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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视角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018-08-29列美仪

中文信息 2018年6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列美仪

摘 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法学主体制度重要的法律资格之一,是自然人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资格。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其年龄及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编纂民法典的法律进程中,国内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创造性地修订和细化,兼具保护人格、保护私法的法律功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界定标准和类型、功能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契合。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界定标准和类型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6-0-01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作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简而言之,指的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资格。作为民法意义上两大法律资格之一,其法律特征是强调其独立自主性和资格性。何为独立自主?首先须满足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国内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主要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显然在其占据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何为自然人,即依照自然规律而生的人,其内涵和外延比公民更为广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主体资格的界定须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等因素。自然人想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一方面须达到国内民法规定的年龄,从而具备相应的社会活动经验方能独立自主从事民事活动;另一方面还须具备能独立自主从事该项民事活动应有的精神状态,法律只对具备一定判断的民事主体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界定标准及类型

在编纂民法典的大时代背景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作为其主体制度里面重要一环,对划分标准的界定和用词更为考究兼具创造性,体现民法与时俱进发展。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定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兼具正常的精神状况,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依赖于他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主要划分为两种:一则,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即成年人,具备理性识别和判断事物、理解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则,国内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拟制情形: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一说?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看来,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當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标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应年龄或精神状况,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资格。国内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类型: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两种类型不具备相应的社会活动经验,或没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辨认和理智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国内立法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是否有事实根据作出相应判决,意在避免因其意思能力薄弱而可能对其合法利益受损,保护其合法权利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中国慈善家李春平罹患阿尔兹海默症后,被其工作人员掌握了近四十处房产的房产证并与一家资产托管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其亲属质疑其一系列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对其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若李春平被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为在进行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上述协议及行为的有效性须重新认定,李某从事民事活动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予以能力补足。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资格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如年龄受限或精神状况受影响而受到相应的限制。从民法的设定上来看,民法设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意思能力不足,以维护其财产安全和相对人的交易安全。[1]国内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否取得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资格或者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辨别,要创造性地考虑其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资格,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体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精神和私法自治的契约作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等,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活动不能独立参与,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况下方能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极富弹性的制度,一方面,其既容许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障碍者独立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又能通过不能使其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给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障碍者提供适当保护;另一方面,其兼顾了意思能力欠缺者的权益保护与交易相对人的信赖保护。[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标准和法定类型为确认不同民事主体的行为后果和效力提供了法律标准和价值判断。在此引入一则案例如下:甲(十六周岁)于一月到乙处以四万元价格购买一台高配置电脑。此事遭到父母强烈反对,理由是其尚未成年且未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买卖,要求乙退款。甲以自食其力为由拒绝退电脑。同年三月,甲因患精神分裂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因此再次找到乙,要求确认甲乙之间买卖无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甲乙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判断标准回归和追溯到民事主体的本源即自然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成立该买卖行为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买卖电脑行为成立时甲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当然无须征得父母同意或追认而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患上精神分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买卖行为成立之后,这并不影响其在此前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换言之,若甲为一名在校初中生,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与乙之间的买卖行为既非纯获利益行为也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范畴,应定性为效力未定,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选择是否追认。经追认的,该买卖行为方有效;若拒绝追认,则无效。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功能分析

1.保护人格的法律功能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保护人格的法律功能。在当下中国新的社会情势下,国内民法总则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从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顺应了社会时代发展、我国国情和自然人具体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将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法律用语更为考究和科学,注重精神病人的人格利益,更体现人权、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2.保护私权的法律功能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保护私权的法律功能。行为自由是现在私法自治的根基,是意思自治的前提,植根于意思自治沃土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必须坚持如下认识: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属于私法上的人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顺应民法的私法自治的契约精神,根源于以宣告和保障私权为核心和本质的民事立法。举例而言,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法院宣告制度,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私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处于一种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3]其行为能力通过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予以补充,以保护其私权。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契合

法律的本质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社会发展和甚或现实的理论反映,因此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的社会结构、不同的经济形态下,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本质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亦当然包含“公”与“私”和谐的一种社会状态,对于上层建筑中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社会情势要求。一方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法重要的主体制度,确认平等主体资格及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界定和类型化标准及功能,对于保护私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公私法价值融合提供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体现了国内民法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构建进程相呼应。同时,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更强调法律实效化,将纸上谈兵和固化的法律条文结合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迁与时俱进地推进法治进程,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对于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法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呼应和吻合,其趋势具有一致的契合性,在推进多元和谐的法治秩序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功能和价值导向。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影响和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魏微.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J],法制与经济,2012年2月

[2]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为分析对象》,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3]王利明,民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6版,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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