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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关键期:如何将消极纳税变积极

2018-08-28李悦

时代金融 2018年15期
关键词:税制

【摘要】个税改革渐入佳境,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十分关切,最近个税讨论颇为热烈,新一轮个税改革如何更好地贴近民生,引起较大反响。日前召开的两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财政部长肖捷及副部长史耀武、胡静林对此次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做出具体回应,表达了对社会各界的关切。可见个税改革势在必行。那么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到底哪些需要改革,笔者拟借鉴专业人士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居民收入与消费的现状,谈谈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税制 征管体系

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不断繁荣,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蒸蒸日上,在国家和大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经济社会又一次步入了崭新的时期,新的时代注定迎来新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在取得收入的方式与途径上逐渐复杂化和多样化,消费水平与关注点也在慢慢变化。同时,这种消费收入趋势势必会给税务部门增加重担,尤其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一直以来,国家财政的举措紧紧围绕着经济的动向,更关注着民生,此前的“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改革就是一项重要举措,而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改革更吸引社会各界的眼球,正如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长肖捷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的确,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它是对民生最直接的反映,国家在每一次调整税制时要考虑多重因素的变动,GDP、基尼系数,尤其是国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进而做到对整个国家的宏观调控。

一、对比城乡消费收入,贫富差距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初期到1993年之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使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发展,我国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政策成功的打破了计划经济制度束缚的枷锁,形成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正向促进的作用。而对于税收来说,为了服务于经济发展初期的种种政策,为了助力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自然而然地更侧重于效率,无疑加大了收入的差距。1993年开始,我国开始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使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1]尽管税收制度也在相应地变化着,但个税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更好的完善,在实施过程当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逆向调节作用,效果差强人意,这使个人所得税的正向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阻碍和社会的质疑。(如图1.1 1.2)

从税收对象来说,据统计,美国富有公民为国家贡献了7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中间阶层虽占比很大,但仅为国家贡献了不到10%的个税[2]。对比我国,工薪阶层同样占据了很大比例,却贡献了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排除有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原因;与之相反,富有人群收入高,来源广,并且由于他们扮演的特殊角色,在享有国家更多政策优惠的同时,通过合理避税等手段,来减轻税负,甚至出现很多企业家只拿“一元年薪”的情况。这种差距将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所以此次改革要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看重公平,要大大提高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一方面,通过调整税制,对富人有进一步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征管水平,强化对富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并且应效仿其他国家适当加大违法成本,对被查处的偷税漏税的纳税人依情节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税收征管亟待改善

上面说到要加大对富人的征管力度,实际上,需要加大的也不止这一部分人。除了合理避税以外,偷税漏税也大有人在且更加难以把控,持续下去对社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阻碍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在税制和征管方面要充分考虑各个阶层的具体情况,拿出更为合理的方案。

笔者认为,税收现状处在消极状态,要追根溯源,要将纳税人的消极转为积极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层原因与国家的征管制度不可分割,这是此类现象的推手,作为税收体系的最后一关,“严把关”做得不够到位,让纳税人有机可乘,屡试不爽。国家作为最终的监管者,要出台更适合的出发政策,对各阶层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总体上加大力度。每个税收监管部门之间也要互相配合,对于在税收上出现的问题,及时交流,及时上报,尽早解决。其次,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间接执行人,处在中间地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纳税自然人与国家政府之间重要的纽带,绝大多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都要通过所在单位、企业集中缴纳。这中间,很容易出现漏洞,比如在员工工资单上弄虚作假、再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上进行混淆、将工资收入用各种可抵扣支出代替,等等。基本思路就是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和使应税工资部分降低到起征点以下,减少员工的纳税支出。在这一层面上考虑,不仅要提高对各企业的监察力度和处罚力度,还要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的立法内容,使企业更加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违反的后果。最后究其根本,个人所得税是面向个人征收,除了企业帮助代扣代缴,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企业这一中间环节,也就缺失了一层监察,导致国家对很多个人没有实行有效的征收。另外,我国国民自主纳税意识不强,没有税收文化的底蕴。目前我国对个人征税也仅仅停留在人工征收上,没有系统的实现电子征收等模式,且综合我国国情,短时间内也无法实现。这就需要从公民税收素质教育上入手,争取大面积普及税收法律,增强公民的税收责任感,培养我国税收文化。总之,导致偷税漏税的原因诸多,由表象到根本,所以解决起来要由内而外,循序渐进,争取达到公平稳定的税收体系。

