡土社会发生冲突。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所依赖的社会基础之间关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1)从社会结构分化特征来看,规模收益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村中的“中坚群体”,其具备社会动员能力[4]。作为农村中的新“经济精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具有其社会资本优势[5]。(2)从乡村利益主体间关系看,一方面由于新主体的发展造成了乡村经济分化,使农村社会产生了“新主体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社会冲突[6],另一方面,由于受政府政策优惠和制度激励,新主体在财政资金的分配、支农项目等方面享受诸多的倾斜政策,使得农村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农村治理结构出现了严重的问题[7-8]。研究形成以下共识:一是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村中新的利益主体,重构了新的农村利益关系;二是认识到治理结构在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与实践规则等微观层面上具有重要作用,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其“嵌入”的乡土社会也会因社会结构、利益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转型而发生转变,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产生某种冲突。一些研究深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了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有研究发现农村社区之外的资本群体大量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社区及其成员利益造成严重侵蚀[9],也有研究认为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10-11]。本文拟从社会学视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过程进行分析,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土社会的互动机制,为理解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嵌入”乡土社会提出社会学解释。
二、嵌入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土社会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产生存在着与村庄社会互动不畅的问题,普遍存在“嵌入”困境。自波兰尼与格兰诺维特开创了“嵌入性”理论以来,对经济活动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其受所到社会结构约束的讨论,强调经济活动嵌入非经济的制度或者社会关系网络之中[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与生产始终是嵌入乡土社会的,因此从社会学视角考察这种互动机制,有助于系统地分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生了“谁来种地”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为应对这一问题的现实举措。不可否认,农户家庭经营仍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础力量。在家庭内部代际分工机制下,大部分劳动力外流的家庭仍保持着家庭经营的基本格局。地方政府利用行政力量来推动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13],或引导资本下乡[14],以资本化方式进入农村,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建立专业大户、龙头企业。或者通过项目制的方式,整合国家农业治理资金来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5]。地方政府往往将农业经营体系转型的目标寄托于由土地规模化流转所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强推过程中,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家庭经营农户的利益,而反过来会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二)“嵌入”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个案例
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到乡土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其良性发展也需要其积极地嵌入和融入到乡村社会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表现在其作为新生的产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成为农村的社会治理主体之一,该群体的地位受到其经济活动与社会基础之间联系的影响,这种相互关联的状态可以用“嵌入性”概念来进行理解[16]。
笔者在安徽北部G村的实地调查后发现,该村自2010年开始由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试验,在村庄范围内形成了1家经营1 200亩地的龙头企业,6户家庭农场,以及4家专业种粮大户,共流转了全村的7 400多亩土地,具体情况见表1。G村的土地流转模式既不是行政推动式,也不是市场自发式,而是由村级组织主导,将家庭分散经营的土地经营权整合为较大规模面积,然后集中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步骤是先全部流转给村书记严新,严书记以其自家产业担保,再由其转包给经营者。到目前为止,G村的耕地除3个自然庄外,其余自然庄土地流转均基本完成,在村内形成了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主要来自于G村本乡本土的农民,而专业大户与龙头企业均有“资本下乡”的色彩,并且享受了来自财政支农资金与项目制的补贴。
