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及相关问题
2018-08-22张科
张 科
(四川大学考古学系 四川成都 610065)
内容提要: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问题文献记载不明且学界分歧显著。通过梳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人群和使用情况,考述明代礼仪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明代礼仪制度下,皇帝、亲王、郡王和大乘法王都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除皇帝外,余者不能擅自生产龙纹器;官民禁用龙纹,但御赐者不在禁列。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不仅着眼于身份等级的配享,更注重于来源途径的合法。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在嘉靖朝前后发生了显著改变,嘉靖之前符合礼仪制度,且不存在超逾级别的特赏;嘉靖以来,出现了违背禁限的现象,成为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真实写照。
五爪龙纹瓷是明代瓷器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以器体饰五爪龙纹为基本特征,亦因该特征而为学界所关注。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规定使用对象的判定;二是对其实际使用情况的阐释[1]。前者试图从文献中廓清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以之作为立论依据,然所引文献单一,彼此分歧显著。林业强据《元史》卷三十九“夏四月丁丑朔,日赤如赭。禁民间私造格例……丁亥,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五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灯服”认为自元代始,五爪龙纹瓷为皇帝本人及其近亲家眷所独享;王光尧持相似观点;肖丰基于《太祖皇帝钦录》斥责秦愍王“制造后服与偏妃邓氏穿着,又做五爪九龙床如大殿御座之式,且前代藩王只用四爪龙床。尔乃如此僭分无礼,罪莫大焉”指出在景德镇官窑瓷器中,五爪龙纹瓷是为宫廷烧造的御用瓷,而四爪或三爪龙纹瓷则是为在地方封王的皇族成员烧造的。后者从使用者的身份入手,就此身份是否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立论,但以前者的研究为基础,所论实例又限于部分材料,故难达成共识。鉴于此,本文拟以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人群为线索,参互比较诸史料并结合礼仪性实物材料,有针对性地考述明代礼仪制度对五爪龙纹使用的规定,进而系统审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
一、使用人群的身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考古发掘和传世至今的明代五爪龙纹瓷约400余件。发掘品出自窑址、居址和墓葬,其中窑址所出者为数不少,但它们尚未进入流通、使用领域,使用情况不明,不便在此讨论。传世品所处环境固然脱离了明代社会,但其中不乏书有堂名款而使用对象明确者,亦有经考证而使用情况确凿者,不可贸然剔除。准此,本文收集的实物材料包括发掘品中出自墓葬、居址者和传世品中书堂名款、考证确凿者,共计26例91件。其中出自墓葬者10例46件、出自居址者13例40件;传世品中书堂名款者2例3件,考证确凿者1例2件。
