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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的借鉴和启示

2018-08-23罗璨

东方教育 2018年22期

摘要:对于在校学生实习,我国台湾地区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关系界定、学校、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法定义务、考核结果等方面对大陆地区具有借鉴意义。未来大陆地区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实习考核机制完善应注重明确实习计划的重要地位、考核形式多样化、对通过实习考核者颁发结业证明、丰富考核的具体内容等。

关键词:技术生训练;实习考核;实习计划

一、我国台湾地区高校法学实习制度简介

在校学生实习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技术生训练”),我国台湾地区很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职业训练法》、《高等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高级职业学校论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等等。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几方的法律关系界定

在校学生实习涉及到学校、实习生、实习单位几方,这几方的法律关系是以训练契约为存在基础的。《劳动基准法》第65条规定:“雇主招收技术生时,须与技术生签订书面训练契约一式三份,订明训练项目、训练期限、膳宿负担、生活津贴、相关教学、劳工保险、结业证明、契约生效与解除之条件及其它有关双方权利、义务事项,由当事人分执,并送主管机关备案。”《职业训练法》第12条规定:“事业机构办理技术生训练,应先拟订训练计划,并依有关法令规定,与技术生签订书面训练契约。”《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于核准办理建教合作后,应与建教合作机构签订建教合作契约书,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三、技术生之训练计划与训练契约……”第9条规定:“建教合作机构应依技术生训练计划安排学生至课程相关部门实习,培养技术生职业就业技能,充实劳工安全卫生知能,并培育优良之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第8条规定:“……技术生训练契约其内容应包括:(三)训练计划……”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会严格按照训练计划对技术生进行技能训练。[1]

(二)关于学校、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法定义务

《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时,建教合作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生之辅导,学校并应指派包含该科专业教师之教师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机构进行访视。”《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第12条规定:“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补充训练及专精训练,学校应每周指派相关科专业教师实地了解技术生技能训练情形,查核技术生训练周记、技能训练进度表及相关部门轮调……”第13条规定:“建教合作机构应设置技能训练人员,负责技术生技能训练,确实依据技术生训练计划轮调工作岗位,并将训练情形记载于技能训练进度表。”

(三)关于考核结果

对考核结果,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相似的作法是将之与学分挂钩,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对通过考核的训练生颁发结业证明。根据《劳动基准法》第65条的规定,雇主与技术生签订训练契约必须订明结业证明。《职业训练法》第14条规定:“技术生训练期满,经测验成绩及格者,由事业机构发给结训证书。”

二、我国台湾地区高校实习制度的经验总结

台湾地区的上述规定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实习考核机制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规定技术生训练计划的重要地位

如前所述,当事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即训练协议,其中的重要内容是技术生训练计划,例如《劳動基准法》明确要求必须在协议中列明训练项目、训练期限、膳宿负担、生活津贴、相关教学、劳工保险、结业证明、契约生效与解除之条件及其它有关双方权利、义务事项,由当事人分执,并送主管机关备案。《职业训练法》明确要求事业机构办理技术生训练,应先拟订训练计划。《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训练计划是整个训练活动的基础,可以有效避免实习名不副实。在考核层面,它完全可以成为衡量训练生是否真正经过专业技能训练、切实提高专业实务能力的重要标准,相对于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鉴定、实习评语、实习日志或者工作记录,是否完成训练计划更能准确体现实习的真实效果,大大缓解形式考核的弊端。[2]

(二)强化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定期考核

根据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承担法定义务,最重要的表现是强化对实习生的定期考核。除了训练结束后统一考核,在训练期间,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还要进行定期考核。最常见的作法是,技术生记录训练日记或周记、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记录训练进度表,学校指导老师定期对训练日记或周记、训练进度表进行检查。[3]相比之下,大陆地区法学专业实习并不注重定期考核。多数院校会要求实习生每天根据实习内容记录实习日志,但关于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在很多时候都不会受到审查。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学生没有在实习中没有参与某案件办理甚至没有参加实习但却可以通过考核的情形。

