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引发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的思考
2018-08-22陈敬光
陈敬光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人们价值观念的与时更新,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在婚姻家庭的问题上,情与法看似相互矛盾,但实则是相互照应、相互促进,就如车之双抢、鸟之两翼,缺一不可。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加速向全面建成小康迈进的同时,法制建设不能再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滞后和缺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婚前财产公证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折射出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本文对几个典型的婚前财产案例入手,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行相关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案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増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债务的负担及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使得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处理变得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日益増多。在当前的离婚率不断增长的社会背景下,基于婚姻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突出,婚前财产的归属及范围确定已成为司法完善的关键。在社会转型期间,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与分割等问题,使人们反思婚前财产公证重要意义与价值。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不仅会影响家庭的和谐,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
一、典型案例
研究婚前财产公证给我国社会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从伦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出发,司法实践中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也推动了我们的思考。
案例1:2010年3月,黄先生与方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经过半年的了解,兩人发展迅速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接着一起同居生活了3年。在这3年期间,黄先生曾多次向梁方女士求婚,均被方女士找各种借口推辞。2012年底,为了向方女士表示忠心、,黄先生大方地表示要送一套三居室住房给方女士,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没想到的是,3年后,黄先生却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方女士不但没有嫁给他,反而还要求黄先生履行当初的承诺,送其一套三居室住房。庭审中,方女士—直辩称自己和张只是普通朋友关系,3年前张和她签订了一份财产赠予协议,黄先生在协议中明确要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且该协议还在公证处作了公证。然而黄先生至今仍旧赖账,不肯履行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她才选择了打官司;而黄先生则称:方女士表面维权,实则是想利用婚姻骗取他人财产,此为不道德的行为,他要寻求多方力量关注此事,号召社会上更多像他一样受骗的男士一起来维权?
案例2:丁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年轻夫妻,经济条件较好,丁先生是小饭店老板。结婚前,丁先生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一处房产和一些股票赠予王女士,并进行了公证,价值约500万元。但在公证时,丁先生没有说明其所欠的大额经常性债务。不久,丁先生饭店生意每况愈下,欠外债越来越大,高达350余万元。而此时,债权人开始催丁先生还债,但由于贾先生自身的财产已经在婚前赠予妻子王女士,并且经过了公证。更严重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两人早就商量好了假离婚,丁先生把自己原有的财产完全转移到王女士的个人名下,这些财产已经与丁先生毫无关系了,即使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得不到任何财产了。
案例3:程先生与常女士于2014年5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常女士提出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登记。当时程先生很喜欢常女士,且处在甜蜜爱情中,认准常女士,想与她共渡一生,没有多做考虑就把早就买好的房产登记成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一栏,并签了字。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小两口就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终感情破裂,常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心灰意冷的程先生同意离婚,但在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二人产生了分歧。由于常女士出具了婚前财产公证书,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认定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出来后,程先生后悔至极,于是开始向检察院申诉。但由于婚前财产公证书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先生属于自愿签订,故该公证书是有效的,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具有下列特点:1)都是现实生活中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2)都涉及到婚前财产公证;3)婚前财产公证在这里都遇到了难题。案例1中方某以婚姻为借口,试图通过黄某赠予房产的公证协议获取利益。但从法律角度看,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虽然该协议约定经过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公证中当事人方某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单纯赠予行为,而是以和黄某结婚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包含赠予意思的一种婚前财产约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黄某和方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得该财产公证协议不能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方某的要求不受法律支持。案例2,婚姻当事人利用了利用了婚前财产公证和法律的漏洞,公证具有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性质。案例3,很难给予客观评价,从法律上看,常女士分割房产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从情理上看,不能完全否定程先生没有掉入婚姻欺诈的陷阱中。
上述案例还只是婚前财产公证存在法律漏洞的一部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也是值得警惕的。其一,在某种程度上,婚前财产公证会造成不公平,例如结婚前男方将房屋等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为自己所有,男方理所当然认为送是完全合法的。但如果几年或是十几年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发生婚变,男方不顾道德抛弃了女方和可能还未成年的孩子,而婚前财产公证时女方一无所有,这时她和孩子的处境可想而知了。这个时候,公证的效力将如何发生?法律将如何介入?其二,婚前财产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的财产和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都是有形财产,对于这类财产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容易界定。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提升了无形财产的地位。分配婚姻财产仅针对有形财产远远不够,有些无形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如产品、品牌等,是夫妻双方一起努力和互相帮助的结果,还有些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怎样保护这类无形财产,从技术角度讲,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不能解决,不能做到合情合理。
三、结语
从上述案例和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方面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达是公证机构应该特别注意和慎重处置的。此外,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范围、形式,公证发生效为的起讫时间,公证对所涉及的善意第三人的影响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是冷的,婚姻却是温暖的。我们应该冲出陈旧思想的束缚,更加理智的去看待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给我们现实生活带来的益处,让这种双方达成共识的家庭生活朝着理想中的幸福前行。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増强,这种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社会发展的公证制度会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作为研习法学的人员,我们应当密切关注、敏锐把握化会生活中的法制信息,更有理由和责任,去推动立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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