出自墓葬者,使用人当为墓主无疑,除四川成都永丰肖家村一组明墓[2]外,其余墓主身份明确;出自居址者,使用人虽无法确指,但推定为居址所有者当不至大谬,如秦王府遗址[3]所出五爪龙纹瓷的使用者应系秦王,类此身份明确者6例。北京王府井[4]位于明北京城皇城内,是其时“十王府”所在地[5],所出五爪龙纹瓷或属某王。北京安定门外[6]、朝阳区北甸村[7]和海淀区马甸[8]均位于明北京城外,所出五爪龙纹瓷的使用者无从考证,安徽亳县[9]和湖北武穴四望镇[10]所出者亦无迹可寻。
表一// 皇帝所用五爪龙纹瓷一览表
表二// 品官、平民所用五爪龙纹瓷一览表
值得注意的是,墓葬或居址主人是瓷器的最终使用者,而瓷器在生产至埋藏的过程中,所有权可能经历多次转移。因此,不能将上述使用者等同于瓷器生产时即已设定的使用对象。如北京市朝阳区[11]所出五彩盘,外底书“平遥府嘉靖丙申岁造”,表明其使用对象是封于山西的平遥王,而该器却出土于明北京城外,此地为何人居址虽不明确,但应非平遥王。
综上,有明一代,五爪龙纹瓷中使用人群身份可考者共计20例85件。依据使用人群身份的不同,可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分为四种。
(1)皇帝所用,2例。皆属御窑,年代为洪武、嘉靖、万历朝(表一)。
(2)品官和平民所用,4例。始见于嘉靖或隆庆朝,万历、天启朝仍有发现。除海龙囤遗址所出者有“大明嘉靖年制”和“大明万历年制”款,可能为御窑产品外[14],余者皆属民窑(表二)。
(3)亲王和郡王所用,13例。属洪武、永乐、宣德、成化、嘉靖、万历至崇祯朝,窑口性质有御窑、民窑和待定三类。其中,御窑产品多书有六字规矩年款,如“大明成化年制”“大明嘉靖年制”,分布于天启、崇祯以外的上述各朝;民窑产品多书有非六字规矩年款,如“明万历年造”“己丑年宫内造”“庚子年造”等,属万历至崇祯朝;性质待定产品主要是书堂名款者,如“秦府东马房□”“秦府典膳所”“葵轩堂”“晋府上用”“甲戌春孟赵府造用”等,始见于嘉靖朝,集中于万历至崇祯朝(表三)。
(4)大乘法王所用,1例,为宣德朝御窑产品(表四)。
二、使用情况试析:身份配享与来源途径的考察
上述四种情况或许不能反映明代五爪龙纹瓷使用的全貌,但却属该面貌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何种有关五爪龙纹使用规定的观点,均需对其加以充分考虑。逐次对之分析不仅可以检验既有的阐释是否合理可行,亦可据此廓清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
四类不同人群中,皇帝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且设御窑为之生产该类瓷器。这已成为学界共识,其与第一种使用情况恰好完全吻合,兹不赘述。以下重点对后三种情况加以辨析。
(一)品官和平民
第二种使用情况多被视作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例证,其立论依据在于官民逾级使用龙纹[30]。诚然,明代礼仪制度确有官民禁用龙纹的规定,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颁布:“官员人等,衣服、帐幔,并不许用玄、黄、紫并织锦龙凤文……官民房屋,并不许盖造九五间数及歇山转角重檐……官民人等,所用金银磁碇等器,并不许制造龙凤文……所用床榻,不许雕刻龙凤。”[31]明代早期的景德镇民窑青花基本不见龙纹,即为该规定的直接反映[32]。然在官民禁用龙纹的律令下,朝廷又规定“其御赐者,不在禁例”[33],汪兴祖墓出土的五爪龙纹玉带就属于这种情况[34]。因此,对第二种使用情况的阐释还需结合各例官民获取五爪龙纹瓷的方式加以考虑。