(三)注重通过考核的激励机制

台湾地区非常看重通过实习考核的激励机制,原因在于相对于计入学分,颁发结业证明对技术生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这从另一个视角凸显出我国台湾地区对实习考核的重视程度。考核结果的重要性反过来又能对提升考核的严格化和规范性产生积极作用。相比之下,大陆地区仅仅是计入学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让学生通过考核,这也使得实习单位怠于去监督实习生。更有甚者,实习有名无实,成了参观。而考核内容没有明确标准,即使在实习鉴定、实习评语、实习日志中记录一些与专业无关的内容,仍然可以通过考核。

三、我国大陆地区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实习考核机制完善建议

(一)明确实习计划的重要地位

除了提交实习鉴定、实习评语、实习日记或工作记录,未来实习考核应当将是否完成实习计划作为通过考核的重要标准,实现从形式考核到形式与实质考核相结合的转变。对法学在校学生专业实习而言,实习单位可以事前拟定实习计划,也可以与学校协商共同决定在实习合同中予以明确。关于实习计划的内容,应至少明确实习项目,比如,对于法院实习项目可以要求每个实习学生依次在至少三个审判庭实习,而不仅限于在某个部门机构,为他们参与学习办理不同种类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工作提供更多机会;[4]再具体一点,可以再对实习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数量作上限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实习项目,可以要求每个实习学生参与代理几类不同诉讼案件或对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量进行大致要求。

(二)考核形式多样化

未来,考核形式应当多样化。对于终期考核,可以跟高校课程教学考核一样采取计分制。例如,在实习期间结束后,实习学生需要提交实习日记或工作记录,实习单位提供实习鉴定,学校指导老师应当根据实习日记或工作记录、实习鉴定的内容给出分数并提供实习评语。这样就为考核内容提供统一的标准。值得提出的是,这些书面材料不应当成为计分考核的唯一依据,应当加入其他考核标准和内容、并采取期末考核与期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出最终实习考核成绩。

另外,还可以增加期中实习考核。关于期中考核的频率,在一个实习周期中以两三次为宜。关于期中考核的主体,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学校、实习单位各指定指导老师对实习学生执行实习计划的进度进行检查。关于期中考核的方式,由实习学生记录实习日记或周记,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记录实习进度表,学校指导老师定期对训练日记或周记、训练进度表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也可以由指导老师定期组织召开实习小结会议,由实习学生汇报实习近况和学习心得,再记录在相关材料上。

(三)对通过实习考核者颁发结业证明

对通过实习考核的学生颁发结业证明,在很大程度上象征着实习考核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意味着考核程序应当严格、规范,对完善考核机制有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关于颁发主体,应当是学校,如果有必要,可以是学校和实习单位。关于载明内容,应至少包括实习学生的个人信息、实习时间、实习单位、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可以设置最终考核成绩排名在同期学生20%或其他百分比的为优秀,其他的为合格,更加激发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四)丰富考核的具体内容

对学生而言,实习是难得的时间学习机会,除了专业知识,还有很多能力与技巧都可以从这个环节得到训练。例如法律职业伦理,它无论是对每位司法职业者还是对每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都至关重要。除了高校课程教学应当重视,法学在校学生实习应当纳入考核范围,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考核。以法院为例,学生通过实习应当知道,法官在工作中的规范穿着、庭审时的规范行为和用语、接待当事人、律师时的言谈举止、非工作时间的注意事项等。对于这方面的考核,可以由指导老师采取面试的方式,如果有条件,还可以由实习学生自行组织模拟庭审,真正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施东辰:《论台湾地区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兴起》,《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施东辰:《论台湾地区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兴起》,《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3]周贤日:《台湾地区技术生制度值得借鉴》,《中国教育报》2010年4月14日。

[4]陈伟:《規范化法学教育实习基地的改革与完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注释:

①2002年《劳动基准法》第八章规定了技术生的基本制度,从地区法律层面较系统规定了技术生的基本规范。2002年《职业训练法》第三章第二节是关于事业机构技术生职业训练的规定。2004年《高等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针对高级职业学校与政府机关、事业机构、民间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办理在校实践教学包括技术生训练进行了专门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教合作,指高级职业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就已办理之职业类科或学程,与政府机关或合法立案、性质相关之事业机构、民间团体、学术研究机构等 (以下简称建教合作机构) 合作,办理与学校教育目标有关事项。参与建教合作之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称为技术生。”2004年《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关于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共同办理实务技能班并以两班为单位实施轮调的各方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罗璨(1985.5-),女,重庆长寿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