表1 G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
资料来源:(1)实地调查与村民访谈;其中部分承包人是在不同年份承包土地的,相互之间存在转包关系;(2)按照学术惯例,文中的人名、企业名均已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嵌入”困境
理解经济活动不能忽略社会环境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从既有的社会环境,即乡土社会中产生的。费孝通使用“乡土中国”的概念描述“从基层上看去的那些具有各种伦理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人群”,即便经历了城市化与人口外流的影响,基层社会的乡土性本色仍得到了维系[17]6,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是乡土性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农业转型政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经营上的成功,必须“嵌入”乡土社会,扎根在村落社会意义上的“乡土性”上,接受来自乡土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乃至隐藏于其下的社会结构的约束[10]。G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在土地权利关系与劳动管理关系两个维度上的关联缺失影响了农业生产。
1.土地权利上的关联缺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及具体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最大的阻碍是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这部分由村庄外来人所构成的经营主体中,城市工商业者、退休职工等群体均与村庄无直接关联,是在地方政府推动土地规模化流转过程中以“资本下乡”的方式进入村庄,因而面临如何与当地农民之间良性互动的问题,特别是与土地经营权流出户之间。这类关系成为“资本下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处理的社会关系。
日常经营过程中,这种关联的缺失往往会造成新型经营主体“水土不服”,经营者与其所“嵌入”的乡土社会之间互动不畅。作为土地经营权流出方的当地农民,虽然获得了租金收益,但其失去了劳动机会,生计质量在不断下降,因而与外来者之间产生了各种冲突。徐宗阳展示了“资本下乡”后经历的“被阻拦收割”“被大规模偷抢”等问题[10],这些问题在G村也显现,大户李余在2012年就因“被大规模偷抢”而出现了亏损。为此农场都要进行周密防范,这也成为经营成本增加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部分。“资本下乡”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与村庄之间的良性关联,因而很难规避经营中的风险,只能通过加强监督、防卫来防范,从而大大增加了其经营成本。
2.劳动管理中的关联缺失。由于农业经营的特殊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内生性互动不畅,主要表现在日常经营中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与激励的“水土不服”。
以小麦、玉米种植为主的旱作农业较为省工,但规模一旦达到一定程度,日常经营中就必须通过雇工来完成必要活计。以蔬菜水果为经营内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需加强雇工的频次,因为经济作物是劳动密集型产业[18]。流转土地的农民既是地权所有者之一,也是公司制农场的雇工主要来源,即G村严书记所说的“既拿地租、又拿工资”的本地农民群体。对熟人社会中的成员而言,只要不是自己的或是熟人关系网络的事,农民们很难做到尽职尽责,“给他们打工,又不是自己的土地和庄稼,可以不用太上心”。缺乏监督与激励的农业雇工容易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或危及到农作物的生长。在村的管理人也会采取一些措施监管这些农业工人的行为,但农业生产活动需要一定的生长周期才能看出效果,滞后性用工、气候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均可加大农业工人偷工减料、偷奸耍滑的机会。劳动管理中的关联缺失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经营造成监督困难与激励不足,进而加大经营成本。
三、从“嵌入性”到关联营造:基于过程性的分析
通过“资本下乡”来流转农村土地,进而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已成为农业转型的主要方式,而作为“外来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一个结构性的困境,即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并不能顺畅对接,通过流转建立的经营权租赁关系并不能有效回应日常农业经营所需要的利益关联需要,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可能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失败。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这些外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经历一个“在地化”的过程,重新营造与乡土社会的关联。“嵌入性”机制描述了经济活动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各自定位,并将社会环境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强调社会环境的首要地位。