表三// 亲王、郡王所用五爪龙纹瓷一览表
表四// 大乘法王所用五爪龙纹瓷一览表
吕调阳墓出土的五爪龙纹瓷属于民窑,应非朝廷赏赐之物。老司城遗址所出者亦属民窑,且有“宣慰使司佳器”和“都督府役徐沅斌贡”底款,显系永顺宣慰司下属机构在景德镇定烧的。故宫博物院所藏者书铭文题记:“大明国直隶徽州府歙县滚绣乡孝行里潭滨礼堂大社当据信士弟子黄舜耕,室内孙氏,前妻程氏、朱氏,男黄伯正,媳妇吴氏,女时娥、时凤,孙女福弟、接弟、昭弟,喜奉御乡案、前香炉、花瓶、烛台壹副,永远供养,祈保早赐男孙,合家清吉,人平安。仲夏月吉日立。”表明其为平民定烧瓷。海龙囤遗址所出者可能是朝廷赏赐播州土司的御窑产品,但亦不排除土司自行购买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嘉靖之前明廷对于御用瓷的管理非常严格,生产上由景德镇御器厂等御窑负责,入选品押送至京交内承运库验收,落选品则于御窑内打碎掩埋。嘉靖朝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生产上开始流行“官搭民烧”的方式,落选品不再打碎掩埋,而是贮存于库房,至迟在万历十年(1582年)开始变卖,其中或有嘉靖朝产品[35]。
综上所述,明代礼仪制度下,官民禁用龙纹,但其御赐者不在禁列。嘉靖朝以来官民逾级使用的五爪龙纹瓷多由非赏赐途径获得,甚至存在私自定烧的现象,应与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历史背景有关。但因某些个案尚存赏赐的可能,不宜一并视为此背景的例证。
(二)亲王和郡王
部分学者对第三种使用情况作了选择性解读。肖丰认为五爪龙属于御用纹饰,三爪或四爪龙属于朱姓藩王或皇室旁系成员使用,从而将崇祯时期的“甲戌春孟赵府造用”五爪龙纹瓷视作晚明社会“僭礼坏乐”的表现[36];王玥持类似观点[37];漆招进以“正统年间,奉国将军朱佐敏曾诬告第五代靖江王朱佐敬织造赭黄缎匹、绣日月龙凤衣与妃沈氏服用,企图以此为罪状扳倒朱佐敬”立论,指出“按规定连靖江王本身都是不够资格使用龙纹饰的”,进而认为靖江王墓中出现龙凤纹瓷器始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是明代丧葬礼制演变和“官搭民烧”生产方式流行综合作用的结果[38]。参照第三种使用情况,不难发现上述观点的自相矛盾之处:若其关于亲王、郡王没有资格使用五爪龙乃至龙纹的认识成立,则其对亲王、郡王使用五爪龙纹瓷的解释就会不攻自破,毕竟该现象自洪武朝开始便已存在且为数不少,而嘉靖之前尤其是明代早期尚未形成“僭礼坏乐”的社会风气,丧葬礼制也未发生漆文所说的变化。
考古发现亦与上述观点不符。鲁荒王、益宣王墓出土了五爪龙纹袍,宁献王、宁康王、益庄王、益恭王、鲁靖王、鲁怀王、鲁悼王、潞简王[39]、周端王、蜀僖王[40]、郢靖王[41]、楚昭王[42]等亲王和汧阳端懿王[43]、郃阳惠恭王[44]、乐安昭定王、宜春康僖王、淳河怀僖王、佢野僖顺王、高密康穆王、高密昭和王、安丘荣顺王、阳信昭定王、洛阳福恭王[45]、南陵庄裕王等郡王的墓志、墓碑或神道碑饰有五爪龙纹[46]。就年代分布而言,上述发现跨有明一代,而非限于某一特定时期。据《明会典》记载,明代丧葬之礼各有差等,以令宗藩、品官无敢僭越[47]。亲王、郡王丧,其冥器丧仪的采办有严格规制,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之前,由封地的相应衙门负责造办,嘉靖二十八年后则由封地所在省出银,王府自行置办[48]。如果说嘉靖二十八年后,王府因自行置办尚有僭越的可能,那么嘉靖二十八年前当无此情形,亲王、郡王使用五爪龙应是彼时礼制的客观体现。