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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吗?

2018-08-28

遵义 2018年15期
关键词:刑责年龄犯罪

据相关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正方 读懂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唤

年龄不该成为是否负刑责的关键

文丨■ 叶建明

我们国家不仅有“尊老”的传统,也有“爱幼”的传统。而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一些相关法律里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无不是“爱幼”传统的延续。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法律里的相关条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在刑责上的过度保护,也带来了不小的负面作用。

事实上,对未成年人在刑责上的过度保护,不仅容易产生上述负面作用,也不科学。人的成长和成熟,并不是统一不变的,因为成长环境的不同,会存在差异化。就算大多数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心志是不成熟的,但也不能排除少部分在心理与生理上,在心志智力上有着和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成熟程度。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搞年龄划线,“一刀切”下一律免刑责,这显然不科学。

更何况,由于生活水平营养水平的大幅提高,现在孩子的生理心理与心志的成熟度,普遍都要比以前提前。有研究表明,就整体而言,现在孩子生理心理的成熟和心志的成熟要比20年前提前两到三年。降低刑责年龄,既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了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为了适应现在孩子成熟提前的新形势,很有必要。

当然,要让降低刑责年龄成为现实,相关司法部门,相关法律制定者就必须转变观念,把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负刑责的关键从年龄让位于实际情况。其实,年龄本就不因成为是否要负刑责的关键。未成年人犯罪要不要负刑责,不应只看年龄,更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一个未成年犯罪是懵懂无知造成的,可以免刑责。但如果一个未成年犯罪有证据证明是故意利用,恶意犯罪等,就应该要负刑责。这和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犯罪可以免刑责,但没有发病的时候犯罪也要担刑责是一样的道理。

是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可用解药

文丨■ 张立美

其实,近年来,每一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后,社会上就会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客观的说,确实如反对降低刑责年龄的专家所言,降低刑责年龄的确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灵丹妙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能够证明降低了刑责年龄之后,就能减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按照我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并不少,而且比未满14周岁的还要多。另一方面,按照降低刑责年龄的逻辑,刑责年龄由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那发生了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是不是到时又要继续降低刑责年龄,或者直接取消刑责年龄,降到0岁。

诚然这些观点很有道理,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该实行降低刑责年龄这一招。相反,即便降低刑责年龄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灵丹妙药,但应该实行,这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可用解药。

比较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定刑责年龄来看,我国目前定的14周岁虽然不是最高的,但在联合国将近200个会员国中,至少超过100个国家的法定刑责年龄低于14周岁。

再者,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看,未满14周岁的孩子犯罪不受到惩罚,让人在情感和心理上都难以接受。尤其是一些犯罪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实已经很早熟,在实施犯罪时甚至跟踪、踩点,情节特别恶劣。而且,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普遍也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相比较,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减少(注意:我国未成年人人口规模本身也处于逐年减少状态),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总数人比例)。但事实是,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以前未成年人不涉及的犯罪现在开始涉及了,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越发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多次作案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就需要惩戒措施来制止,不能只靠说服教育。

事实上不管是否降低刑责年龄,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能继续采用批评教育了之的处罚处理模式,必须进行给予相应的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

读懂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唤

文丨■ 关育兵

降低刑责能有效制止犯罪吗?很难。正如修建监狱、设置法庭并不能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一样,降低刑责并不是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救命稻草。既如此,降低刑责的意义何在呢?

其一,他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犯罪。反对降低刑责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未成年人还不能对他们的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这可能是我们的一厢情愿,不少违法犯罪的孩子宣称:我还不满14岁,法律不能把我怎么办?在这样的“理想和信念”恃护下,违法趁早、犯罪趁早成为一些孩子肆意妄为的“资本”。面对这些已经能够辨别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未成年人,降低刑责是能起到震慑作用的,也是能够制止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其二,是对未成年人深层次的关爱。有人把降低刑责称其为“杀猪理论”,即把猪养肥了再杀,这并非戏言。有许多孩子,受免予刑事责任的保护,一错再错,屡教不改,年龄一到,承担刑事责任责时,终生瞬间被毁,这难道不是在杀猪吗?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惩戒是矫正他们的行为,给予他们正确引导的有效方法之一。降低刑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矫正,能够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其错误,从而及时改正。这样的做法,看似与保护未成年人不符,但却是对未成年人深层次的关爱,使他们悬崖勒马,及早走上正道。

其三,是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困境的突破。应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社会现在处于一种无力状态。父母的管教已经处于黔驴技穷的状态;司法机关处处受到掣肘,尴尬无奈;曾有的工读学校,或是摆设或连摆设都不存在。对未成年人错误行为的矫正,正处于一种无奈的困境之中,降低刑责或是对这困境的突破。

其四,是给予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在最近的“初中男生持刀伤害女同学,未满14岁被释放”一案中,受害女孩母亲发出椎心之问:“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显然也是更多人的焦虑。降低未成年人的刑责,或许并不能改变现实,但对于受害者来说,至少是一个心理安慰,可以感受到正义和公平的存在。进一步来说,降低未成年人刑责,能够减少几起,哪怕是一起这样的伤害,那又会是多少人的幸福!