本文认为,不应只强调社会结构方面的嵌入性,而忽视作为经济主体的行动者所具有的能动作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理解这种主体的能动作用。在这个匹配社会关系与具有社会认受性的经济形式过程中,还需要依据特定关系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媒介[19],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还会对此过程中的各种事项进行价值评判,建构出特定的社会文化意义。基于此,本文引入“关联营造”的概念,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视作一个“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则是经过多方协调之后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易活动,这一过程中蕴含着各种行为主体的能动行为,更加强调社会的自主性。泽利泽强调,经济活动是由社会行动者从社会需要出发,以特定的社会关系内涵和社会文化规范为指导,把特定的社会关系恰当地联系到与之对应的物质生活形式的过程[20]。关联营造的概念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了经济过程中如何建立、维持、调适、转化并利用人际关系的创造性机制构建上,由此超越了“嵌入性”机制所呈现的静态、约束性的关系形式。在G村的农业转型过程中,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示出了如何与乡土社会展开动态的、推动性的关联营造过程。
(一)人情机制:建构熟人关系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强调,“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17]73,人情机制是建构亲密社群的重要途径,借助人情关系的“礼尚往来”以及“无法分一笔一笔的清算”的建构性关联,外来者可以建立与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与情感连带。李良虽是“外来”的城市工商业者,搞蔬菜种植,经营的绩效得益于其积极主动地去建构人情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他早已不是黄村李垸人,但其借用了家族的身份,并且很好地履行了作为“熟人社会”成员所承担的人情往来,并表现出了乐善好施、回馈乡里的姿态。李垸村共计1 200亩土地都流转给了李良,每年的春节、中秋与重阳节,他都会送本庄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一袋米、一桶油和100元红包。同时,村里的红白喜事也会赶过来参加,村民有什么需要帮忙的也会尽力帮忙。在李垸村,他的好名声远近闻名。他外婆去世时,办白事的规模就很大,李垸几乎全村人都前去赶人情。
李垸村的土地流转方将李良的“德性”举动视为自己人,因而为自己人看守农场就成了一种人情义务,作为对高额地租、年节赠礼和仪式往来的回馈。在李良的农场中工作的李垸村民能够获得比其他庄子人更高的工资,这让李垸人感受到了“熟人社会”的亲近感。李良与李垸村民之间的土地经营权交易并未随着地租的支付而终结,以李垸为界构筑了一个熟人圈子,作为土地出租者的农民与作为土地承包者的企业家之间建立了包含情义的关系,市场交易只是其中一维。乡土社会中的人情也是一维,更重要的是这种关系类型包含了更多的伦理责任。作为富翁的李良需要提供救济、帮扶和庇护等,作为回报李垸人愿意长期将土地“托付”,并遵从其领导。这样便构筑了熟人范围的神圣性,加强了基于地缘的、人地一体的“我们感”。
(二)担保机制:借用村社精英
在土地流转市场上,交换的并不是实在的物,而是被虚拟化的“产权”,交易过后,土地仍不能与供给者摆脱关系,需求者需要与供给者进行面对面的、逐一的交易。正因为交易是不充分的,需要有另外一种机制来规避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在G村,村级组织在探索中形成了担保人机制,即在村庄中寻找有担保能力的人为农户作保,保证流转后租金能够按时如数发放,一旦出现问题,由担保人支付农民地租。在G村,村书记严新则成为这一重要担保人,村书记做担保人,这是G村土地流转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严新能作为担保人,首先因为他有企业,其面粉厂每年盈利额能达到800万元,因此村民不担心他支付不起租金。其次因为他是村书记,本身就承担着地方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他就要想办法避免农户受损。再次因为他是本村人,土生土长,是“熟人社会”的成员,村民对其能力和品质都了解较深。有这几条前提,村民对书记承包土地是十分信任的,也放心地将土地流转给他。
村级组织积极参与,能保证承租者与农户进行积极协商。但农户愿意将土地流转出来除了因为地租价格比较合理外,也有特殊的因素,即由村社精英——村干部作为中介和担保。对于村民来讲,虽然地租价格已经制定,但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保证租金的及时到位、土地流转协议的执行。在G村农户愿意流转土地主要是出于地租能作为收入的考虑,但农户要求承包者能够按时、如数地发放租金,同时也要其保证承包期内不得损害土地。为了打消村民的顾虑,在流转协议中已经明确指出,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村民直接找书记,由他支付村民租金。在土地流转协议达成中,村级组织始终是以农民利益为导向,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来保障农民的利益。这些规定均由村级组织提出,在与村民协商中形成,在具体实施中既能照顾愿意包地者的利益,又能满足流转户的利益诉求。
(三)分包机制:建构新型利益连带
通过“资本下乡”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无法克服“外来性”所造成的外生性互动不畅,或由于农业产业特殊性及监督激励困境而造成的内生性互动不畅,这些结构性矛盾会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失败,进而出现“毁约弃耕”的现象。G村经营亏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11年开始进行自主调试,一个通用的做法是重新分包,即将土地细分后再发包,形成50~200亩的更小规模,这样的小规模可以由自己劳动或使用小型机械的家庭经营来承担。