再者,明代自洪武开始为各地王府设琉璃窑[49],迄今报告详实的有广西靖江窑里村窑址[50],其中就出土了较多的五爪龙纹琉璃。此外,《李朝实录》世宗三十一年(1449年)载“昔予服四爪龙衣,后闻中朝亲王服五爪龙,予亦服之,以待天使,其后,帝赐五爪龙”[51],李朝世宗三十一年即明朝正统四年(1449年),表明正统四年之前,亲王就在穿五爪龙纹袍了,这与鲁荒王墓的考古发现并行不悖。或许正因亲王、郡王是五爪龙纹的合法使用者,朱元璋在斥责秦愍王时并未以本朝律令定其罪,而是诉诸于“前代藩王只用四爪龙床”。
值得注意的是,与漆先生所引文献相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华阳王朱友堚和华阳王府镇国将军朱友璧之间[52]。不过,无论是朱佐敏对朱佐敬的诬告,还是朱友璧对朱友堚的劾奏,都似重在“织造”“僭饰”,而非使用。景泰三年(1452年),亳县平民在王府中治病有效,受赐金银首饰、彩币表里、龙凤枕面和字帖,明代宗书谕周简王“王府中今后酬报医者等项,不可将违禁器物与之,有乖事体”[53],并未就王府中的龙凤枕面究责。可见,按规定亲王、郡王并非不够资格使用龙纹,而是不能擅造龙纹器。
既然亲王、郡王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又不能擅自生产龙纹器,那么他们获取五爪龙纹器的合法途径便主要有赏赐、请旨自造和朝廷为之制造三种。丁鹏勃从文献和实物角度对明代藩王受赏情况作了介绍,并依据前述御用瓷管理制度指出“藩王墓中出土的嘉靖以前的御窑瓷器应该都是源自朝廷赏赐”[54]。笔者赞同丁文的立论依据和观点,认为表一所示属于亲王、郡王的五爪龙纹瓷中,年代早于嘉靖者均为朝廷赏赐之物。至于那些属于亲王、郡王且年代晚于正德的五爪龙纹瓷,在窑口性质上有御窑、民窑和待定之分,来源途径需区别对待。
御窑产品以益庄王墓所出为代表。考虑到嘉靖朝以来御用瓷管理涣散,落选者可资变卖,且益庄王墓在五爪龙纹瓷的数量上较嘉靖之前的藩王遗存为多,笔者倾向于认为其中部分甚或全部应系益王府购买的落选品。
民窑产品应非朝廷赏赐之物,也很难说是请旨自造或朝廷为之制造。
性质待定产品在款识上体现了与王府的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此类王府定烧瓷风格基本一致,应是由朝廷统一安排有关窑场烧造的,正如明廷曾专门为赵王府在磁州定烧过瓷器一般[55]。宣德朝为赵王府定烧的瓷器是否书有款识、格式如何,目前无法确定,但上述王府定烧瓷书款格式各异、内容涉及王府内下属机构,均非朝廷统一安排烧造该有的特征。嘉靖二十八年以后,亲王、郡王的冥器丧仪改由封地所在省出银,王府自行置办,在此状况下,很难想象朝廷还会统一安排窑场为王府烧造瓷器。再者,嘉靖之前的亲王、郡王遗存中,出有五爪龙纹瓷者只占少数,表明其时五爪龙纹瓷并非藩王受赏之物中的定项;既然如此,嘉靖以后朝廷也就没有必要为各地王府烧造该类瓷器。总之,上述堂名款五爪龙纹瓷并非朝廷统一为藩王烧造,而是各地王府自行定制的。王府自行定制又可分为请旨自造和擅自制造两种,堂名款五爪龙纹瓷应属后者,原因有二:(1)诸王请旨自造的案例频见于景泰年间[56],但所造之物皆为龙袍,且均申明请旨理由,或泛称“旧赐袍服,今俱垢弊”,或确指“受封之日,蒙赐袍服,今皆垢弊”。可见,请旨自造并非毫无章法依循,而需具备一定条件,如龙袍之所以允许自造,是因为其本系诸王受封时的例赏之物且“今俱垢弊”。五爪龙纹瓷既非藩王受赏之物中的定项,诸王也就缺乏请旨自造的托辞;(2)永顺老司城遗址出土有“宣慰使司佳器”和“都督府役徐沅斌贡”五爪龙纹瓷,表明私自定烧五爪龙纹瓷的现象在嘉靖至万历时业已出现。王府自行定制五爪龙纹瓷始于嘉靖朝,很有可能即为该现象的另一例证。