三、税制改革:税率、税收模式、税前扣除齐头并进

笔者以上由目前征税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层分析,并提出粗浅建议。深究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无疑是如今这个时代,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提升了,从消费角度上讲,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品质,在对消费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收入分配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导致入不敷出的现象,这时再要求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变得消极和难以顺利推进。这就要求国家税收机关如果单单从征管上下手去解决,往往差强人意,与征管水平相互配合调整的应该是税制,这里从三点分析:

(一)税率: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缓解公民生活压力

提到税率,可以用拉弗曲线来参考说明税率制定的合理性[3],如图3.1:

拉弗曲线从政府的税收总收入角度出发,说明了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变化关系。很明显,当政府税收达到最大值时,相应税率也是唯一最佳的,但在实际应用中这一税率很难准确地把握,所以只要达到在最佳税率附近运动,那对税收收入就是有利的。另外,如果政府的税率制定过高,不仅会挫伤人们纳税的积极性,也会影响生产过程中的效率,导致经济下滑等更严重的后果。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更为贴合这一规律,虽然据统计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并不是很大,但因为个税征收对象基数庞大,若税率不合理,造成的是社会基层生产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税率相适应的还有起征点,适当调高起征点是必要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具体讲起征点调高至多少值得商榷。

(二)税收模式:面向家庭征税,考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面向个人,没有很好地结合个体差异,造成了不均衡的结果。举个例子来说,如王某在一线城市生活,年薪30万,妻子亡故,一个儿子上大学,还有自己和妻子双方的父母需要赡养,老人难免身体不好,一年四位老人在无大疾病的情况下,每年也需要支付大量医疗方面的费用。那么如果王某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出去的部分会对这个家庭造成不小的影响。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正常的生活水平保证不了,势必会影响人民幸福和国家安定。

另外,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分类税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收入采用相应税率进行征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国家税收机关进行监管,同时也有很大缺陷,没有考虑到一些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刘某因自身原因,一年只工作六个月,而这六个月他要依法正常交税,但平均到每个月之后,他的工资水平在起征点之下,对于刘某来说有失公平;再比如,张某经常会取得一些劳务报酬或是稿酬,但其实它本身的工资不高,如果按分类原则计征,恐怕会有较高的税负。所以在税收模式上,首先建议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样做也要有有效的系统进行配合。其次,可以考虑按年计征个税,当然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判断。最后,实行分类与综合之相结合的税收模式,将一些收入同工资薪金一同计征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每个家庭的实际问题,这一点同上面提到的按家庭计征、按年计征出发点是相同的[4]。

(三)税前扣除:结合国家政策,适当增加专项扣除

税收问题不仅关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还与人口、教育、文化、医疗、养老、等诸多社会问题息息相关,毫不夸张的说称得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近两年,国家为调节人口,开放了二胎政策,据调查并没有太多家庭考虑生二胎,尤其是工薪阶层。因为一个家庭抚养孩子的支出太大,除了平时的衣食住行,占取更大比例的是教育支出。再比如,现在社会中的工薪阶层有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且双亲基本也健在,那么一个家庭除了要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还要考虑父母的养老问题。但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考虑纳税人这方面的负担,而扣税之后的工资薪金主要都用来进行教育支出和养老支出,可见纳税人生活的压力。此外,城镇人口逐年增加,不可避开的是买房问题,很多工薪阶层都选择贷款买房,那么每个月还要拿出一部分薪水去还房贷和利息,那么生活水平和质量自然也就下降了,由此也就出现了上文的偷税漏税现象。所以谁该要充分体察人民疾苦,合理增加是前扣除项目,缓解人民生活压力,这样也有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和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教师:迟丽华(教授)

参考文献

[1]陶裕秀,廖斌.效率與公平关系问题的再思考[J].企业经济,2004(11):217-218.

[2]李娜,郑春慧.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219-220.

[3]胡绍雨,姚敏华.税收与税率的关系——对拉弗曲线适应性的评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5,29(02):51-57.

[4]李迅雷.个税改革:需要知行合一[J].商业文化,2017(10):88-91.

[5]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态,2010(03):37-43.

[6]袁建国,胡明生,陶伟.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借鉴[J].税务研究,2017(07):54-58.

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10165185;项目名称:2017个税改革的思考与分析—基于我国居民消费与收入的实证研究;项目类型:创新训练项目。

作者简介:李悦(1996-),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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