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赖,不让法律权威变成“一纸空文”
2018-08-22陈侃
陈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那么在上海范围内,对老赖的打击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呢?近日,记者走访了上海市普陀区和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相关案件的情况。
如果要评选一个近年来法治热词的榜单,“老赖”这一概念绝对可以入选。去年年底形成持续刷屏之势的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老赖”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法院执行方面的难点的讨论也再度成为热门话题。所谓老赖,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毫不夸张的说,“老赖”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判决结果执行难的局面,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几次三番,
视法院判决为儿戏
今年才30出头的朱筱燕原本是一家大型板材企业A公司的业务员,在公司的政策鼓励下,她也和其他一些同事一样自己出来“单干”:成为了A公司的经销商。A公司此举的本意,一方面是想要扩大销售量,另一方面也是想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本应该是一件好事,不想却成为了朱筱燕和A公司纠纷的开始。
“朱筱燕以其父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B公司,成为专门销售A公司板材的经销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秦佳俊是本案的承办人,从他这里,记者了解到了更多的详情,“朱筱燕从A公司购买了300余万元板材,却只交付了200余万元的钱款,还剩100余万元迟迟未还。之后,这批板材一直堆积在仓库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对此,朱筱燕表示给钱不可能,只能将这批货如数奉还。多次沟通无果后,A公司将朱筱燕以及B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针对双方的纠纷,普陀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朱筱燕自愿偿还该笔货款。2015年9月18日,普陀法院因朱筱燕和B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作出执行裁定书,后扣划了B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
2015年11月6日,普陀法院又向B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余款支付及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用等义务,但不论是朱筱燕还是B公司都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A公司与朱筱燕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后又因为朱筱燕未履行还款义务,前者又向普陀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普陀法院向朱筱燕再次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但是仍然没有得到回應。
据此,普陀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向朱筱燕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送达了财产申报表,限期3日执行。9月8日,朱筱燕仍未缴纳罚款,也未申报公司财产情况及申请复议。13日,当朱筱燕终于出现在普陀法院后,缴纳罚款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无奈之下,法院方面于当日联系了公安机关,并将朱筱燕抓获归案。
其实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朱筱燕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缴纳执行款。据了解,经事后的查证,朱筱燕存储在B公司仓库内的那批板材,其订购价值为44万余元,如果及时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的话,完全可以避免事态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当初朱筱燕与A公司达成调解时,后者已经做出让步,表示如果朱筱燕每月按时偿还欠款的话,可以在原有的货款基础上打折。然而调解达成后,朱筱燕第一个月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就此走上了成为“老赖”的道路。
英国作家毛姆在他的经典之作《月亮和六便士》中曾经这样写道,“魔鬼要干坏事总可以引证《圣经》。”对于朱筱燕来说,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也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秦佳俊检察官告诉记者,为了不履行偿还义务,朱筱燕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面对法院的执行通知,朱筱燕曾经辩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款,理由是自己已经被A公司取消了经销商资格,导致仓库里积压的那批出自A公司的板材卖不出去。”
对于为何没有将仓库里仍然存有的那批板材作为财产申报,朱筱燕也“振振有词”。她表示,A公司的委托律师也曾经到过她的仓库里核实情况,当时大家都看到了堆放在角落里的印有A公司logo的板材。既然大家都已经看到了,因此她也就觉得没有申报的必要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终,普陀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筱燕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霸占已售房屋不挪窝,
拒不执行判决被刑拘
2015年10月,王女士以420万的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的杨凯却不肯搬离,称自己也享有房屋权利。经查,房屋所有人为李晓芳,是一直居住其中的杨凯的外甥女。因李晓芳是智力四级残疾,所以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杨凯的另一外甥女、李晓芳的表姐王霞。
杨凯辩称,自己已经向王霞付过购房款,虽未签订购房合同但自己应享有房屋权利。且房屋买卖是通过公证委托王霞代为处理,李晓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的公证委托书是无效的,因此王霞代李晓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李晓芳已提起诉讼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就前案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王女士称,购买房屋的时候,李晓芳与其约定于2016 年5 月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自己进行验收交接。“后来她却告知我,房屋被她舅舅杨凯实际占有着,她舅舅不肯迁出,她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房款,因此她拒绝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争议发生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晓芳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于2016年11月成为房屋权利人。11 月17 日,王女士在房屋门上张贴《告知书》,说明自己已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杨凯于11 月30 日前搬离。12月15 日,王女士委托律师发函,再次要求杨凯于收到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搬离房屋。但杨凯始终不同意。“我不服判决,我就不搬走能怎么样。”
2017年10月,王女士将杨凯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杨凯对于入住房屋的原因前后陈述不一致,亦未能提供证明其有权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王女士作为房屋新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杨凯搬离系争房屋。杨凯实际搬离系争房屋之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杨凯于十日内搬离房屋,并按照每月52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8年3月,杨凯因拒不履行该判决被刑事拘留。不过在到案后,杨凯仍称自己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不会搬离。日前,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杨凯提起公诉。
执行难如何破
可以说,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頑疾。何为执行难?曾经有文章分析指出,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执行不能以外的有履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现象。
这与目前义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以朱筱燕为例,假设从一开始她就知道自己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她是否还会如此反复无常,视法院判决以及调解书为无物吗?秦佳俊检察官曾经告诉记者,当朱筱燕被刑事拘留之后,其态度出现了明显的软化,家属也积极向普陀法院缴纳执行款15万元。
而在杨凯的案件中,法律意识淡薄也表现得极为突出。其在被刑事拘留之后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可以说,作为义务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所在。当然,相关法律制度与信用制度的不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首先就是要提高我们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大力倡导法治观念。同时,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从根本上消除拒不履行的不良现象。
其次,在制度方面以及打击力度方面也应当继续完善和加强。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做出规定;6月1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了31名经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将被限制购买车票人员名单。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老赖问题”终会得以解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