综上所述,明代礼仪制度下,亲王、郡王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是不能擅造龙纹器。嘉靖之前,亲王、郡王所用五爪龙纹瓷皆由赏赐途径获得,符合制度规范;嘉靖以来,或许仍存在赏赐的案例,但新出现了自行购买和私自定烧的情况,尤以后者最为突出,反映了晚明社会器用制度的松弛。
(三)大乘法王
萨迦寺收藏的五爪龙纹瓷口沿书藏文,意为“昼吉祥、夜吉祥、昼夜吉祥、三宝吉祥”,与《汉藏史集》记载的朝廷赏赐大乘法王的青花碗文字内容一致,可确定是宣德皇帝赏赐之物[57]。
大乘法王是明朝封授西藏萨迦派宗教领袖的名号,亦不能归为官民。文献中缺乏对其礼遇的具体记载,仅言亚于大宝法王而高于大慈法王[58]。不过,从西藏博物馆收藏的“正觉大乘法王青玉印”[59]来看,大乘法王也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该印是永乐皇帝为萨迦派首领昆泽思巴封号时赏赐的,是其身份、权利的象征,当不属于超逾级别的特赐,印纽作五爪龙应符合彼时的礼仪制度。现藏于西藏博物馆的大慈法王像唐卡出自宫廷,其上饰五爪龙纹,表明大慈法王亦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该物是在皇帝批准下制作的[60],说明大慈法王也不能擅自制造龙纹器。大乘法王的情形应与之相似。
综上所述,明代礼仪制度下,西藏地区三大法王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大乘法王受赐使用五爪龙纹瓷,是符合制度规范的正常现象。但是,如亲王、郡王一般,此种赏赐可能并非惯例,所以迄今未见大宝、大慈法王受赐五爪龙纹瓷的情况。
三、结语
现存文献未明确记载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致使有关讨论分歧显著。本文以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实例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与之相关的两个问题:(1)就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人群而言,明代礼仪制度对其器用是怎样规定的;(2)在此规定下审视,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如何。主要认识有以下三点:
第一,明代礼仪制度下,皇帝、亲王、郡王和大乘法王都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除皇帝外,余者不能擅自生产龙纹器;官民禁用龙纹,但其御赐者不在禁列。至于亲王、郡王之外的其他皇室成员,本文虽未予以详细论证,但从宁献王朱权于宣德四年(1429年)上表的奏折中“袍用四爪龙”[61]来看,他们并无资格使用五爪龙纹。可见,前贤基于《元史》卷三十九推定的结论有待进一步修正。
第二,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不仅着眼于身份等级的配享,更注重于来源途径的合法。因此,在对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时,不能单就使用者的身份立论,还需对他们获取五爪龙纹瓷的方式加以辨析。
第三,明代五爪龙纹瓷的使用情况在嘉靖朝前后发生了显著改变。嘉靖之前符合礼仪制度,且不存在超逾级别的特赏;嘉靖以后,出现了违背禁限的现象,尤以私自定烧表现得最为突出。私自定烧者数量不多,但毫无顾忌地将其身份、姓名等个人信息书于器体,显非一般的违禁僭越行为所能比拟,应是晚明时期“僭礼坏乐”社会风气的产物。
(附记:本文系在导师白彬教授悉心指导下完成,谨致谢忱!)
