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探索
2018-08-22赵辉
赵辉
摘要:农民合作社具有显著的益贫性特点,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主要针对广大的农村以及低保障的农民,这是精准扶贫的群体,也是我国最关心的脱贫对象。农民合作社制度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广大农户没有股权,使得广大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缺乏紧密的联系,无法建立科学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民合作社与财政扶贫资源相衔接,建立產业扶贫、资金收益扶贫与农业科技扶贫相结合的精准扶贫制度,完善农民合作社的产权机构,提高农户的股权比例,积极调动农户的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与热情,进一步推动合作社治理结构。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探索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消除贫穷,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层面,经过我国三十多年的不断努力,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成为全球减贫最大的国家。尽管我国贫困人口减少,但是这些贫困人口是脱贫难度最大、最复杂的一个群体,它使我国的减贫工作进入到最难克服、最艰辛的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广大农户占合作社股权的比值非常低,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突破贫困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精准、客观的识别,构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达到共同富裕的长效机制,使合作社成为推进精准扶贫制度的突破口,解决我国的贫困人口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随着扶贫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贫困人口的不断减少,扶贫开发呈现出新的特点与问题。当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市场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也对扶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农户是国家扶贫的主要群体,还有很大部分农户没有加入到合作社中,或者农户的持股比例比较低,这是合作社产权制度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导致合作社治理结构产生异化的主要原因。此外,广大农户放弃参股,这大大降低了合作社的资本与资源凝聚力,对合作组织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每个发展阶段都会有每个时代的特征与要求,过去的扶贫开发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扶贫开发模式必须要与时俱进,思念观念要不断提升,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重新分析与考虑当下我国贫困人口的特征与矛盾问题。只有对我国贫困人口有客观、正确认识,才可以进行扶贫相关工作。
作为中国农村扶贫的主要措施,精准扶贫是一种有机会、有目的的针对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是抵消经济减贫效应的下降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精准扶贫的本质是政府发挥资源调节作用的利益再分配,但是一直以来扶贫资源的利用率低下,效果不理想,使得精准扶贫面临着严峻考验。因此,将合作社与国家政策扶贫资源直接对接,将对农户的扶贫资金和资源量化为广大贫困农户在合作社的股权,不仅调动农户参与组织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广大农户带来合法权益,还为双方的合作协调发展带来互利共赢的机遇。国家财政扶贫资源并非专指财政专项扶贫资源,还包括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栽培项目等多方面资源。
二、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
(一)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农户脱贫
发展特色产业是帮助广大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主要方式,农村合作社是地方政府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平台。对于同类产品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来说,应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加入到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但是,目前贫困农户与农村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太过松散,联系不够紧密,部分农村合作社在成立的时候就设置一定的交易金额或者股权来作为农户加入的条件,这就导致了大部分农户无法参与进来。所以,农户会寻找各种办法与农村合作社进行交易,但是却不能获得相关的权益。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与鼓励农村合作社吸纳更多的农户参与进来,进而增加农村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对贫困农户的组织与带动作用。政府应该将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精准扶贫项目与农村合作社相衔接,大量吸纳贫困农户,将脱贫效果显著的农村合作社作为扶持重点。此外,政府还可以监督农村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方法,充分保证贫困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以农村合作社资源探索为依托
推行精准扶贫模式,攻克贫困难题是我国现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完全消除贫困问题,我国人民才可以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贫困地区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地区类型,采取有针对性农村合作社和精准扶贫措施。在国家大力实施扶贫攻坚战略背景下,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方式是建构精准扶贫长久机制的重要措施。首先,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精准、客观的识别,不断完善农村合作社内部机构与管理制度,使农村合作社成为推进精准扶贫制度的突破口,解决我国的贫困人口问题。将应用在农村合作社的专项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适当的转化给被识别的贫困农户,将这部分资金作为贫困农户参与到农村合作社的入股投资,再由农村合作社统一进行管理。贫困农户不可以将这部分资金撤回或者个人使用,只能作为入社资金,享有资金产生的收益与效益。而且贫困农户不承担任何风险,也就是说如果这部分资金出现使用风险或者合作社经营不善等问题都不需要贫困农户为其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这部分风险由合作社来承担。最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身耕作效率低的贫困农户,政府鼓励其将土地托管或者出租给他人,或者将土地作为入股资本交给合作社统一管理,然后有合作社按年或者按月向贫困农户发放资产收益,这样既可以增加合作社与贫困农户之间的联系,又可以保证贫困农户的收益。
(三)推广农业技术,实现科技化扶贫
农业技术是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手段与方法,根据贫困农户的经济收益水平,深入分析与研究贫困农户的贫困原因,农业技术在不同的农户群体之间其传播速度是不同的。对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来说,接受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的程度是不同的,经济社会比较低的人群与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群相比较,接受先进科学技术与知识的速度要慢很多。贫困农户就属于社会经济层次比较低的人群,基本上获得的信息与方法是通过熟人之间传播来的。农村合作社可以统一为贫困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并且为贫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改变贫困农户低水平的耕作模式,引导与鼓励贫困农户利用农业技术来进行耕作,从而不断提高贫困农户家庭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而且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贫困农户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尤其对使用农业技术耕作的贫困农户给与奖励与支持。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积极调动贫困农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对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作用。
三、结语
贫困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与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新形势下,贫困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我国已经进入到最难攻克与最复杂的脱贫阶段。脱贫攻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我们的扶贫开发模式必须要与时俱进,思念观念要不断提升,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重新分析与考虑当下我国贫困人口的特征与矛盾问题。只有对我国贫苦人口有客观、正确的认识的,才可以进行扶贫相关工作。各级人员要明确其责任与任务,全面贯彻党中央与国务院脱贫攻坚的战略目标,将农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建立二者的互动机制,坚持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的基本方针,健全公平、公正的社会保证体系,有效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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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