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不是政府的分支机构
2018-08-27潘绥铭
潘绥铭
现在的大学生是交钱上学的。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签订了一个“接受教育与给予教育”合同的平等双方
《西安晚报》8月31日、《重庆商报》9月3日分别报道这样一条新闻:成都两名大学生在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
我估计,编辑找我写文章,是想从“性”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可是,两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据新闻报道),难道这就是“性行为”?这样认定的人,不是缺乏性科学知识,而是根本就没有生活常识。如此说来,恋人们只要拥抱、接吻,就是发生婚前性行为了?真真岂有此理!
但是该大学的领导还是这样说了,而且据此把两个大学生勒令退学了。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个性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来定位大学的地位与角色的重大社会问题。
大多数中国人恐怕都认为:“学校管学生”是天经地义的。可是,21世纪的中国大学已经悄然变化:
第一,现在的大学生是交钱上学的,因此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已经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签订了“接受教育与给予教育”合同的双方;
第二,任何一个大学或者学校,都不是政府的分支机构,仅仅是签订这个合同的一方。因此,所谓“维护学校教学管理秩序”(校方勒令退学的理由),根本就不是什么行政权力,而仅仅是校方在履行合同;
第三,校方据以“勒令退学”的那些规定,从来也没有经过学生们(签订合同的另外一方)的批准,哪怕是听证。因此,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强迫合同”,至少也是合同中的欺诈条款,校方才是违法的一方;
第四,即使是正确的处理(例如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也需要获得签订合同的另外一方的学生们的批准,否则校方就是没有获得授权,其“管理”就没有法律来源与合法性。
尤其可笑的是,该大学的规定里居然使用了“非法性行为”这样的术语。“非法”的事情,难道你也有权力来处理吗?你以为你是谁?是警察?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不从“大学的定位”这样一个深层次来看问题,那么仅仅讨论这样一个事件就没什么大意思。大家可能还记得,一年多以前,也是这个省的一个大学,把一名怀孕的女生开除了。也就是说,如果大学当局还没有意识到学生是签订合同的一方;自己只是另外一方,那么这样的冤案还会层出不穷,社会舆论也还会爱莫能助。
那么,像这次这样的事件,是不是大学就根本不能管了?当然不是。但是大学一定要改变自己的立场,从“执法者”的梦幻中走出来,变成切切实实的“道德冲突的仲裁者”。
恋人接吻,无疑是他们的个人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毕竟有一个界限: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个事件中,在场的还有其他学生,他们同样拥有“不看”的个人权利。如果这两个大学生在接吻的时候,引起了在场的其他学生(哪怕是一个)的反感、抗议或者谴责,那么接吻者就是侵犯了其他人的“不看”的权利。接吻者当然就应该停止。如果还不停止,那么其他学生当然就可以向校方投诉,校方就可以进行“道德冲突的仲裁”,然后合乎程序地给接吻者一定的纪律处分。
可是在这次事件中,校方拿出的却是“监控教室的录像带”(据新闻报道),而没有去问问当时在场的其他学生,接吻者是否侵犯了他们“不看”的权利。也就是说,校方根本就不准备考虑在场的其他学生的意见。校方的逻辑是:哪怕这是你的个人权利,哪怕在场的所有人都支持你的行为,但是只要我(校方)认为你是“非法”的,那么你就是“非法”的!这已经不是霸气了,简直就是匪气!
我们的大学,实在是应该好好学学如何进行“道德冲突的仲裁”了。
首先,大学应该不断地进行“人权道德”的教育。其主要内容就是:判断个人行为是不是道德的,不应该再去评价它是“先进”还是“落后”;是“正确”还是“错误”;是“好”还是“坏”。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它是不是侵犯或者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谁也管不着。如果相反,那么其他人当然就获得了谴责它的权力,当然也就可以投诉它。
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大学才获得了进行道德仲裁的权力,所做出的裁定也才具有了合法性,而不是单方面地违反与学生签订的“教育合同”。
我亲爱的大学领导们,您们能听到这个声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