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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实证研究

2018-08-21赵扬平张庆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实证研究

赵扬平 张庆平

摘 要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呈现高发趋势,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机制,但在实践中也遇到困境,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案件,对部分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简化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案程序;二是社会调查制度中增加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要求;三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四是全社会共同行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权益保障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7

随着城镇化、信息化的发展,流动、闲散、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犯罪低龄化、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凸显,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别程序,强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本文结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对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据统计,近四年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7件80人,提起公诉 72件105人。其中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7件56人,不捕10件24人,不捕率为30%,同期成年人不捕率为18.23%,未成年人不捕率远远高于成年人不捕率。审查起诉案件中提起公诉案件63件91人,不起诉案件2件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 件6 人。不起诉率为2.1%,同期成年人不起诉率为1.16%,未成年人不起诉率略高于成年人不起诉率。

一、基层检察院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遇到的问题

(一)从候某二人盗窃案看慎用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项某(17周岁),四川省达州市人,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毛某家中盗窃3950元现金,在逃跑过程中被毛某等人被抓获。候某被该院侦查监督局批准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本地法院判例中,此类案件多数情况下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但是项某作为未成年人却被判处实刑,虽然是个例,但是有其特殊的原因。项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为外省籍人员,家庭离异,其父在本地矿山打工,对其疏于管教,无固定住所,又有吸毒劣迹,出于保障诉讼考虑,遂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因此,在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时可能会由于检察官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决定。

(二)从李某盗窃案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

1.基本案情。2016年4月22日,李某在某夜市将被害人郭某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600元。后李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将摩托车退回。经过社会调查,李某为在校高一学生,学习成绩较好,无前科劣迹,父亲为公务员、母亲为教师,能较好处于监护人监护下,且被害人是嫌疑人的朋友,且已经对其表示了解。该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2.值得思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交叉适用的案件范围,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事实、犯罪情节一般更重于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但在法律实践中,承办人出于办案责任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案件也为犯罪事实较为轻微的案件,也是符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的,反倒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不仅仅有复杂的诉讼程序,还有较为漫长的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远不如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诉讼效率高,其实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导致承办人出于办案风险考虑、办案效率考虑较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违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刑事政策的。

(三)从崔某等四人抢劫案看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足

1.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0日,崔某(16周岁)等三人在某职业学校宿舍内对同学刘某(16周岁)采取扇耳光、踢打等方式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刘某脱光衣服跳舞,用手机拍裸照、录像,并进行其他一些侮辱性行为,随后抢走其58元。

2.值得思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全面、客观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其调查内容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同时方式不当,可能造成对被告人本人犯罪信息或者被害人信息的传播,会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其以后的矫正和回归社会。在该案件中由于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检察官建议对被害人做出精神病鉴定,但是被害人父母拒绝配合,理由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做社会调查时没有注意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间接传播了案情,扩大了社会影响,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增加了心理负

担。因此,社会调查制度必须增加隐私保护相关规定,才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同时保护更为弱势的未成年人被害人。

(四)从王某等三人强奸案看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形式化

1.基本案情。2014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16周岁)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马某(13周岁)带到一宾馆内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

2.值得思考的问题。该院在审查逮捕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高某作为被指派的援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辩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王某与马某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情况下发生,因此不构成强奸罪,提出的辩护理由完全没有尊重客观事实。而该案件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共有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证言、14名证人证言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该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更像是一场作秀表演。

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简化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案程序

为了提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第一,建议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案件的起刑点,该类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要高出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区别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第二,简化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案程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都是比较轻微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悔罪,且听取了各方意见,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设置。第三,建议缩短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考验期。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长期以来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缺少足够的人力开展考验期内的相关工作,同时也增加了办案风险,不利于该项制度的积极推行。

(二)社会调查制度中增加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要求

社会调查过程时,需要办案民警或者基层组织走访邻居、学校、朋友了解其表现,在这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方式不当,泄露案情,尤其是涉及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嫌疑人或者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要更加细化社会调查制度的程序和标准,尤其是要增加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的要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模式采用的混合模式,其中的法律援助主体包括援助中心专职人员、社会律师、社会团体等,由于不同的法律援助主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而且其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要对法律援助主体进行统一的培训,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的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还应该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員的整体素质,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全社会共同行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案前预防和案后帮教延伸都无法独立完成。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的教养、学校的教育、社会的包容作用是刑事司法所无法替代和实现的,反之,未成年人在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后,最终要回归家庭、重返学校、融入社会,家庭的失责、学校的失管、社会的排斥,会使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前功尽弃。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局限性,应着眼于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格局,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才是做好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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