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的思考
2018-08-28吴庆勇
吴庆勇
【摘要】随着世界金融环境的复杂化,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各国不法分子洗钱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国也纷纷采取相应对策来打击金融洗钱行为。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金融洗钱的危害,但是却因我国金融体制的落后,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不足,我国利用商业银行洗钱的活动越来越多。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环境,商业银行的洗钱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因此,本文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反洗钱 内控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
当前多数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不合理,严重的影响到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虽然多数银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是却并没有下设专职工作机构,而是挂靠在其他部门行使反洗钱的职责。一般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便设立在综合业务部,而综合业务部还承担自身的工作,包括各种后勤工作、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对外宣传等工作,反洗钱工作在综合业务部并没有引起重视,慢慢流落为应付检查的工作事项。除了工商银行之外,农行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样是挂靠于业务部内,银行和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并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召开反洗钱工作协调会议。由以上分析可知,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了无效的反洗钱工作。
(二)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的风险评估体系多数存在不完善的现象,而且并没有制定严格的定量评估标准,对客户、业务的风险方面均没有明确的、定量的界定。首先,对银行不同业务的风险评估标准不明确,对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够充分;其次,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也过于简单,多数商业银行仅仅是对客户的风险等级進行分类,但是分类标准过于简单,可操作化不强,因此当前过于落后与简单的风险评估体系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业务,从而为洗钱行为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三)控制活动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总行与各网点的控制活动质量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可疑交易甄别质量方面。银行人员在考虑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是否上报通常会受到交易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反洗钱的一线人员通常也考虑大额交易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并没有融入自己的判断。在反洗钱的可疑案上报方面,反洗钱一线人员通常会考虑交易金额,同时还要关注交易方式、用途、双方,乃至交易地区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可见,可疑案例的上报要相对复杂一些。从表1可以看出,A银行总行及其各支行在可疑交易案例的上报通过率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省分行的可疑案例通过率比较低,但是大多数支行的可疑案例通率居然为100%,由此可见,不同支行的可疑交易甄别质量参差不齐。
(四)信息传递不畅通
当前我国多数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多数是兼职,这便不可避免的要依靠金字塔结构来进行信息传递。多层级必然造成信息传递滞后与失真现象,这对反洗钱工作是极为不利的。例如,商业银行存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够及时的情况,导致反洗钱系统不能及时停止可疑报告客户的账户,从而为反洗钱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商业银行的这种报告不及时的主要原因便是银行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信息传递层级太多而导致的报告滞后与失真情况。
(五)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估工作不到位
当前很多银行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监督不到位,降低了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估工作的效率,主要表现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不到位上。例如,大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方法目前还比较滞后,内部审计仍然是以事手监督为主,局限于专项稽核和突击检查这样的实质性的审计范畴以内,显而意见,并没有发挥到现代监督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作用,从而不能够实现对反洗钱风险的预警作用,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与效率。除以上监督不到位之外,我国商业银行也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监管滞后的问题。以人民银行为例,自总行成立了反洗钱局以来,其下属各级省人行支行也纷纷成立了反洗钱机构,但是人行却一直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制理顺,到目前为止,人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检查制度仍然处于没有正式建立的状态,这些滞后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都造成了人行的反洗钱工作质量在各个不同级别的银行之间呈现出差异性。
二、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的对策
(一)形成良好的反洗钱内控文化
良好的内控文化有助于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与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反洗钱责任,这种内控文化应当将银行的董事会、不同层级的高级管理层以及普通员工都纳入其中,才能充分发挥反洗钱内控体系的作用。银行董事会与高层高级管理层应基于银行创新业务带来的反洗钱风险,制定银行的反洗钱风险防范对策,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银行高级经理负责实施董事会审批的策略,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操作规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在反洗钱风险防范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为全银行的员工提供可以参照的榜,以文化带动员工积极参于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
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目前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识别与评估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积极运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银行仓库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金融创新产品的监测系统,实现监测差异化,根据金融业务的品种调整业务监测范围,做到最大程度的预估各种因银行业务漏洞带来的反洗钱风险,并做好预防措施。
(三)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与反洗钱制度相应的考核指标,将其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对于严格按照反洗钱制度操作,及时发现洗钱行为的员工,给予加分,对于特别优秀者,可以表彰,以激励其他员工重视反洗钱工作;对于无视反洗钱制度、甚至默许或者帮助客户进行洗钱的员工,给予扣分处罚。高级管理层人员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关键人员,应当加重反洗钱工作在其绩效考核中的比重,通过其带动全体员工对反洗钱制度的重视与执行。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是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不可或缺的要素,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能够实现横向与纵向对接,但是畅通度严重不足。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实现反洗钱机构的专职化,降低信息沟通的通道长度,减少信息传递的失真率与滞后率;同时还应当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信息集散系统的建设,更方便的获取客户信息,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共享沟通渠道,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实现反洗钱信息的沟通,以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加快信息的传递,并保证传递信息的真实性。
(五)保证持续的监督与管理
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持续的监督与管理是保持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进行的有效保障,应当加强洗钱风险检查与反洗钱制度执行的内部审计。首先,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起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的监管责任,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其次,注重基层银行网点的反洗钱监管检查制度,与总行做到一致,从而减少银行内部不同等级的支行在反洗钱工作监督与管理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