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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对检察类职业的挑战与应对

2018-09-01何昕航武文芳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挑战

何昕航 武文芳

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律职业的挑战与应对—以法科人才培养为视角》(编号:201710636001)

【摘 要】 本文解释了人工智能,叙述了法律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法院类职业领域应用的现状。认为,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对未来检察职业格局的机遇与挑战并存:重复性、机械化工作将被取代。客观性、模式化工作将被压缩。因此,检察类职业应当从决策性、创造性、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所不能测量的方面做出适应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调整和變革,从而更好地适应法律人工智能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 法律人工智能;检察类职业;挑战

一、法律人工智能

2016年“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鼓励各行业加强与人工智能融合,逐步实现智能化升级。并且要“在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开展试点规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这一部署成为了新时代下我国探索建立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渊源。2017年,谷歌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程序AlphaGo以3:0的比分完胜了目前世界排名第一的围棋世界冠军柯洁之后,“人工智能”一词再次占领了大众的视野。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人工智能是一种采用人工方法制造的具有思维活动性质的类人智能。[1]而法律人工智能实际上是一种采用人工方法制造的、能够进行法律推理活动向不同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类人智能。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逐渐暴露出了因“案多人少”矛盾而激化的司法效率低下问题,和因证据、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欠公正问题。[2]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多和人少的表面现象进一步暴露了其背后所隐藏的司法机关资源配置失衡、办案工作机制不完善、诉讼程序设计不合理等司法体制本身的弊端,我国司法实践面临办案效率低下的严重困境。另一方面,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假错案,究其本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将人工智能技术拓展应用在司法领域,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司法人员完成大量可重复的机械性工作环节,弥补我国办案辅助人员数量缺失对办案速度的制约,助力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探索将人工智能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将凭借人工智能所基于的大数据容量,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和审查评价标准,缓解司法任意性问题的泛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3]同时,新时代下探索发展新一轮法律人工智能也将与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4]

二、法律人工智能在法院类职业领域应用的现状

从宏观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在我国检察领域的应用现状主要呈现为发展程度上由浅入深,发展空间上由点及面、由个别带动到全面推广的发展过程,全国检察机关正在从不同程度上建设“智慧检务”。[5]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院的应用现状。

1、检务智能语音系统

随着计算机领域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我国检务智能语音系统呈现出较快发展的局面。具备了语音识别能力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自动、同步地将声音形态的信息转化为电子文本的形式,并且随着系统的升级,语音转换文字的准确率和完成方言识别的能力将逐渐提升。2016年3月,最高检加强和科大讯飞等科技公司的战略合作,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智能语音试点首家单位启动试点。随后,在取得试点成果的基础上,高检院统筹规划,选取新疆、浙江、江苏、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作为首批智能语音试点单位,开始探索智能语音技术与检察工作的融合。到目前为止,基于智能语音云平台开发的检务智能输入法、智能会议系统、讯(询)问系统、双语系统等以智能语音为核心的系列智慧检务产品,其应用范围已覆盖全国检察机关,形成安徽全面应用、新疆特色应用、其他省市试点应用的部署应用格局,检务智能语音系统总体上呈现出较快发展的局面,有效地提高了一线检察官在司法政务部门的会议记录、公诉部门的阅卷摘录、提审讯问笔录和出庭公诉的法庭记录等工作中的文字录入效率,将检察人员从大量单调冗杂的书写工作中解放出来。

2、公诉辅助办案系统

公诉辅助办案系统是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和重点发展的一项检察人工智能应用。我国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由部分地方检察院自主探索展开,尚未上升到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普及应用的战略高度。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开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自2017年5月上线运行以来,一起案件的办理从阅卷到完成文书制作仅需要20分钟,提审只需要10分钟,开庭仅需5分钟,危险驾驶罪的速裁案件办理时长从一天缩短了到一个小时,大大提高了办理此类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又如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自2017年5月正式应用后,通过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等13项具体功能,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化刑事办案系统中。然而当前智慧公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虽然尚且处于地方检察机关自主探索的阶段,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上海、贵州、北京几个省份,但今后它将是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检察人工智能系统。

3、案管机器人

案管机器人主要包括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侦监公诉和执检智能辅助平台、绩效考核等多个子系统,它在“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和提供法律咨询的实体机器人之外,扩展建成了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对外监督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全覆盖、全留痕和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软件平台,贯穿整个司法办案活动。该系统能够在多方面辅助检察官办案,除了上文提到的审阅卷宗、甄别疑点、推送类案、提出量刑意见、自动生成批准逮捕意见外,也能监督检察官办案,系统能自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件案件、每一个办案节点、每一份法律文书进行全流程、全留痕式监管;还能主动推送信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以江苏省案管机器人的绩效考核功能为例,根据设定的绩效考核量化规则,系统自动抓取检察官办案情况,能够为每位检察官生成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档案。同时系统根据相关部门平时录入的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其他履职指标情况,能够为每位检察官自动生成综合考核结果。这种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智能绩效考核平台革新了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监督的方式,从整体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管理的质量。