越来越多的人在呼唤降低刑责年龄,他们或许并不要求未成年人承担和成年人完全一样的责任,但不让这些犯罪者因为有法律的保护而就恣意逍遥,却是他们共同的心声。他们呼唤降低刑责,呼唤的是社会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降低刑责年龄也是责任倒逼

文丨■ 张全林

作为一种相沿已久的法学理论,控制能力决定刑事责任也时常被质疑,因为大凡实施犯罪行为,皆缘于自控不力,刑事处罚的第一追求,也不是减少犯罪,而是“杀人偿命”式的公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当于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不仅不公平,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这种观点就近乎胡搅蛮缠了,一些成年人的犯罪,深究起来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难道就可以不追究刑责?

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当然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落实,却不是靠免于刑事责任可以尽到的。相反,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有利于倒逼家庭和社会善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入刑,让其明白危害了别人,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无疑是打一道防火墙,不仅不会诱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还可以打消“犯罪要趁早”的念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交叉感染,是有利于减少犯罪之举。

刑事处罚首取的是维护公平,并不意味着为谁推卸责任。尤其对于那些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才是对加害人的拯救。对不同的未成年违法犯罪,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处理,正是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刑法的“挽救、教育”功能是必要的,但置于首位的应该是惩罚这一刑法的原始使命。忽视受害人的权利,提高加害人的权利,其实质是对公平正义的漠视。

当然,除了降低刑责年龄,还应该有更周全的方式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目前我国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基层教育矫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体系。“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尽快建立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妥善解决“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类椎心之问,才能把挽救、教育同惩罚融为一体。

反方 制止未成年人犯罪,治标更要治本

有效制止犯罪与降低刑责年龄关联不大

文丨■ 童其君

降低刑责年龄能有效制止犯罪吗?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将刑责年龄定为十四周岁,对未成年人是一种纵容,不利于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其言凿凿,其情切切,但笔者认为,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家庭教育到位,监护责任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人的许多行为都是后天养成的,许多代表个人特点的固定行为方式都是在社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这就是习惯成自然也。在人的心理发展由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心和呵护,也需要监督和指导。我们常见到公园里的花木呈现出各种令人叹为观止的美妙造型,那是园丁们在花木还是小苗的时候,去其恶枝,留其奇艳,精心修剪培育的结果。“学好三年,学坏三日”,教育孩子的道理也是这样,人的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大,外界环境越容易给个人心理造成深刻的印记。很显然这位孀居的母亲家教不严没有教育好独子。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由此,我大声疾呼:父母再忙再累也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否则迟早会毁了孩子。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所作所为会在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深刻的烙印,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孟母三迁”的故事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从中我们体会到父母为了教育孩子的良苦用心。然而,有些父母在孩子面前并不注意自己的言行,有的甚至把自己的恶习在不经意间“传染”给了孩子,当了“负数”。哪家父母在孩子眼中不是他们前进路上的“好的榜样?”

据了解,在目前破获的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比例。养不教,父之过。这些犯罪的青少年,有的从小就灌输了一种狂妄自大、自私自利的思想,有的从小在父母的争吵中养成性格暴戾、打架斗殴的坏习惯等。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家庭带来伤害,而造成他们走上歧途的原因大部分是平时的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因此,笔者衷心地希望父母们在教育孩子时,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以身作则,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引领孩子努力求知识的上进心,关心孩子的成长、困惑和心理变化,让孩子远离“污染”,在健康洁净的环境中成长,让孩子远离违法犯罪。

制止未成年人犯罪,治标更要治本

文丨■ 李兆清

未成年人犯罪总会触痛社会的敏感神经。个别未成年人为什么这么暴力?相关方面正在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其中之一。然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要制止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更深层次寻找原因。

未成年人为什么会犯罪,这是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那么多未成年人,有个别未成年人犯罪也属正常。但是,我们不能任由暴力、戾气的因子在未成年人中滋长。互联网时代,触网低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上暴力、恐怖信息的存在影响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模仿能力、学习能力强。暴力、恐怖信息会让暴力、戾气的因子在少数未成年人心中扎根。