[1]a.林业强:《飞龙在天·再论大维德花瓶》,《美成在久》2015年第5期;b.肖丰:《器型、纹饰与晚明社会生活——以景德镇瓷器为中心的考察》,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7、165页;c.王光尧:《明代宫廷陶瓷史》,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第195、209、253页;d.王玥:《明代景德镇青花凤纹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35页;e.漆招进:《从丧葬礼制看靖江王墓的陪葬青花瓷器》,《南方文物》2000年第4期。
[2]张柏:《中国出土瓷器全集·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香港澳门台湾卷》,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8页。
[3]a.黄桂珍:《明代秦王府瓷藏珍:西安解放路出土的明青花窖藏》,《收藏界》2004年第6期;b.刘恒武等:《明代秦王府遗址出土残瓷》,《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4期。
[4]张柏:《中国出土瓷器全集·北京卷》,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83页。
[5]赵志忠:《北京的王府与文化》,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5—7页。
[6]同[4],第163页。
[7]同[4],第155页。
[8]同[4],第156页。
[9]张柏:《中国出土瓷器全集·安徽卷》,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23页。
[10]张柏:《中国出土瓷器全集·湖北湖南卷》,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26页。
[11]同[4],第178页。
[12]南京博物院:《南京明故宫出土洪武时期的瓷器》,《文物》1976年第8期。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定陵》,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3、184页。
[14]蒙海龙囤考古队领队李飞研究员告知,故宫博物院王光尧研究员亲临库房观摩该批瓷器后,认为其应为御窑产品,很可能是朝廷赏赐播州土司之物。
[15]陶红:《桂林两座纪年墓出土的梅瓶探析》,《中国古陶瓷研究》(第六辑),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第37—40页。
[16]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贵州遵义市海龙囤遗址》,《考古》2013年第7期。另,笔者曾参加该遗址所出青花瓷的整理工作,蒙海龙囤工作队惠允,此处将其中的五爪龙纹瓷数量悉数公布。
[1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永顺老司城》,科学出版社2014年,彩版八一︰10、八五︰2、第124页。报告及其他文献未论及该遗址所出五爪龙纹瓷的年代和性质,故此处略加辨析。标本1,G10东︰177,外底书“宣慰使司佳器”。标本2,G10南①︰135,外底书“都督□□徐□□□”。标本3,G10东︰183,外底书“大明成化年制”。标本1内底绘正面龙纹,周身衬以云纹和火珠,类似者多见于嘉靖至万历两朝。参照该遗址其他瓷器底款,标本2外底所书当为“都督府役徐沅斌贡”,该款内底全为寿星配“寿”字或寿星乘鹤,无一例外。类似构图多见于弘治朝,但该标本“寿”字与弘治朝所见者迥然有异,而与嘉靖至万历朝相似,应属于后三朝产品。标本3外壁饰鱼鳞状海水,其间隔以浪花,类似者鲜见于成化朝,而多见嘉靖至万历朝,且其款识中“成”字写法较为独特,不见于成化朝,故其款识当为伪款,年代应为嘉靖至万历朝。从款识上看,上述三件标本均系民窑产品。参考铁源:《明清瓷器纹饰鉴定·龙凤纹饰卷》,华龄出版社2001年,第65、66页;铁源:《明清瓷器纹饰鉴定·博古文字卷》,华龄出版社2001年,第91、93页;铁源:《明清瓷器纹饰鉴定·景物纹饰卷》,华龄出版社2001年,第99—101页。
[18]冯先铭:《中国陶瓷图典》,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347页。
[19]山东省博物馆等:《鲁荒王墓》,文物出版社2014年,第112、113页。
[20]孙凯:《明代周藩王陵调查与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4页。
[2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梁庄王墓》,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3—85页。
[22]武汉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武汉江夏二妃山明景陵王朱孟炤夫妻墓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10年第2期。
[23]http://cd.qq.com/a/20140708/066634.htm#p=3 该遗址的五爪龙纹瓷与景陵王夫妇墓所出者极其相似,年代和窑口性质应相同。
[24]同[10],第117页。
[25]桂林博物馆:《靖江藩王遗粹——桂林博物馆藏明代梅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图版六。
[26]江西省博物馆等:《江西明代藩王墓》,文物出版社2010年,第119、120页。
[27]淮王府遗址发掘收获尚未全面公布,实际情况尤其是数量和款识可能会有较大出入。a.肖发标:《江西鄱阳明代淮王府遗址》,《大众考古》2014年第9期;b.邵昕:《明代景德镇红绿彩瓷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97页。