三、人工智能对检察职业的挑战与应对

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三次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来看,科学技术是改变世界的第一动力,顺应科技革命的发展潮流也将意味着重新颠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任何人都绝不应当置身事外,而要慎重看待科技的双重影响并寻求应对之策。以检察领域为例,结合人工智能在我国检察领域的应用现状,理性分析并且合理预见科技对检察职业格局的影响和塑造,从而未雨绸缪提升自身职业素质,是人工智能时代下检察人员谋求自我新发展的应有之义。[6]

1、重复性、机械化工作将被取代

新事物取得发展并占领社会视野的速度是不可估量的,检察职业中的辅助性岗位将有较大可能性被替代,但相比之下,具有决策性和自助创造性的检察岗位将面临相对较小的被取代风险。英国大法官首席信息技术顾问Richard Susskind曾指出,“机器之所以能够超越人类,是因为它们处理问题的能力、处理数据的规模,比所谓专家要大得多,也深刻得多。[7]”因此,从事简单可重复性工作的辅助性检察人员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人工智能冲击的就业风险:如从事制作会议、审讯和庭审笔录工作的书记员和助理检察员可能将被高度完备的智能语音系统取代;从事解答简单法律咨询和撰写格式化法律文书工作的检察人员将可能被案管机器人和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取代。

2、客观性、模式化工作将被压缩

从事简单可重复性工作的辅助性检察人员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人工智能冲击的就业风险:如从事制作会议、审讯和庭审笔录工作的书记员和助理检察员可能将被高度完备的智能语音系统取代;从事解答简单法律咨询和撰写格式化法律文书工作的检察人员将可能被案管机器人和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取代。

综上,人工智能对我国检察职业格局的机遇与挑战交织并存。从短期上看,机遇大于挑战,随着检察人工智能的研发建设将催生大量具有法律和科技复合性质的新型检察职业;从长期上看,则是挑战多于机遇,辅助性检察岗位相比决策性岗位更容易受到冲击而面临被淘汰风险。

3、法律人工智能的应对

(1)具有决策性和自助创造性。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周喜玲所说,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帮助我们处理大量数据排查、统计分析和储存记录,但是“替代不了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侦查判断、庭上智辩”。也就是说,尽管人工智能在固定化、有确定标准性的事务中存在优于人类的客观优势,但结合司法活动的复杂特性来看,“对于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在利益、人情、機会等各方面上进行权衡,需要具有真正理解现实社会的能力”,因此,在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综合的价值判断的决策性质的工作上,检察人员都必将优先于检察人工智能而出色胜任。如进行出庭公诉发表辩论意见、确保高质量的证据审查和提出量刑建议等工作的检察人员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无可替代。

(2)具备人机交互专业技能。建设法律大数据分析系统是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而这一系统建设任务,即对繁杂的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解构、再造和应用的任务,产生了对一批具有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素养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法律职业市场需求。据此可以合理预见,一些新型法律职业岗位将持续增加并取得蓬勃发展:如对检察大数据进行管理分析、挖掘其使用价值的法律知识工程师岗位将走进检察业务部门,对案管机器人等智能服务系统进行研发与维修、控制等的法律技术专家岗位将取得重要地位。因此在这一阶段,具有连接法律和技术性质的跨界性新兴检察岗位将被大量需要而迎接就业机遇,参与到建设检察人工智能的队伍中。

总之,未来已来。人工智能时代下,我们应当看到科技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和对人类职业格局的塑造,并随之寻求应对之策。以检察领域为例,应当在理性分析法律人工智能的产生背景、观察探究检察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全面把握人工智能对检察职业的机遇和挑战。[8]从法学教育出发,最为迫切的便是要求高校适应时代变化、摸索出一套具有“人工智能+”特色的法科人才培养新方案。以期为未来的法律行业源源不断地输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从而实现智能时代下司法实践工作的“华丽转身”。

【注 释】

[1] 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j].法学评论,2001.5.

[2] 陈宙.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形势的分析与应对之策[j].法制与社会,2016.8.

[3] 张吉豫.大数据时代中国司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与机遇——兼论大数据时代司法对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需求.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6.

[4] 周忆陶.探索信息技术与法律职业的融合——以司法系统信息化为视角[j].中国培训,2017.4.

[5] 赵志刚,金鸿浩.智慧检务的演化与变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j].中国应用法学,2017.2.

[6] 王新.立足司法大数据深化智慧检务建设[n].检察日报,2017.6(3).

[7] 引自英国大法官首席信息技术顾问Richard Susskind在2017年“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8] 叶青.人工智能、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前景广阔[n].解放日报,2017.7(5).

【作者简介】

何昕航(1996.8-)男,汉族,四川广汉人,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研究方向:教育法治、法学教育等.

武文芳(1997.8-)女,汉族,山西吕梁人,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研究方向:教育法治、法学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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