未成年人犯罪,与所在家庭也会有一定的关系。极少数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生养了孩子却不好好教育。有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生于单亲家庭,父母对孩子疏于管教。还有些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方法不太科学,孩子一旦犯错就会遭遇动辄拳脚相加。这样的家庭教育让孩子养成了暴力、戾气。此外,极少数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薄,对于犯罪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影响缺乏相应的认知。纯粹因为犯罪了不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钻法律空子的未成年人只占极少数。

过去8年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只是治标之举。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最省事,但却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以刑事责任并非最终目的,我们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考虑如何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返人生的正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方面会进行社区矫正。社区在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过程中,要帮助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引导他们走出人生的迷途。在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过程中,要确保精神关怀、心理辅导、法制教育精准、到位,让他们感受到温暖、感受到阳光。心灵阳光起来了,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才能更好地走出歧途。

制止未成年人犯罪,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这颗定时炸弹,不能光靠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症下药、综合施策。相关方面要多动脑筋。

降低刑责年龄有违谦抑性

文丨■ 黄磊

科学立法绝非主观立法、感觉立法、片面立法,它必须建立在广泛调研、谨慎求证的客观性基础之上。诚然,目前出现了一些低龄犯罪的个案,但这些个案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些低龄犯的犯罪主要出现在哪些领域?相关犯罪是否能够通过降低刑责年龄来避免?倘若这些问题都未进行过详尽的调查,就动辄求助于降低刑责年龄的重刑震慑,这未免太过儿戏。

同样,若不考虑从机制上去铲除低龄犯的土壤而却寻求于重刑主义的震慑,这无异于本末倒置:其一,低龄化犯罪大多是激情犯罪或者犯罪认知不足,也就是说低龄犯罪往往是一时冲动,或者压根就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在冲动型及无知型这两种认知心理之下,想通过理性的畏罪来实现重刑主义震慑,效果是极其有限的。

其二,降低刑责年龄意味着降低入罪门槛,这不仅会让现在未成年司法所付出的努力全部白费,也会导致打击面扩大,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而其他的方式诸如学校训诫、社区矫正等方式将退让给司法打击,这种刑责范围的扩大与意图的制止犯罪是背道而驰的。

其三,退一万步讲,即便降低刑责年龄可行,那相关配套又是否到位?我们是否拥有充足的少年羁押场所,拥有足够而称职的管教人员?还是将这些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罪犯关押在一起,导致进一步被污染,进而彻底滑向深不见底的犯罪深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告诉我们,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时,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都应遵循客观规律,要充分考虑到替代矫正、管制方法,考虑到社会接受能力、改造能力的现状,以及司法成本与社会治理收益间关系。

需知,立法、修法是指引社会行为的有效模式,但绝非唯一模式;刑责层面的打击代表着惩治的最高级别,而绝非初始方式。在其他模式、其他机制未建立,其他教导、惩戒举措未采取之时,轻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异于病急乱投医、遇事下猛药,与其说是适应犯罪低龄化的无奈,不如说是不愿投身于其他举措并进的懒政。

降低刑责年龄无异于扬汤止沸

文丨■ 吴玲

如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倾向,呈上升态势,所以不少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表达了一种社会的关切。认为:“我们现在对于不满十四周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满十四不满十六八种严重犯罪以外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我们确实缺乏有效的办法,也就是大家说的,难道因为年龄小,十三四岁、十四五岁,犯了罪就没人管吗?”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不符合国际惯例。据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苑宁宁2016年在参与有关中央机关课题研究时,专门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目前联合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者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只是规定了不能规定太低,而且有关文件还在鼓励大家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认为14周岁以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既符合国际的基本趋势,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个制度,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实际上是打错靶子。就像打靶,枪口标尺抬高一格,枪口向下一寸,低龄犯罪的都是瞄准的对象,但是没有达到“三点一线”任然是“偏靶”,也没有击中要害。降低刑责年龄,如同此理。应该看到,犯罪低龄化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家庭监护缺失、社会不良风气因素、网络暴力色情泛滥等等。降低刑责年龄不过事后惩罚,并没有从源头预防上起着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与惩治犯罪。据国内外多种学科,包括神经科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学,包括实证研究表明,简单地用刑事处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而会增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再者,降低刑责年龄无异于扬汤止沸。治标不治本。其实低龄犯罪现象,并非刑事责任年龄偏低导致的,正如有人认为,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此言极是。所以面对低龄犯罪现象,我们不能把目光定在某一标尺,而是在如何防范低龄化犯罪上做文章。笔者以为,未成年人犯罪属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化操之过急,也不应感情用事,需综合考量。要从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降格惩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发力。比如,家庭、学校的教育,比如我们怎么进行有效社会干预等等。反之,降低了刑责年龄,“错过了未成年人纠正行为的最佳年龄,出来后作更多坏事的可能性更大,会推高社会成本”。

(小栗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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