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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革新思路

2018-08-22顾宇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要:经济法的创新发展中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进行完善,并围绕着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本文将简要论述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之间的契合性以及现阶段经济法发展中的局限性因素,继而指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革新发展路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建设;经济法;革新思路

引言

自我国改革开放发展以来,社会的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的经济法学中将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进行创新。在经济法的创新过程中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化研究经济法制度以及理论思想,为社会的和谐建设提供理论及思想支持。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主要的发展目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经济为主要的内容,因此,经济法学界中针对经济法的构建及创新较为重视,保证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其重要的职能及作用。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之间的契合性

(一)理念的契合性

经济法理念作为经济法建设的基石,是经济法与国家其他法律之间进行区分的重要内容,在相关的研究过程中,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针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整体性认知以及宏观掌握的最高精神,是经济法应用的最终原理。经济法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其中固有的及深层次的本质原理将能够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践应用。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契合性要素包含以人为本、社会责任本位、平衡协调以及经济秩序的统一。以人为本在各个法律部门及政府职能部门中皆有所体现,是现代化社会建设重要内容及理念,其中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皆有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核心。社会责任本是经济发理念中的主要因素,社会责任本位理念中要求经济关系立足社会整体性,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理念之中存在着相互契合性。平衡协调是构成的经济法理念的标志要素,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行的行为,平衡其他相互利益的关系,保证经济建设发展中的和谐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经济公正的重点内容。

(二)理念上的连接性

新时期社会背景下的和谐社会建设中蕴含者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思想,社会的建设发展是促进人类生活的进步发展,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我国经济法的创新发展二者之间蕴含者一定的联系性,其中皆将以人为本作为主要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需要坚持社会本位及平衡协调的理念,经济法的创新发展中应保证各尽其能及保证活力的相互协调,保证在经济建设中各种矛盾进行妥善处理。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能够实现经济的稳定有序,人们生活环境更加安定团结,是和谐社会平衡发展的基本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对社会中的经济利益分配格局进行调整,从社会各国方面之间进行宏观调控及统筹兼顾,更好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避免出现较为严重的社会风险。

二、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问题

(一)经济法作用中的局限性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实际的建设结合过程中将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包含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利益性以及市场调节的滞后性。首先,市场障碍是市场经济调制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由于障碍及矛盾问题的存在,因此使得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准确的发挥其作用,导致市场竞争秩序及不合理交易产生问题,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其次,市场经济机制中的唯利性是投资者及经营者过分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外部性”。市场机制中的利益性将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继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最后,市场调节中的被动型及滞后性将影响市场机制中的事后调节,使得投资经营者出现错误的决策,影响经济发展的秩序。

(二)国家作用中的局限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和谐社会的建设逻辑与国家的作用受限为主要内容。首先,和谐社会建设的逻辑前提是社会时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其中观念、体制及机制的转变展现出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交错发展现象。在转型发展的特殊时期阶段,社会领域之中失序现象正在日趋明显,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是导致社会失序的重要内容。其次,国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受限是问题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国家在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中是主要的承担者,但并非每个建设环节中皆能发挥职能,因此国家职能的发挥将会呈现出局限性。

三、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革新思路

(一)在选题上进行创新

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革新思路中,在选题上应进行创新。首先,在选题方面应坚持以中国实际发展现状为基础,围绕者中国社会在转型发展阶段为核心,提出经济法创新发展的路径。中国社会的经济法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实践理论为指导,中国经济法理论也应以实践为主进行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进行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应更加注重社会中真是存在的发展问题进行论述,其中包括三农、金融安全及社会协调发展等,将现实问题进行解决,能够保证经济法创新的科学星际合理性。

(二)在研究方法上创新

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经济法进行创新发展,在研究方法中应进行创新,并保证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及制度相适应。经济法的具体研究之中方法论而言,应关注及保证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影响,保证经济法创新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问题的观察,经济法创新的方法论中应选择具有经济特质的內容,继而经济法的学科的成熟发展。

(三)在学术交流中创新

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革新思路中,可以借助学术范围交流中,积极扩展创新的方式,继而增强经济创新的实效性。我国在过去几年中经济法的建设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实际性的进步成果不够显著。经济法的创新发展中可借助学术界的交流进行丰富及创新,并且保证经济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创新发展出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法。

结语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对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及效率调节以后这重要的影响及作用。经济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视域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调节器,因此应针对经济法进行创新,使得经济法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要的职能及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实现良性互动的效应,并且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对于经济自身的完善有着积极且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 法学,2007(03):16-24.

[2]吴志攀,肖江平.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J].中国法学,2007(01):162-174.

[3]张卫华.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职能作用[J]. 政法论丛,2005(05):41-46.

作者信息:顾宇辰,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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