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与根源分析
2018-08-30孙智
孙智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演变,我国信访制度已有了全新的变化并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在实践过程中,我国要深层次分析信访制度运行困境,深化已构建的信访制度,科学指导日常开展的各项信访工作,顺利实现现代化信访治理。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入手,客观分析了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与根源。
【关键词】信访制度运行;困境;根源;分析
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信访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随着依法治国步伐不断加快,利益关系以及社会格局持续调整,社会矛盾冲突日渐加重,信访制度运行面临各种困境,必须围绕信访制度运行根源,实时完善信访制度运行,促使信访制度更加规范、合理,最大化提高信访整体水平,真正意义上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
一、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与根源
(一)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1.信访职能宽泛。在信访建设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信访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信访案件管辖,但由于信访工作中相关因素的影响,加上相关条例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导致信访案件的管辖规定形式化以及信访部门信访职能宽泛化。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信访部门日常信访案件处理量明显增加,大量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行之有效的解决,出现信访积案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群众信访形式的变化,个体信访变为群体信访等。在此基础上,信访部门管辖权涉及范围扩大,信访职能宽泛,积压大量信访案件,社会矛盾冲突持续激化。2.职能错位和越位。在新形势下,信访问题涉及到社会多个方面,信访诉求繁杂化,地方信访部门手中掌握的权利并不能解决对应的信访问题,但大多数信访者并不清楚信访部门岗位人员职责,误认为信访部门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导致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出现职能错位以及越位现象。在此基础上,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信访权利救济功能持续扩大,但在我国宪政制度架构中,最核心的救济形式是司法救济,并不是信访制度基础上的权利救济方式,出现职能错位或者越位情况。3.信访程序有待完善,信访方法手段不科学。尽管在《信访条例》中,信访办理等方面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大都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过程中,信访又具有较浓的“人治”色彩,信访立案以及处理有着较大的随意性,信访程序有待完善,否则信访处理各环节将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信访处理也不具有较高的成效。此外,信访方法手段不科学也是信访制度运行方面的困境之一。部分地方信访部门没有与时俱进,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随时深化信访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手段,信访途径不通畅,自身职能不断软化,信访问题不断显现,导致信访工作效率以及质量不高。
(二)信访制度运行根源。1.集权体制和权责失衡。在新形势下,我国政治体制属于具有代表性的集体体制,在国家和社会关系方面,政府对社会进行集权,在政权内部,中央对地方进行集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某种程度上将权利还于社会,出现“放权让权”现象,但实际上,大部分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发展命脉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这主要是因为在集权体制作用下,政府部门无法得到社会有效制约,地方政府部门又在权力作用下履行较多的政治职责,加上一系列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导致集权体制以及权责出现失衡情况。2.信访制度运行主导逻辑。在新时期“政治上集权、行政上分权”这类权力结构作用下,行政管理体制有了全新的变化。由于我国央地关系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信访制度受到压力体制影响,压力逻辑成为信访制度运行方面不可忽视的主导逻辑。在此过程中,自上而下的增压机制以及自下而上的反弹机制是信访制度运行方面的主导逻辑,也就是压力逻辑。在信访制度运行问题解决中,我国急需要提高信访制度的程序化以及理性化程度,避免人治色彩较浓,符合现代化治理的客观要求,加快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
二、信访制度运行优化路径
(一)健全信访制度立法,明确信访职能。在十九大背景下,我国要深层次客观剖析信访制度漏洞问题,健全信访制度立法,将信访制度融入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法治体系中,在立法的基础上,优化《信访条例》等,确保信访制度运行中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都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有效监督并制约信访岗位工作人员,真正意义上实现信访法制化。在此过程中,我国要根据信访制度运行困境,结合信访制度各方面问题以及信访部门岗位工作内容,多层次明确信访职能。我国要根据大数据背景下出现的一系列信访问题,细化信访职能,将其落实到日常信访部门开展的一系列信访工作中,确保各类信访案件得到科学化处理,实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以及质量,防止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信访案件积压现象,更好地践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
(二)优化信访制度工作机制,解决错位和越位问题。在依法治国浪潮中,我国需要围绕信访制度运行困境,结合十九大内涵、要点,深化信访制度工作机制,制定合理化的信访案件处理机制,明确信访部门日常处理的各类案件范围,有效防止信访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交叉或重复现象,促使各类信访案件处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在此基础上,我国要站在客观的角度,细化构建的信访制度工作机制,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上,明确不同岗位人员信访职责,有效解决错位以及越位问题,确保日常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都得到有效处理,不会出现信访案件大量积压现象。在此过程中,我国要巧用新媒体等现代化宣传手段,多层次、全方位大力宣传信访制度运行以及信访建设,促使信访部门各层次岗位人员以及人民群众对新时期信访建设有全新的认识,尤其是构建的信访制度工作机制,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访要求等,人民群众对信访部门岗位人员职责更加清楚,避免信访案件处理中社会矛盾冲突激化。
(三)完善信访程序与方法手段。在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我国要从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入手,根据日常信访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漏洞问题,优化完善已构建的信访程序,和信访制度内容有机融合,细化信访要点,确保日常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信访部门不能再采用传统单一化信访方法手段,要多层次灵活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优化信访方法手段,将信息技术作用下多样化信访方法手段巧妙应用到日常开展的信访工作中,高效处理各类信访案件,提升信访制度运行层次,促使日常信访更加规范化、精细化,能够有效满足各层次人民群众在信访方面的合理要求。在此过程中,信访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并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不忘初心并牢记在信访建设方面的使命,客观分析日常信访工作开展中各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优化其中的方法以及手段,借助现代化信访制度体系,从源头上科学处理信访案件。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科学构建并完善信访管理系统,随时动态监督信访案件处理情况,高效收集、分析并存储日常海量信访信息数据,实时完善信访制度建设各环节,全方位加大信访制度建设力度,为新时期信访工作打开全新的局面,全面促进信访制度运行,促使日常各项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在信访建设各环节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要运用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日常开展的信访工作,准确把握信访制度运行困境以及根源,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各项信访制度,有效解决存在的漏洞问题,符合新时期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信訪制度多样化功能作用。以此,更好地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在信访方面的多元化需求,实时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田先红,罗兴佐."群众"抑或"公民":中国信访权利主体论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5(05):34-43.
[2]何蕾,胡林贵.中国信访之法有何用——一分为三的信访制度法治思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4 (01):92-98.
[3]李志行,徐桐.中韩公众权益救济制度比较与启示——以中国信访制度与韩国监察专员制度为中心[J].传承,2016(03): 80-82.
[4]于水,杨溶榕.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征: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7,6(0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