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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撬开毒友家门将毒品占为己有

2018-08-20

检察风云 2018年15期
关键词:甲基苯丙胺瘾君子贩卖毒品

选题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贩卖毒品罪

承办检察官孟庆华

众所周知毒品贩卖利润巨大,这使很多人不惜铤而走险将其视为生财之道,其中不乏为筹措毒资而犯罪的瘾君子。近日,宝山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嫌疑人沈某某为获取毒品和牟取非法利益,竟然想到了撬锁、强占的招数。但等待他的不是巨额钱财,而是牢狱之灾。

沈某某是一名瘾君子,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2017年6月,沈某某的朋友张某某提出想从他那购买点冰毒,但他手中并无现货。突然,他想起一毒友王某某几日前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羁押,就寻思着能否从王某某的住处搞到点毒品。

6月27日上午,沈某某找到一家开锁公司,诱骗开锁匠强行破锁并更换了新的锁芯。进入房间后,沈某某找到十几包冰毒,他将品相好的收起来,并与随后而来的张某某一起吸了会毒。张某某离开了,沈某某却在王某某家住下了。

次日中午,应张某某的购买需求,沈某某在微信上答复可以凑够30克冰毒,并与之约好让其前来取货。下午两点左右,就在两人进行交易时,被警察双双抓获。警察从房间内搜出18包疑似毒品物,后又至沈某某家中搜出2包疑似毒品物。经检验,前18包疑似物中有14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35.85克;后2包疑似物中有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24克。

主讲检察官点评

毒友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羁押,沈某某非但没有引以为戒,反而撬其家门将毒品占为己有,并积极寻找买家妄图从中牟利。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沈某某声称王某某住处被查获的14包毒品非其所有,但事实证明该住所已处于其控制之下,房间内涉案毒品也处于其占有控制之下,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为10克以上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对沈某某提出了判处十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沈某某为自己的贪念付出惨痛代价,即将在监狱中沉痛反思他的行为。

(孟庆华,现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分别在侦监、研究室以及公诉等多个岗位任职,曾经发表过《“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运行程序简析》等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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