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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现状及改良之法治化路径探讨

2018-08-30梁栋杰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建议

【摘 要】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已初具规模。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以证券化经营活动为核心,极具有杠杆率。而我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依赖大,产品脱离证券化,杠杆率低,产品营销零散,不利于影子银行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影子银行问题的浅显研究,旨在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让影子银行向健康、有序、稳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体系;现状;风险;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增加了近一倍,达25.6万亿人民币,超过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在“影子军团”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一方面,影子银行因银行业特质和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复杂性而生,涉及不同产品、服务或主体,对影子银行问题的讨论必须因具体产品、服务或所涉及的不同金融主体加以区分;另一方面,审视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对比、借鉴国外治理经验,结合国情,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尤为重要。

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的探讨,也别出心裁,角度都各自有别。例如,易宪容认为,影子银行使用的是传统银行的功能和权力,但是其他方面,例如经营模式、交易方式、监督管理等都与银行存在差异,严格意义讲,不属于银行范畴。周小川认为,影子银行具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职能,但不受银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约束。吴晓灵认为,影子银行只能代替商业银行行使某方面的业务权,是一种中介。

在影子银行的体系架构方面,大致不能脱离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子银行具有商业银行体系内的一些业务部门属性,例如信贷资产证券、银行理财、贷款委托、承兑业务等。二是影子银行的业务不受银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银行业务的额外部分。三是影子银行充当着中介业务机构职能,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比银行更具有为民的便捷性。例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募集股权公司等。四是属于银行的边沿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业务、信用擔保、信用评级、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我国引资银行有如下特征:

1.逃避管制,影子银行往往依靠钻法律空子或者规避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督,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而从事一些具有银行性质的经营活动。

2.影子银行体系中,类型多,规模小,呈散状发展。影子银行体系中,有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交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类型多元化,而且规模都很小,在业务方面,都呈现散状,不集中。

3.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产品链条不长,种类单调,证券化程度不高。这些都阻碍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4.我国影子银行的独立性生存不强,对商业银行的依靠大,仍然处于附属物而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窄,资金不足。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

由于我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依赖大,又很难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导致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以下风险:

(一)业务隐蔽,特别是信贷关系,对金融市场的预测带来不便,是金融市场波动的主要因素

由于影子银行不像传统银行那样,组织机构健全,在从事相关银行业务例如信贷,隐蔽性极强,对金融市场的预测带来不便,当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吃紧时,很容易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二)信贷融资的风险大

信贷是我国目前调节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主要途径,因为影子银行不受银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影子银行对于相关资金的融资、募集,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如房地产、股票等市场后,直接导致银行的资金利用下降,出现风险后,引起大量现金兑换,容易引起金融风险。

(三)银行制定的相关利率政策,不能约束影子银行

这样,导致一些急需要资金的小型企业,因为不能通过银行渠道贷款,而找到影子银行,且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利率,导致银行利率政策失灵,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结论及法律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影子银行的一般理论了解,对影子银行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在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后,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以下改善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范影子银行经营活动

我国关于影子银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金融监管部门里,没有负责监督、管理影子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影子银行又被排除在金融机构范畴外,导致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产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扰乱,金融风险业加大。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影子银行的法律制度,规范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让我国影子银行向健康、有序、稳定方向发展。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的大背景下,要不断推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创新金融经营活动和经营理念,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影子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带来的隐性风险爆发,让影子银行在明确范围内,从事各种金融活动。

(三)多元化金融机制的构建

在银行经营活动中,建立多元化金融机制,一方面将金融监督管理贯穿到经营活动的始终,包括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通过监督管理,让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彻底消除隐蔽性,走向透明化。二是加大影子银行经营活动的风险防范力度,将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贯穿到影子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经营畅通,风险降到零点。

(四)整合各类非银行业务,增强影子银行的自我生存能力,减少对商业银行的依赖。针对我国目前非商业银行的类型多,规模小,经营业务散的现象,应当通过整合,将松散的、类型多样的非银行重新整合,建立规模大,经营业务集中,对商业银行依赖小的非银行企业,增加影子银行的自我生存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同时,通过整合,使得影子银行的竞争力增强。

作者简介:梁栋杰,男,汉族,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供职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诉讼、司法制度。个人专著《法官答疑释明理论及在实践中的应用》、《民生官司》。发表论文及获奖作品共计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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