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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亡,同桌9人赔了61万元,哪些情况酒友不担责?

2018-08-18刘海滨

方圆 2018年14期
关键词:醉酒者酒友曾某

刘海滨

某日凌晨1点多,浙江省金华市某酒店大堂内,40多岁男子曾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曾某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警察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61万元。

酒宴的組织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四点,酒友不承担责任: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不劝酒,随意最好。2.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适当免责的。(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要游泳或者进行其他剧烈运动的时候,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否则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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