这种分包制推动的“再小农化”是由于外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因而采取的主动调试。短短几年,G村的土地流转大户已经普遍开始将土地出手。层级分包源于种植环节的低利润,大户作为种植者并不划算,因此急于将耕地再次发包。另一方面,一部分小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产生了,他们一反企业化农场经营的亏损局面,逐渐维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而分包制关键在于,分包之后所形成的小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形式为家庭农场)本身与村庄存在着密切的社会关联,因而能够有效规避“外来性”(见表2)。
表2 分包制下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社会关系表
分包制所形成的小规模经营,在政策上也被确定为“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产生自村庄内部,或者与村庄中的成员存在亲属、熟人关系,能够有效解决“嵌入”困境。首先,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利用了家庭内部利益高度一致的特点,在日常经营中通过动员家庭成员劳动,将家庭中的性别分工、代际分工机制引入经营过程,从而克服了监督问题。其次,熟悉的社会关系本身监督成本相对较小,其中有脸面、人情等因素在发生作用。在外部互动中有效规避了“冲突”“大规模偷抢”等问题,在内部的农业经营中,不会出现消极怠工的极端情况,上文所描述的“嵌入”困境以及“水土不服”的风险基本不会出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嵌入”的乡土社会中,乡民的经济观与市场经济观有明显的鸿沟,在与土地相关的行为中,能够看到作为地方社会传统的道德经济的影子,这种道德经济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与人情、面子、担保等机制密切相关。村民们期待熟人社会中的互惠原则能够使他们免受过度剥夺。因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成功,就应增加自身“乡土性”的色彩,在这种意义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积极营造与当地农民的道德经济观相适应的关联形式。当地农民并非抵制发生在土地上的各项变革,相反,G村展现了乡民经济与外来者之间社会关联可契合的很多例证。经济活动不能脱离具体的时空情境,熟人社会构成了当前乡村中经济行为发生的场域,熟人社会中的基本行为规则和伦理道德会约束市场行为。从土地制度角度来看,尚未物权化与私有化的土地制度要求将经营权的交易行为放回熟人社会情境中。土地经营权交易后,集体仍保有所有权,承包权仍在农户手中,这使得交易行为并不能随流转而完成,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仍需要在新的经济体系中得到延伸。在农业转型过程中,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土社会之间开始互动,或许很快能建立某种类型的人际社会关系,之后的经济交易就不会那么市场化,自然而然跟某种人情关系关联起来。一旦某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在乡土社会中产生,经济行为的主体会主动地营造出和谐关联形态。
四、结论与讨论
从G村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能有效处理好与乡土社会的关联性,可以有效地避免“水土不服”与“经营失败”的命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了解、利用并营造通用于乡土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以及地方性传统,形成与乡土社会的良性“嵌入”才能顺畅运营。既有研究关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形成与运行过程中的“水土不服”,本文强调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关联营造的方式,借用乡土社会的关系资源、遵循乡土逻辑去消除自身的“外来性”,建立与乡土社会的社会关联并积极扎根于村落社会。在农业转型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方向上,这种关联营造的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关系着农业的均衡稳定发展,也关系着乡土社会的秩序稳定。
从关系嵌入到关联营造的范式转换,强调的是一种迈向过程性的解释,将研究重心从经济与社会的位置转向了多种关系分析。在经济社会学的视野中,经济其实是各种社会关系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内在成分而已,“嵌入性”概念显示了经济活动受到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的方向与位置,而关联营造则看到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人们总是在对关联进行区分、借用、维护以及建构等活动,并借助各种名称和实践来塑造这种经济和活动的边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乡土社会中的新生事物,他们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积极与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伦理观念等相贯通,并通过熟人经济的意义建构,形成这种经济行为的外在边界与内部运行逻辑。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加深,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村庄稳定地生存下来,其扎根乡土社会的过程也预示着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形式被塑造起来,这一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主动的关系营造是必不可少的,也将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社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