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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大头儿子”著作权案未见分晓

2018-08-15赵书博

法庭内外 2018年7期
关键词:大头人物形象动画

赵书博

1994年,刘泽岱受托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由于当时并未明确上述3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导致2014年以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打”的不可开交。2018年6月12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央视动画公司为1995、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大头儿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大头儿子”作品形象;被告时代佳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大头儿子”形象玩偶,侵犯了原告对“大头儿子”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大头儿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央视动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2013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补充协议》附图所附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是否即为刘泽岱于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简笔画作品、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否尽到举证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人物形象

央视动画公司95版人物形象

央视动画公司13版人物形象

大头儿子公司涉案玩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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