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下浮率招标模式下工程造价管控
2018-08-29张玉婷
张玉婷
摘要: 2003年7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以强制性条文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成为招标项目的通用计价方式。但随着城市基础建设投资力度加强,宜商宜居配套设施的不断提升,以及人民对民生问题的强烈诉求,使得很多工程在各种不完备的情况下要尽快上马,“下浮率招标”模式就应运而生了。这对造价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管控不当,很容易造成造价投资失控。
Abstract: On July 1st, 2003, China implemented a billing specification for engineering bills nationwide. According to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use state-owned funds or state-owned capital investments must be priced using a bill of quantities. Since then, the bill of quantities calculation mode has become the general pricing method of the tendering project. However,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investment in urba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suitable commercial facilities and people's strong appeal for the people's livelihood issues, many projects have to be launched as soon as possible under various incomplete conditions. Floating rate tender came into being. This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on cost control. If it is not properly controlled, it will easily lead to out-of-control investment in cost.
关键词: 下浮率招标模式;工程造价;管控
Key words: floating rate tender;project cost;management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19-0047-02
0 引言
隨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筑交易市场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成熟,下浮率招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招投标模式,在某些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发挥作用。
下浮率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下浮率代替工程总造价的多少进行竞标,经评标委员会以各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为主,结合所报工期和质量承诺、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施工业绩等其他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下浮率招标”,可以减少工程造价计算的时间使投标计价工作变得相当简单,招标定标速度快,前期准备资料少,一定程度上缩短建设工程周期,节约资金财务成本。因此,在时间仓促,图纸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下浮率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上述问题,缩短招标时间。
然而,下浮率招标执行起来问题多,尤其是结算麻烦,造价控制难。以下将结合一个已完成结算的下浮率招标工程,浅析这种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为日后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的工程起到趋利避害的作用。
1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影响投资效果
下浮率招标的工程,通常设计没有全部完成,施工与设计同时进行,这就省略了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这种做法必然给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工程建设会因“先天不足”而不能做到建设全过程分阶段地层层控制,给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招标人风险较大,对招标人的工程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否则容易造成“三超”的局面。
本文所引用的例子工程是一个已完成结算,采用下浮率招标的下穿隧道工程,初步投资立项金额为2.31亿元,后追加到3.96亿元,追加立项金额1.65亿元,立项追加比例约70%。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设计范围不断调整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是立项时资料不完善,考虑不周全。项目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及投资效果的好坏,特别是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工艺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高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可高达70%~90%,因此,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通过造价的控制和确定,相应形成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决算价,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工程造价应在不同阶段不断深化和优化,最后实现施工图预算控制项目投资。在这个工程里,由于前期多个环节的缺失,最终导致造价控制的偏差,无法实现招标控制价指导和控制总造价的目的。
2 下浮率招标,不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下浮率招标模式,往往在风险的承担上呈现出一边倒的情况。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仅承担其“让利”,即下浮率部分的风险,对于价格、施工技术措施、设计变更等方面的风险,几乎都转嫁到建设单位一方。“按实结算”成为施工单位有利的结算模式,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意识,不管施工期间价格水平如何波动,也不管施工技术措施是否经济合理,这些都不会影响施工企业利润。招标单位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该工程类别的中标下浮率,确定下浮区间(或合格投标下浮率)。本文引用的隧道工程合格投标下浮率为6%,而实际上,中标单位仅仅是让出部分利润空间,在结算造价上几乎不需要承担风险。因此下浮率招标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竞争意识等方面产生负面的效果。
