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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吻被夺”事件看一般人格权保护

2018-08-21张馨予邵旻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保护

张馨予 邵旻

摘 要 近日,一则“跨年夜初吻被已婚同事夺走,姑娘羞愤跳河自杀”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1月1日凌晨,浙江宁波市某路人从酒吧出来,听见远处传来阵阵痛哭声。走近一看才发现,姑娘沈某独自坐在河边大声哭泣情绪非常不稳定。路人担心姑娘安危,便报了警。警察还未到达现场,沈某突然跳下河欲自杀。经民警相救姑娘顺利被拉上岸,暂无生命危险。经过3天的排查,警察发现沈某自杀的原因是跨年大餐结束后,沈某被已婚男同事徐某突然强行夺去初吻,心生郁结。最终,徐某被警方处罚治安拘留12天。此新闻包含許多法律问题,但这位女子被强行夺去初吻,她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保护?

关键词 “初吻被夺” 一般人格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48

一、一般人格权基本含义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它指的是可以拥有对权利集合性人格权的享有,它存在有着重要的价值,关乎到人的尊严。

《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也十分清晰地规定了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为了保护具体人格权没有囊括的人格利益而产生,其价值在于:第一,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核心价值,全面保护人的尊严;第二,一般人格权对法律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解释进行规范,不得违反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要求;第三,依据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原则,可以创立新的具体人格权;第四,对具体人格权不能进行保护的另外的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如下:

第一,概括性。它指的是从其构成上看,它有着集合性的特点,它将不同的人格权进行总结,从而得出人格权的最根本的特征。

第二,普遍性。这个特征指的是对于人格权,它对于所有的主体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没有因为主体的不同,或者是因为权利构成就会产生差别。对于自然人而言,不管他的民族习俗还是他们的财产状况等等,这些个人因素都无法影响到他们对权利的享有。

第三,专属性。这个特征指的是人格权和主体所有者是分不开的,就是这个权利只能是由权利人来利用,无法进行转让,也不能抛弃。

第四,法定性。这个特征指的是虽然人格权有着概括性特点,但是,在使用中,必须要以法律为基础,遵守法律规定。

具体到新闻中,沈某的“初吻被夺”不属于现行《民法总则》第110条中列举的具体人格权类型之一,只能将其定义为“新型”的人格利益。当此种“新型”人格利益受到侵犯时,通过一般人格权对其保护。

二、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认定

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属于“概括式”的,并且是十分抽象的,属于框架性权利,它的内容多是对其他相关利益的概括,具有着十分广阔的内容。利用概括性模式虽然可以保护人格权,但是,它的内容不明确的话,常常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了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确认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认定方法尤为重要。

第一,必须要衡量利益的大小。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它没有对受害的标准有较为准确的认定。具体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一旦产生了损害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这属于损害行为。但是,对于一般人格权来说,它作为一种对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具有本身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实际中,它牵扯了一些不确定实践,因此,无法从其对一般人格权损害的行为就证明其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在证明其行为违法性之时,更应对利益和法益进行严格衡量。越难被准确定义的侵害法益,它被判断为违法行为时,能够利用的“固定模式”也越来越少。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侵害一般人格权进行认定时,要利用利益衡量,进行认定。

第二,要做好认定利益衡量过程。一般人格权受侵害时,必须要按照实际的情形,做出实际的分析,这样才能对其是否该被保护做出正确的判断。首先,需要认定相互对立的法益和利益。在认定受侵害的人格利益时,不仅要对受侵害的人格利益进行判断,还应对侵害人的个人利益进行判断,在两者间相互平衡对立的法益和利益。其次,需要对两者的法益和利益进行评价。这需要的不只是高度抽象能力,从精神层面判断,还应在利益的表现形式层面做出。最后,需要权衡相互对立的法益和利益。

第三,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依据。“公序”的定义是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秩序,“良俗”的着重点则是在社会道德层面,它的效力在保持道德规范上。传统的权利救济制度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对于一般人格权并不能确定的利益类型进行保护的问题。而公序良俗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救济存在两点优势:一是,迅速性和全面性,这是相对于法律保护手段事件的滞后性和防卫

的有限性而言的。二是救济方式的人性化,运用公序良俗的救济更能反映和贴合普通公民的法感情,并能唤醒他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填补法律的漏洞,将其作为兜底条款,实现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案例也是很常见的。因此,在遇到一般人格权受侵犯的案件时,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能维护民间的道德秩序。

三、一般人格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人格权做出相关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担保物权、专利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从此条可以看出,当公民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第15条中对具体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的承担责任方式做出规定,可以停止侵害,并且要求返还财产,以及进行赔偿损失,做出赔礼道歉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将他们合并起来进行利用。

在这个新闻中,徐某最终受到的惩罚是行政拘留12天,沈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徐某借着酒劲强行夺走沈某的初吻,侵害了沈某的人格尊严。徐某应当承担侵害沈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第一,赔礼道歉。徐某应对沈某做出赔礼道歉,以表达自己的悔过之意,并以此来尽力消除自己的“强吻”行为对沈某带来的内心创伤。

第二,消除影响。徐某应对沈某做出公开致歉,尽力恢复因自己的侵害行为而致沈某降低的社会评价。

第三,进行赔偿。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对侵害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即:“侵犯了别人权利造成精神损失的,然而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能够按照实际的情况,对侵权人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以及进行赔礼道歉等。如果造成了严格的严重后果,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的要求,比如要求侵权人做出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除了这部分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让其进行精神损失的赔偿,比如给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解释》中,第9条就对其抚慰金类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造成残疾的,就是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就是死亡赔偿金,造成其他的损害,就是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新闻,受害人沈某,可以要求徐某向其做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本新闻中,沈某因羞愤跳河自杀,经救起无身体上的创伤。但跨年夜,跳进了水温接近冰点的河里,衣物、鞋子、身上的手机等贵重物品如有损害,也可向徐某要求照价赔偿。

参考文献:

[1]房绍坤、曹相见.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江汉论坛.2018(1).

[2]林美慧.一般人格权的摒弃与替代.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10).

[3]刘志刚. 一般人格权形成路径的宪法学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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