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2018-08-24郭峰
郭峰
摘 要: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体系的构建,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并且提升了社会经济在发展中的稳定性。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发展中关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则为重要的作业内容之一。良好的法律防范体系构建,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并且对于企业发展的合法性形成了良好的保障效果。基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笔者简要分析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盼能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1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的重视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在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方面还有所欠缺,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也因如此,有关部门要尽快找出问题所在,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国有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1.1公司设立时出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的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甚至董事也不例外;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出资缴纳时,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當然,部分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由于资金不足,往往会选择由第三人代垫,双方形成相关协定,当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第三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时,也可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国有企业以直接出资设立的投资方式,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作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能与其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2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为他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即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基于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代持股关系。虽然这种协议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这种关系对外效力的认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态度上也并不一致。因此若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存在隐名股东,被收购的股权将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1.3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股权质押被公司股东越来越广泛的用于融资担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股权出质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因此若国有企业以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之上已经设立了股权质押权,被收购的股权将存在因质押权人不同意转让而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
2国有企业法律防范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领导人员意识问题
国有企业当前在发展的过程中,前期为具备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后期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化,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化发展,国有企业行政职能被取消。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其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识转变问题,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该类现状下最终导致由于企业领导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并且因国有企业的性质问题,造成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出现了一定的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稳定经营,并且产生了较多的不良社会影响。
2.2法务部门缺失问题
当前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法务部门缺失的现状。法务部门缺失造成企业在发展中,对于各项法律的细项规定了解较少。并且在最终经营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针对其经营项目的合法性现状,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因此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并且造成了较多的经济损失,以及违规违法现象的出现。
2.3重大交易活动中的法律监管问题
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存在一定的垄断性现状,实际垄断性现象的出现,造成企业在发展中部分经营项目交易活动的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行业的发展现状。在此过程中重大交易活动中的法律监管缺失问题,则为常见的一类现象。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并且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问题。其在实际发展中出现经营性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理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例如责任的认定问题,处罚中的具体量刑问题等。
3国有企业法律防范体系构建的主要措施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防范体系的构建,整体的发展现状较为良好,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为有效的改善国有企业法律防范体系的构建质量,并且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笔者分析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防范体系构建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以下的改善措施。例如:加强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务部门、注重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
3.1做好日常法律工作
3.1.1选用合规律所,充分发挥律所专业职能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选用业务对口律所,借助专业的服务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参与公司重大商事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日常普及法律实务知识;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在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充分发挥律所的作用。
3.1.2做好法律咨询工作
法律咨询对提高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法务部门应准确、及时、有效地向各部室、中心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要涵盖经营管理各方面内容。
3.1.3开展日常法律法规识别,进行合规性评价
为让公司管理人员知法、学法、懂法、用法,要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辨识工作,在辨识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价,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改进措施。同时组织职工对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共同进步。
3.1.4普法宣传工作常规化,进一步完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
分利用现代化平台,在日常及普法日组织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网络平台答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全面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及涉法岗位人员应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
3.2重视合同、制度审核过程中的风险把控
3.2.1公司制度建立、修订过程中需法务人员把关,将法律要求落实在制度中,做到凡事依法合规。
3.2.2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合同核心条款。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价款、付款条件、履约时间、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准确约定,并理清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3.2.3随时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对于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的合同及时采取措施,变更或终止合作,同时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为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准备,降低公司潜在的损失。
3.3重视法律纠纷管理工作
3.3.1加强重视程度
在公司统一部署下,提高对应诉工作的重视,以积极、主動、谨慎、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积极协调沟通,全力以赴将损失减至最低;坚决杜绝因听之任之,消极被动,组织不力,麻痹大意而导致的败诉。
3.3.2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制
形成以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业务部门协办,法律事务岗位人员经办,外聘律师协助,上级单位支持,当地法院理解的应对工作人员组织网络;确保应对工作形成顺畅的纵向沟通,横向协作,内外交流的工作机制。重大案件通过公司统一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工作方案,将影响及损失降至最低。
3.4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3.4.1把法治建设作为公司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要点,把法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公司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3.4.2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总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和分工,把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的情况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落实“法治大唐”建设中有关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各项保障。
3.4.3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法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法治大唐”建设重大原则和重大方案,协调、解决依法治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
3.4.4完善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设置总企业法律顾问,聘请专业律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总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审议重大决策事项,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逐步建立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3.4.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把法治建设贯穿于重要决策、招标采购、财务管理、安全生产、队伍稳定等各个领域,全面落实好依法从严治企的各项措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夯实依法治企的法治根基。
3.4.6建立法治建设报告制度
结合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的法律保障职责履行情况,按年度向上级公司报送述职报告,重大法律纠纷及时向上级公司行文汇报。将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广大员工报告,并在上级公司处备案。
3.5推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工作
3.5.1依法健全制度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制度执行管理。国家出台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本企业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的存、改、立、废工作。
3.5.2加强合同管理
降低合同风险,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合同审核中,严格把控合同签署的源头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原则,努力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确保法律审核率100%。
3.5.3依法加强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与采购管理制度,杜绝应招未招、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非法干预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合同管理、采购系统、资金支付系统的对接,实现结算、付款、审核、监督等环节的协同控制,形成管理闭环。
3.5.4依法加强财税管理
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重大经济事项的控制,杜绝“小金库”等违规情形。强化依法纳税的内部控制措施,防范税务风险。
3.5.5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将安全环保的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组织督促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根据本企业持点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资料长期保存。
3.5.6依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职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关系,重视工会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3.6加强法律监督管理
3.6.1健全监督体系
健全有利于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依法治企监督机制,形成法律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的合力。
3.6.2依法严格执纪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生在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落实“一案双查”,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3.6.3加强审计监督
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工程造价、燃料及多种经营等项目审计,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并跟踪落实,促进依法从严治企,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结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其法律防范体系的构建,宏观分析整体的构建效果较为良好。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后期在发展的过程中,为增强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并且促进企业后期的稳定发展。国有企业应朝着加强合同签订法律风险管控,构建企业法务部门,加强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提升的方向进行发展。此外在重大交易活动的发展中,还应注重加强落实法务监管问题,以此保障各方权益并且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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