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启示
2018-08-28牛妍
【摘要】作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水平却难以提高,这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然后阐明和对比主要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一些发展启示。
【关键词】巨灾保险 国内发展状况 国外经验 启示
一、研究背景
巨灾保险,是对一些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巨型灾害(诸如地震,海啸,飓风等)进行的风险分散,以达到减少或避免损失的目的。据资料显示,2015年全球发生巨灾1060次,造成了约2.3亿人死亡,整体损失高达900亿美元[1]。而2016年,全球巨灾损失经济总额直接飙升至175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940亿美元的两倍。伴随着全球巨灾活动的猖獗,作为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巨灾发生频率以及带来的损失程度也在逐年上升,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二、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尽管我国早已开始关注巨灾保险,巨灾保险的发展水平依旧不容乐观。过去三十年间,中国发生巨灾事件1200余件,整体损失6600亿美元,保险损失100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仅为1.5%,远低于国际平均赔付率水平。
但近年来,我国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关注度又达新高,2014年,俗称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在2015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监会同相关部门从地震灾害入手,制订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在深圳、宁波、四川等地拉开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帷幕。
三、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借鉴
(一)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巨灾保险制度主要由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两部分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为了确保灾后融资的稳定性,美国的各大保险制度如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等,都建立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其风险分散主要有三个途径:合理利用再保险市场、推行巨灾证券化以及政府财政支持融资等,确保了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2.政府与商业公司合作以提高运营效率。美国政府早期就致力于对巨灾风险的探索,除了资源整合,还在条款费率制定、风险评估和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政府还为各项巨灾保险项目提供了税收优惠,甚至给予一些财政补贴。此外,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大多是商业化运营方向,如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等都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开展服务,既充分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又提高了运营效率。[3]
(二)日本巨灾保险制度
日本的独特的地理环境也决定了其灾害频发的现实,在长期的探索中,日本积攒了丰富的应对巨灾风险的经验,并建立了以理论研究为先导,立法活动为基础,家庭财产为主体,政府支持为关键,商业运作为方向的巨灾保险体系。
1923年的关东大地震使日本政府投入大量精力研究巨灾保险,历时十一年制定了《地震保险制度纲要》,提出地震保险国营化。此后,日本利用多次地震为契机,又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同时将地震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运作。其中,《地震保险法》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巨灾保险,主要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不需要单独投保,直接附加于家庭财产险[4]。
四、对我国巨灾保险运行的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构建巨灾保险体系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巨灾保险的完善
巨灾保险在我国迟迟难以落地,一个很直观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对于巨灾风险的研究并不深入,关于自然灾害的所存数据不充分,难以制定出合理的费率、免赔额等,使得巨灾保险商业化难以推行。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虽然早已引入国外巨灾模型,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巨灾的数据难以使该模型正确地估计巨灾经济损失,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我国应当汲取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研究,不断促进巨灾保险的完善。
(二)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
尽管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对频繁爆發的自然灾害,我国建立了以财政为主力的灾害应对系统。实际上,单纯地依赖政府的财政来防灾减灾是很不明智的。自然灾害频发导致的财政缺口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也会阻碍国家各方面发展。其次,面对风险大而盈利小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很可能因为一次巨灾理赔而破产,显然是不愿意独立运营的。
所以,由政府或者商业保险公司来独立运营巨灾保险都不大可能,巨灾保险的建立最好遵循商业化模式运营、政府扶持原则。商业化模式运营即以商业保险方式为主体,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道路[5]。政府扶持原则就是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营过程中应当给予支持,比如对某些巨灾项目提供一些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或者将巨灾保险列为带有强制性色彩的保险[6]等。
(三)出台相关法律保证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
上述可见,日本和美国都无一例外地出台了许多关于巨灾保险法律政策,并不断地改正修订乃至完善,可以说法律保障是巨灾保险发展的根基。相比起发达国家,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定起步晚、发展缓,我国应当从法律制定入手,建立起符合我国风险现状的制度,使巨灾保险真正发挥作用,做到有据可依。
截至目前,中国针对巨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从我国对灾害后的处理情况来看,这些还远远不够,或者说要应对巨灾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牺牲大量的物力。但如果在相关法法规的支持下,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系统,我国对于巨灾的应对就会轻松得多。
(四)明确巨灾风险的风险分散及转移机制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的建设中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巨型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之大,不是一般机构和公司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得起的。所以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担及转移机制也是重中之重。通常来说,风险分散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日本就建立了专门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来分散风险;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即巨灾风险证券化[7]。
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仅仅依靠以工程预防为主导的灾前管理和“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8]。再保险市场发展不成熟,巨灾保险证券化也更是难以实行,巨灾保险的赔付难也成为了阻碍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因素。故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中,同时也应当大力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尝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推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回顾与立法前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
[2]姚庆海,李连芬.《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探索及发展方向》,中国保险学会.
[3]杜晓宇.《美国保险专属代理人制度及其启示》.
[4]何霖.《日本巨灾保险之进程与启示》,四川文理学院.
[5]张祯,王建军等.从大震救援分析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6]吴凡,汪明等.美国地震风险评估中灾害模型的探讨.
[7]查玲玲.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研究 ——以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为例;新疆财经大学.
[8]何霖.日本巨灾保险之进程与启示.
作者简介:牛妍(1997-),女,土家族,贵州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