[28]郭学雷等:《明瓷聚珍:山西民间藏瓷精粹》,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188、192页。其中1件外底书“甲戌春孟赵府造用”,纹饰、底款相似者还见于上海博物馆。另,款识涉及“赵府”的五爪龙纹瓷有三件录于《明代景德镇红绿彩瓷研究》,年代被定为明代晚期。
[29]a.胡昭静:《萨迦寺藏明宣德御窑青花五彩碗》,《文物》1985年第11期;b.克伦、泓冰:《徜徉雪域藏珍的艺术殿堂》,《中国文物报》2001年8月8日,第1版。
[30]a.同[1]b,第257页;b.同[1]c,第209页。
[31]《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九,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己未”条,上海书店1982年,第3111页。
[32]中国硅酸盐学会:《中国陶瓷史》,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378页。
[33]《明会典》卷六二《礼部二十·房屋器用等第》,中华书局1989年,第395页。
[34]白宁:《由汪兴祖玉带特点论及明代玉带规制》,《南方文物》1997年第4期。
[35]a.权圭山:《江西景德镇明清御器(窑)厂落选御用瓷器处理的考察》,《文物》2005年第5期;b.丁鹏勃:《明代藩王墓出土瓷器研究》,《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1期。
[36]同[1]b,第156、165页。
[37]同[1]d,第35页。
[38]同[1]e。
[39]河南省博物馆等:《新乡市郊潞简王墓及其石刻》,《文物》1979年第5期。
[40]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明蜀僖王陵发掘简报》,《文物》2002年第4期。
[4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郢靖王墓》,文物出版社2016年,第39页。
[4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武昌龙泉山明代楚昭王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2期。
[43]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南郊皇明宗室汧阳端懿王朱公缯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6期。
[44]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西安南郊明墓》,三秦出版社2013年,第147页。
[45]李献奇等:《明福王朱常洵圹志》,《中原文物》1987年第3期。
[46]此处叙及的亲王和郡王遗存,除单独注释外,余者参考前揭《鲁荒王墓》第 215、218、224、228、232、238、241、250页;《江西明代藩王墓》图版一〇、一一、一二、一三、二一、二三、二五;《明代周藩王陵调查与研究》第67、101页。
[47]《明会典》卷九六《礼部五十四·丧礼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542页。
[48]同[35]b。
[49]同[1]c,第301页。
[50]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等:《桂林靖江昭和王陵考古发掘清理报告》,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81、104—107页。
[51]《李朝世宗实录》卷一二五,三十一年“九月己卯”条,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694页。
[5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二,景泰三年春“正月甲寅”条,第4567页。
[53]《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夏“四月壬午”条,第4628页。
[54]同[35]b,该文将图录或报告定为官窑的五爪龙纹瓷视作御窑器,本文沿用其处理方法。
[55]a.陆明华:《明代藩王及其家族所用瓷器研究——桂林出土青花梅瓶的启示》,《中国古陶瓷研究》(第六辑),第74—80页;b.黄桂珍:《明代秦王府瓷藏珍:西安解放路出土的明青花窖藏》,《收藏界》2004年第6期。
[56]a.《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九,景泰四年“五月癸亥”条,第5003页;b.《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七,景泰五年春“正月丁丑”条,第5173页;c.《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景泰五年“三月己未”条,第5205页;d.《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四,景泰七年“三月庚午”条,第5617页。
[57]吴明娣:《明代瓷器与汉藏文化艺术交流》,《中国藏学》2002年第3期。
[58]《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三·大乘法王》,中华书局1974年,第8575、8577页。
[59]西藏博物馆:《西藏博物馆藏元明清玉器精品》,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60]拉巴平措:《大慈法王释迦也失》,中国藏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61]《明宣宗实录》卷五三,宣德四年夏四月丙子条,第1263、12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