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据
2018-08-20吴雁平
吴雁平
档案学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是正常的。这些认识和观点来自每个人的学识、实践与思考,有偏学理(依教科书)的,有偏常理(依实践经验)的,还有些偏法理(依法律法规)的。岗位不同,角度不同,看法自然不完全相同。重要的是从事档案学研究时,每个研究者要清楚在研究和探讨某个问题时,是从学理、常理,还是法理的角度。即不可“一叶障目”,只知有“学理”或“常理”,不知其他。如学生、教授多从学理看问题,局、馆工作者多从常理看问题,都有所偏颇。亦不可“盲人摸象”,错将其中一理,当作全部三理。
在法制社会中,一切社会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档案学研究也不例外。从事档案学研究的人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是涉法的档案学研究,应有法理视角,必须以法为据。否则就会闹出笑话。
在具体涉法的档案学研究中,知法、懂法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理常识:如法的基本内涵、法的精神、法的本质、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位阶、法律制度等;二是基本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和基本法律(如刑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等);三是具体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普通法律(如档案法等)和行政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守法有两方面的含義:一是研究时要区分使用的概念是学理概念、常理概念,还是法理概念。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替换。二是在研究论述时,应当遵循基本的法律常识与相关法律条款,除非是讨论修改、修订法律,避免出现有违法律常识与相关法律条款的言词,也不应对守法遵纪的行为妄加指责。
有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开放研究就存在不以法为据的情况。一是不懂得法的位阶,将处于下位地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置于位于上位法的《档案法》相同或更高的位置;二是将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简单地画等号,然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等同于档案开放;三是在具有法律效力,且位阶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仍然大谈特谈与《规定》相背的观点,而不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