3 必要的招标前期工作影响下浮率招标的成败
下浮率招标原意是想尽快招标,尽快投入使用,但由于前期工作不充分,往往会事与愿违。还是回到本文的例子工程上来,本隧道工程的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实际工期为604日历天,延期一倍。延期的原因是军用光缆迁移、光纤迁移、工程变更、台风等原因,除了最后一个原因我们无法控制外,前三个原因都和前期工作有莫大的关系。
自来水、燃气、电力、通信四大行业管线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前期管线搬迁的施工进度,很大程度上牵制着工程主体的进度。尤其是工程地处市区的管线搬迁施工,由于施工空间有限,施工条件复杂,往往涉及多次搬迁,能否及时搬迁影响工程主体施工的各类管线,甚至直接影响工程能否如期完工。如果前期已做好各种管线的物探准备,摸排好各种管线的类别、走向、数量和规格,结合主体工程的施工实施规划而有计划、科学地做好详细的管线搬迁综合规划,避免搬迁不到位造成重复搬迁而浪费工程投资和因管线搬迁不及时造成主体工程工期拖后,因此,必要的前期工作还是不能少,不能省的,否则工期无法保证,也就失去实行下浮率招标的意义。同时,前期工作准备得全面,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较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见,前期工作的准备真可谓磨刀不负砍柴工。
4 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条款的拟定在工程结算中非常重要
由于工程造价在招标过程中不能完整地体现,须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按实结算,不仅费工费时,而且工作量大,因此,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条款的拟定,计价方式的约定,尤其是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的计价方式的约定,施工过程与施工单位做好计量工作,做好投资控制跟踪记录,隐蔽工程应多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应明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这些工作都能尽可能地减少日后结算的纷争。
还是以本工程案例来说,工程所在地财政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取土和土方外运早有约定。但由于下浮率工程已约定为“按实结算”,招标文件和合同里没约定土方单价的问题,对于已“约定俗成”的财投原则在本工程是否适用,成为结算时的争论焦点,因为隧道工程所涉及的土方量非常大,而且受施工场地限制,所有取土运土临时堆放点在30公里外,全部外运后又回运,导致结算原则上的差异会造成上千万的造价差异。
财政的观点是:取土和土方外运10公里以内一个包干价,10公里以外一个包干价,这是我们本地财政工程根据本地情况早有约定的做法,对于采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除非工程有特殊性,否则都应按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主张的依据是:本工程的结算方式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好的按實结算,不同于一般的清单招标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也没对土方单价作任何的规定,且施工过程建设单位也与其签证确认了取土、外运土的运距,因此应按定额套取实际运距计算费用,况且对于财政工程的约定做法,既无正式文件,而且已沿用很久,不适合本工程的情况。
这样的争议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不会有,但在下浮率招标模式下就缺乏论据的支撑,而且其漏洞也在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把关上,最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既不按财政的包干价,也不取施工单位的实际运距,用一种折中的方案进行结算。
5 无信息价的主材,其结算价如何找依据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计价依据,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执行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本市分站公布的信息价;对于信息价缺项但周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有列项的,则执行周边城市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周边不同城市所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差异较大的,原则上按各城市公布价的平均价执行;本市及周边城市公布材料信息价均缺项的,按同期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或周边城市所公布的供应商价格信息下浮后或市场询价作为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计价依据。但对于非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的工程,材料价未在投标清单中体现,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得到的材料价,在结算中很容易碰到问题。再次回到本文的案例工程,本工程在结算中也有多种材料碰到需询价的问题,特别是安装工程,但这里我就仅以人行道透水砖为例。这种透水砖在当时属新型的材料,既没信息价,也没厂商报价,价格还处于不太透明的阶段。我们用各种途径能搜集的施工期间的价格信息都很有限,其规格和颜色也不尽相同。而通过询价,由于这种材料最近几年大量生产使用,所以比施工期的价格都低很多,用现在的价格进行结算,施工单位蒙受损失,也绝不同意。在无法追溯回施工期价格的情况下,我们最后采用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和采购合同,按实结算,再一次让施工单位回到无风险的保护之中。
6 结语
鉴于下浮率招标工程的特殊性和造价控制的风险性,在实际工程招标中不推荐采用,如遇工期要求紧,项目建设规模小,没有完整的图纸资料,设计和施工需同时进行的,可采用费率招标;专业性强,需要有业绩投标人提供出图帮助和技术咨询项目,可采用下浮率招标;紧急特殊工程、抢险工程,对工程要求优先于成本控制,经行业或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前提下,可采取下浮率招标,总体说来,下浮率招标比较适合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工程,对于施工工程还是少用、慎用,如果实在需要采用,建议在项目开始时就聘请项目过程跟踪单位,对项目整个过程进行造价控制和风险管控,可以的话邀请审计单位尽早介入项目,积极沟通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设置专业、专职人员常驻工地,做到一切在掌控中,尽量减少下浮率招标工程在结算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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