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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解读与构建

2018-08-18徐泽虹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2期

徐泽虹

摘 要:当今环境法领域对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结构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论和探讨。环境法理论的研究要实现国家的环境权力,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推动多元参与,实现合作共治,就需要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有机地结合为统一体,形成一个系统的框架。在共同的环境利益之下,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仍然是环境法学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概念,但是不可将二者割裂开,二者要相互协调,共同成长,构成环境法制的坚实框架,为现代环境法制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环境利益

法学的核心范畴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法理学的核心范畴,第二,是部门法学科的核心范畴。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可以作为,所有部门法学科范畴内的逻辑起点;部门法学科的核心范畴是对某个具体领域进行概括的范畴,它仅在范围较小的部门法学科领域内存在意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法学界基本上以权利义务作为法学核心范畴。①权利义务说成为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各个部门法学科对各自学科的核心范畴进行讨论时基本从这一主流学说出发。

当前,我们要着力构建环境法学独立的学科理论体系和核心范畴,在数十年的发展中,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建立最具典型的观点有“环境权利说”、“环境义务说”、“环境利益说”,下文将对这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环境权利说的主要观点

权力是现代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制高点环境。权利说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据了主流地位。“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受彰显和张扬的时代。”②当下时代的发展使我们对追求权利抱有巨大热情,当下的社会发展使我们意识到要追求自身权利,在环境法制领域,环境问题背后所反映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明晰化、类型化就显得尤为重要。③环境权理论成为核心内容,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价值判断的驱使。

环境权成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环境法治以环境权作为根基。环境权说的观点认为,公民拥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环境权的存在能够有效地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抗衡。公民可以通过环境权来保护自己生活的环境不受到破环和污染。以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环境权能够对环境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环境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护公共利益,当公民生活的环境遭受破坏时,公民可以通过环境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共权力有公共权力机关来行使,并不能保证无时无刻都做到公平,因为公共权力机关会存在某些自身利益偏好。第四,环境权的提出和认可体现了民主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环境的保护由原来自上而下的命令型管制向自下而上的民主型方式轉变,这样既保证了公共权力的有效行使,也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政府失灵情况的问题。

二、环境义务说的主要观点

由于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诸多批判,环境义务本位环境亦无重心等理论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开始兴起和发展。环境义务,说主要是,指,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两者当中,环境义务,才是环境法的基石。主要内容有,第一,环境资源是有限的。之所以会产生环境问题,是因为人类无休止对环境资源的索取,这与有限的环境资源产生了矛盾,仅仅用权利这一单一路径来实现保护权力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通过对公民进行义务上的分配,这是由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而决定的。第二,环境权存在,而没有环境义务概念的提出,这将是一种不完备和不平衡的现象。环境权利所针对的主体是全人类的整体环境权力,而环境义务所指向的是环境的某个部分。对能够影响到环境的所有主体,给予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设定,能够有效地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地方环境一五论和环境权并不矛盾。环境权是指人类享有在美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对整个环境的界定,而环境义务说是将保护环境的义务分配到公民的手中,通过公民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两者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有学者从环境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环境义务中心的法治建设路径模式,由于环境权在解决具体的环境问题上存在着边界,以及环境权理论自身发展并不完备,促进了环境治理的多个中心理论模式的发展。④环境义务论的倡导者对环境权这一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持否定态度,这是建立在对环境权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环境义务论的倡导者们强调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环境义务,因为环境权的界定在实际过程中是模糊不清的,而环境义务对它的实际可操作性提出了具体操作方式。

三、环境利益说的主要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利益应该成为关注和研究的一个新的和重要的概念。环境利益说主要包含“环境公共利益论”和“环境区分利益论”两种主要观点。“环境公共利益论”。环境公共利益论是指:公共环境利益能够将环境法的各个原则,各项制度连接为一个体系,不仅如此,公共环境利益还能够对环境法的建设作出具体的指导和建议。这种论证的逻辑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法律保护的利益,通过法律上的确认上升为权利,通过对权利的维护得到利益的保护。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利益是公共的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形式得以实现。第二,起点是环境公益,这区分出环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点,例如,程序性、预防性、公益性:技术性等特征,对这些不同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第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授权代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一般只能由政府来行使。第四,环境公共利益成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并不与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救济权利相矛盾,公民仍然能够参与到环境事务当中。环境区分利益论是指,自然赋予的环境利益和人工创造的环境利益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不平衡性。环境利益要着眼于现实,具有不同现实情况的地区所享有的环境利益显然是不同的,有的优势地区享有充分的环境权,而有的劣势地区的环境资源匮乏,所享有的环境权也相对不足甚至缺乏。环境法要区分和协调不同的利益,进行环境利益的分配。⑤

由此可以得出,上面两种论述的相同点是:环境利益在本质上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在研究环境法理论时,逻辑起点应当是环境利益,要紧紧围绕者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对环境利益的提高,以及对环境利益的分配进行法制制度建设。而两者的不同点是:前者认为要通过对环境权利的分配和对主体参与环境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环境利益这一公共利益,后者认为环境利益可以通过经济的协调手段进行区分性的分配,是一种可区分分配的公共利益。那么,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实际上是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理论提升和进一步的改进。上面两种观点提出了环境法是区分性的公共利益以及整体性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对环境事务参与权的实现和监管以及对环境义务的承担形成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

参考文献:

①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3 年版,第 13-19 页。

②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③参见秦鹏、杜辉:《环境义务规范论》,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 页。

④杜健勋:《环境利益分配的法理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325 页以下。

⑤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 年 0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