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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遵循的若干原则

2018-08-18郑丽丽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2期

郑丽丽

摘 要: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如何清楚、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首先解读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如何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如何判断该保护范围是否合理,从而为企业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确权提供借鉴。

关键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遵循;若干原则

1.前言

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含金量极高的知识产权,因为专利权在有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具有独占性,可禁止其他任何人实施被专利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其同时具有“防守性”和“攻击性”。但是,也有人说:“申请专利没有用,只要改一改就能跳出专利的保护范围。”这句话实质上反映了专利撰写,特别是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如何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1为了满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明确要求,必须满足三个明确的要求

2.1.1在第一层次,用于表征权利要求中每个技术特征的术语的含义必须清楚,即不应使用诸如“极宽范围”或“高温”等含糊术语。

2.1.2第二层次,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特征和彼此之间的定义关系的总和明确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保护。该计划以及这些技术计划的明确界限。

2.1.3第三层次,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明确的,即不同权利要求所声称的各种技术方案与引文关系之间不存在矛盾。

总的来说,上述三个层面的写作和判断并不困难。基于本发明的内容和现有技术,申请人可以明确写出。

在无效或侵权诉讼中使用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制性特征的解释应该受到实施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并且不应该被解释为涵盖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方法应该被解释为仅覆盖规范中记录的具体实施方法及其等同物,具体可参见比克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案,曾展翅诉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2.2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更为合适

2.2.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将专利权人的合理合法保护与公众的法律稳定和合理利益结合起来。有必要明确界定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解决方案并澄清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来创造和创造空间。功能定义的特征将被解释为涵盖能够实现所描述的功能的所有实施例。实质上,申请人未发明的内容全部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将不可避免地限制他人的发明创造。空间。将功能有限的特征解释为仅涵盖说明书中记录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不仅考虑申请人的发明贡献,而且还考虑现有技术的情况,并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制为合理的范围。

2.2.2如果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并且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其他可以实现功能或效果的方式,则功能或效果限制特征用于权利要求中。如果功能受限特征被解释为:通过覆盖能够实现所描述的功能的所有实施例,意味着除了说明书的唯一实施例之外,仅在本发明中实现的目的或所获得的效果在权利要求中描述。这与纯粹的功能性定义类似。很明显,保护范围很大是法案不合理,而且将功能限制性特征解释为涵盖所有可以实现这些功能的实现是不合理的。

此外,《美國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规定:“对于针对一种组合的权利要求来说,其特征可以采用‘用于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机构或步骤的方式来撰写,而不必写出实现这些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方法步骤。以这种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结构、材料、步骤以及其等同物。”可见,在美国,也没有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而是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3.如何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明确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后,可以进一步确定保护范围是否合理。所谓的保护范围是保护范围不能太小,以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也不太大,以获得规范的支持。以下具体分析这两个方面。

3.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小

一般而言,国内申请人缺乏专利申请的经验,特别是撰写申请。通常会发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本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基本相同。但是,专利权只有权阻止他人做专利权利要求中定义的内容。如果其他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轻松获得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效果,此时确定他人侵权并不容易。因此,保护范围过窄的专利通常价值不大,并且经常被用来装扮他人。在编写索赔时,不可能简单地复制规范中的具体实现,而是深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确定发明,并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和替代方法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或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进一步思考。可能的改进方法或发展方向,以便选择合适的书写方法,如优势概念的总结,概要的并行选择,数值范围,功能限制,有限的效果等,以获得真正有价值的专利。

3.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大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太大,并且应该与申请人在说明书描述中作出的现有技术贡献相一致,并且可以基于所公开的实施例或示例允许申请人总结,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合理的预测,广义保护范围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可以与前述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进行相同的比较。技术效果。本说明书是否支持一般的权利主张基本上是考虑说明书中是否存在足够的信息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整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实施本发明而无需创造性劳动。也就是说,根据说明书给出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根据现有技术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有限实验来判断:

在整个索赔范围内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以实施;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技术方案是否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如果上述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一般的声明可以由规范支持。如果其中一个答案是否定的,则说明书不能支持一般的声明。

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可以预料到可以实现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方案,则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在整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应基于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中给出的信息来概括,并且可以通过采用上层中的求和概念,并行选择中的求和以及数值范围中的求和来书写。

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判断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能够确定现有技术中存在能实现该相同功能或获得相同效果的相应部件,并且该相应部件也能够用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则包含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否则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满足三个层次的清楚:权利要求中用来表征每一个技术特征的术语的含义必须是清楚的;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必须是清楚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整体是清楚的。

对于功能定义的权利要求,功能限制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列举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使得申请人(或发明人)的贡献与他获得的益处一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是合理的,并且可以以通用的方式,功能或效果受限的方式书写,以避免减少保护范围。对于这两种写作形式,作者给出了判断规范是否支持保护范围的方法。

4.结束语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重点,申请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性和合理性,以得到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安全和争取主动。

参考文献:

[1]瞿昊晖,张鹏.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以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博弈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6(03):516-531.

[2]董妍,崔琳,王立石,马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专利审查和司法解释中的差异分析[J].知识产权,2016(07):37-4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