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探讨

2018-08-29王莹晖

时代金融 2018年14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研发投入

王莹晖

【摘要】本文围绕C2C模式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首先阐述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措施的建议: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电子发票;征管电子化。

【关键词】研发投入 创新激励 税收优惠

如今,从用户数量和交易规模来看,中国C2C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依托本身的需求推进行业持续发展的能力。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6.1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6%。但是,由于其隐蔽性强、交易信息可核验性低的特点,税务机关很难取得交易的详细信息,偷漏税现象严重,使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保证尽可能减少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管现状

首先,在征管工作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贸易如何纳税的法律法规,但也并非无章可循。根据现行规定,所有C2C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承担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就增值税而言,电子商务究其本质,是销售货物的一种现代化方式,所以自然处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之内。就所得税而言,税务部门可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以C2C模式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人卖家进行所得税的征管。此外,我国在对于电子商务征管的法规制定方面也不是一片空白,旨在促进电商行业有序发展的《电子商务法》早已筹备多时。

其次,在从征管手段来看,目前,税务局对于C2C模式的征税方法主要采用传统的按照发票征税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对于在各大电商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卖家,税务部门对其中已达到建账标准的商家进行查账征税,至于那些还不符合建账要求的则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进行征税。

总体来看,伴随个体商户网络零售业的繁荣,中国在世界网络零售市场上名列前茅。但由于在这方面,我国制定规章制度的进度明显和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同步,税收征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

(一)纳税人身份及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下,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所以,无论从税收征管方面,还是从税款缴纳方面,传统的对纳税人和征管权限的确定方法都难以发挥效用。

(二)计税依据难以确认

传统交易往往存在纸质的发票、账簿等作为税收依据。但是,电子商务经济通过互联网进行,经济往来信息的载体是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化资料,这限制了税务当局获得纳税人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而且,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数量巨大且分散,加之第三方网络平台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使用者纳税信息的法律义务,造成不开发票、不作账目记录或随意篡改交易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由于大多数网络交易是出于私人购买需要,故消费者无法使用相应发票获得报销,而销售商又往往向消费者做出不开发票就能给予其一定程度优惠的承诺。为了减少成本,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不要发票。因此,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符合其实际的交易情况。

(三)征税成本高、效率低

在C2C模式下,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电子商务的全部信息,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让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越来越难以做到应收尽收。而且,多数达到纳税标准的网店不会主动申报,导致监管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进行查验,成本与征税额严重不成比例。可以说,面对成交金额小,成交量大,成交对象众多的C2C模式,仍沿用针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法律法规,恐怕难以避免出现效率低下和成本高昂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税收登记制度,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课税主体

税收征收管理流程中最开始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税务登记。税务主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纳税信息合作交流,共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制度设计,将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都纳入到工商注册以及税务登记的范畴。在正式开展网上交易之前,电子商务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登记,领取专门的税务登记号。此后,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申报的网上交易信息进行详细的审核,并由此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二)推进电子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计税依据真实准确

发票是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标志着纳税义务的产生。但使用传统的纸质发票很难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交易信息进行管理,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电子化发票,建立电子化发票的数据库,确保电子发票的开具、传递、验证、缴税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完成。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数据库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往来情况,切实加强税收监管,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此外,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对隐匿应纳税所得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意识到税收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培养消费者对企业纳税的监督意识和购物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

(三)促进征管电子化,提高征管效率

首先,税务部门需要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件设置在自己的网络系统中,纳税人可以登陆该系统,将数据填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直接在线提交;随后,税务机关对收到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并转入处理系统中确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系统中;最后,纳税人可登陆该系统查看自己的纳税申报情况。

支付体系的管理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管控至关重要。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可以建立税务局、银行之间的内部网络,通过该网络传递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此外,对于逐渐兴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钱包的零钱、支付宝的余额宝等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应规范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代征代繳义务,加紧金融电子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张世浩.“由“网红经济”引发的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8期.

[2]李汉,马竹.““互联网+”时代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探讨”,《赤峰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张馨月、韩道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经济师》,2016年,第6期.

[4]姚公安,王晓洁.“电子商务运用程度对零售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研究”,《税务与经济》,2016年,第2期.

[5]李旦伟.“C2C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财经论坛》,2016年,第6期.

[6]赵俊.“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电子商务》,2015年,第8期.

[7]杨安怀.“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研究-以淘宝网为例”,《电子商务》,2009年第4期.

猜你喜欢

税收优惠研发投入
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影响因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