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
2018-08-29成雅洁
成雅洁
【摘要】本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结合理论实践,在简要阐述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影响增值税税负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得出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只有降低税负压力,才能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结论,希望对相关单位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增值税 税负因素 应对策略
大量实例表明,“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新税制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以“营改增”为契机,通过一系列方式,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内控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但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因此,本文基于理论实践,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做了如下分析。
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最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根据不含税收入为基底来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同时向同样是增值税的单位获得材料费和直接费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从中可知,在增值税的大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其二纳税人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在“营改增”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而“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1%。根据上述税制的征收原则,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制前营业税和改革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税制改革前,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总额为:营业收入X营业税税率,如果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200亿人民币,则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6亿人民币(200X3%)。
税制改革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含税收入X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不含税收入=[营业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200亿,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200/(1+11%)]X11%-当期进项税=19.82-当期进项税。其中当期进项税税额为建筑施工单位同期购买的材料费用和直接费用的已纳税额,衡量当期进项税额的主要标准为:增值税的发票。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在增值税一般计算征税方法中,当期销项税税额-当期进项税税额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额,当期销项税与企业业主进行投标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入有关。基本上属于一个不变的定值,其值=[營业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营业税收入/(1+11%]X11%,从中可以大致看出当期销项税额对应纳税款的影响。但其中当期进项税税额也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纳税额有重要作用,造成的影响非常大,进项税税额的数值对应纳税额有决定性作用。
就我国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影响进项税额的主要因素为:甲控材料、甲供材料、自购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设备以及人工劳务费用、员工保险费用等。通常情况下,人工成本、存量资本、共享资本都不能进行抵扣,同时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中影响施工企业内部的风险因素也不能进行抵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抵扣。建筑劳务是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例的主要标准之一,在营改增新制度下,建筑劳务所取得的收入需要收入按照11%的增值税率作为销项税额,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否则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大大增加。如果企业综合实力比较弱,甚至导致企业发生倒闭,劳动成本也更高。
第三,建筑工程在施工时,所选择的施工人员几乎全是农民工,但由于农民工比较零散。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项目都属于劳动密集型,农民工的工资占很大一部分比例,但同样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扣除。
第四,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此部分也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第五,在2009年第九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当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生产的建筑材料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根据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于砂石、土料、砖石、水泥等均属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材料,也是工程施工的主要成本。如果在购买上述材料时,施工企业都可以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进项税税率为6%。但建筑施工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1%,因此,在经营管理中,建筑施工企业要自己增加5%的纳税成本,进一步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在盈利本来就不多的情况下,还要增加纳税成本,导致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不堪重负,纷纷破产倒闭。
第六,建筑工程施工各项机械设备使用费用发票的获得也比较难,也很难进行抵扣。在2013年财税局下发的10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凡是有形动产租赁,都需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在具体应用时,为达到平衡应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就需要相对简易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应缴纳税额=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额利率X3%,即为需要缴纳的税额。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相关合同条款
建筑施工企业要重视日常涉税的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发现问题不予签署,才能达到合理规避涉税风险的目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还需要和外部或者内部法律主体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在此过程中既存在法律问题,也存在财税问题,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无论何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涉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纳税义务,即使一个极其细微的问题,也会导致财税结果产生较大差异,面临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同时还要注重涉税发票付款条款的税收筹划,如果工程分包合同中增加了涉税合同条款,则需要先明确工程进度款是否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金额,同时还要明确增值税适用的计税方法、税率等事项。
(二)完善招标比价办法
在招标时,建筑施工企业以利润最大为原则,选择与之相适的施工单位,并在相应的合同管理、招标管理、比价原则上明确相关的内容和标准。可在招标资料中加入投标人税务资质要求,纳税人参标的原则。无论哪一个环节,要确保有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招标比价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存档保护,如果是投标方提供的投标资料,还要增加相关税务资料。
(三)合理控制发票控制前置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快适应,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再造和财务管理变更,以便尽早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以最短的时间实现增值税税金时间价值的最大。不但能有效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而且还能有效降低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当营改增后,发票控制前置普遍具有可操作性、可控度高的特性。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招标体系才能满足发票控制的具体需求。
(四)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
其实营改增影响的并不仅仅建筑施工企业财税部门,同时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其经营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BT与BOT项目、EPC项目、PPP项目、发票管理、增值税管理、招标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才能有效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理论实践深入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表明,营改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改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须综合应用营改增带来的优势,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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