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经济法思考
2018-08-15余葱
余 葱
2016年1月,武汉市提出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以下简称“留汉工程”);2016年6月,武汉市政府颁布《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内容涵盖安居落户、促进就业、支持创业、高效服务四个方面,支持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标志着“留汉工程”的正式启动;同年11月,武汉市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首次出现。
一、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概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使得对人才的珍视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需求愈加凸显。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素质人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作为社会的新鲜人,同时也深受初入职场或创业初期的生活拮据之压力。安居方能乐业,大学毕业生兼具人才储备的优势性与收入低水平化的弱势性双重属性于一体,对大学毕业生的住房权益予以保障有着更为特殊的重要意义。武汉市政府从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际出发,推行“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贴合大学毕业生群体的特殊性,创新性地提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并制定出一系列配套性的措施,为大学毕业生做好了安居的制度构建及政策保障。
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与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共同构成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是武汉市政府为招揽人才而专门针对解决大学毕业生住房困难问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对住房面积、供应对象和租购金额标准等进行限定,具有产权公有性、主体唯一性和不可交易性的特点。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推动与社会力量支持的双重合力,涉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以及宏观调控等职能的发挥,以政府力量为主导,行政色彩相对浓重;以市场(社会)力量为主导,则又会缺乏宏观层面的引导。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制度构建,其前提与核心问题就是明确政府与市场在构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这一制度中的科学关系,将政府与市场(社会)在构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这一制度中充分融合,实现二者的最大合力,惟其如此,才能尽快实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之经济法机理
1.大学毕业生住房难源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通常认为,市场失灵表现为公共产品的缺失、经济负外部性、供求失衡、垄断等几个方面。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 [2003]18号),标志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根本转变。自国发 [2003]18号文件实施之后,住房的可自由、合法转让,房地产市场对住房需求在短时间内爆发,使得商品房市场价格一路飙升①,与之相伴的是房价虚高、房地产供求结构畸形、百姓住房难等一系列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住房又是刚性需求,房地产的价格已不再单纯地仅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卖方(房地产商)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严重的失灵。市场具有竞争性和惟利性,大学毕业生在刚进入社会就深受住房问题的压力,无力参与更加严酷的市场竞争,从竞争之初就失去了竞争的力量,严重削弱了其参与之后经济竞争的实力,而在竞争中已经获得成功的理性经济人,不可能无偿转让自己的财富,这加剧了成功者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贫富差距,大学毕业生住房难问题产生叠加效应,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障性住房作为准公共产品,其特性决定了由具有惟利性的市场主体来承担的不可靠性,以及由政府来承担的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
一般认为,政府失灵源于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度过大,超出市场的承受范围,产生新的失灵现象,人们通常将政府失灵与政府过度干预划上等号。实际上,政府干预的缺位、干预力度的不足也会造成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应当是既包括政府干预过当也包括政府干预不足,即政府干预不适当。
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调、结构不合理等市场失灵现象产生了政府干预的需求,我国相继出台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旨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的保障性政策,大学毕业生也一度以“夹心层”的身份与其他公租房受众对象一起参与轮候,等待公租房的“莅位”。看似保障的全覆盖,实则是不加区分一揽子干预。大学毕业生作为初入社会的新人,薪资微薄,确实肩负与“夹心层”无异的住房压力,然而,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素质人才,初入职场的收入低水平化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表现,随着经验的累积以及自身知识储备的实践化,收入是会不断上升的,这亦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表现。将其与“夹心层”其他主体一概而论,无疑有失偏颇。因为其既忽视了大学毕业生相对弱势的暂时性,没有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又增加了“夹心层”的主体范围,削弱了政府对其余“夹心层”的保障力度。政府以公租房制度解决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难问题,显然干预不足、保障不充分,大学毕业生住房依旧难,实则是政府失灵的体现。
2.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实质公平
资源配置公平是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参与每一轮经济竞争活动的起点。住房难问题是房地产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占有不公平及市场竞争不公平的结果。政府对住房难问题进行干预就在于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纠正不同主体间在住房资源配置方面的明显不公平差距②,使住房困难群众能够获得住房保障,能够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到每一轮的经济竞争活动中,它是经济法实质公平观的典型表现形式。
经济法以促进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对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保护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大学毕业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有其本身独有的特殊性。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大学毕业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人才储备的绝对主力。初入社会暂时的收入低水平化与人才发展战略的地位主力化是大学毕业生的双重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对大学毕业生住房难问题的解决,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予以保护,独立于其他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对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进行具体化分析后的成果。针对大学生毕业生特质采取不同的政策,予以有差别地倾斜性保护,是经济法站在形式公平基底之上,以承认个体差异性的存在为基础,正视不同弱势群体的特质,并针对其不同进行差别性制度构建,以真正矫正形式公平之不足,实现实质公平这一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
在房地产供需体系中,大学毕业生的经济困境使得其在房地产市场中处于极为尴尬且无能为力的地位,大学毕业生对住房的刚性需求以及其经济的绝对弱势与房地产开发商供不应求的绝对优势形成了严重的失衡。如果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待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那么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恢复市场的调节功能,其侧重点在于市场的效率问题。而如果从市场失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政府干预的合理性,那么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节利益平衡,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侧重点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问题。从保障住房权益的角度而言,政府出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衡问题,保护大学毕业生的住房利益,保障其在住房市场的实质公平。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并不是一味地锄强扶弱,绝非对所有优势主体进行干预、对弱势群体予以支援。客观而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当然与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努力分不开,然而,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其繁荣背后的代价是越来越多的群众买不起房、住不起房,住房难问题突出成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绊脚石。经济法承认贫富差距的存在,承认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差距客观存在。经济法的干预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对严重干扰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优势主体及已经或将要发生市场失灵的行业进行干预,对不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环境中来的、生活水平严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性的扶持政策,对资源占有进行非对称性的调节,将差距缩小到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范围内,控制在能够实现各主体公平博弈的范围内,缩小到社会容忍度范围内③。毕竟,矫枉若过正,亦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三、经济法能促进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良性实施运行
1.政府干预有效之根本——政府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
市场失灵产生了对政府干预的需求,然而政府也会失灵,并且通常而言,政府失灵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防止政府失灵,实现政府干预有效的根本就是努力使政府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所谓相适应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应,也包括干预程度的适应。政府干预的范围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④,政府干预的程度应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同时应当动态调整干预范围的大小以及干预程度的强弱。当市场失灵的范围缩小或市场失灵的程度降低,政府干预的领域以及干预的力度也应当随之相应限缩;当市场失灵停止或恢复作用时,政府应当及时停止干预。把未失灵的市场理解为失灵、把失灵的市场理解为未失灵,或者把轻度失灵的市场理解为重度失灵、把重度失灵的市场理解为轻度失灵,其实质都是对市场失灵的范围及程度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没有在干预的过程中及时作出动态调整,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范围、干预的程度与市场失灵不相匹配,导致政府失灵。
在《实施意见》出台以来,大学毕业生一直以“夹心层”的身份接受公租房制度的保障,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地方继续沿用公租房政策实行对大学毕业生的住房保障。⑤政府没有将大学毕业生与其他弱势群体进行具体化分析,导致对大学毕业生住房难问题的解决缺乏实质性的效果,大学毕业生住房依旧难。笔者在前文中提到,大学毕业生住房难实质是政府在对大学毕业生住房问题中的干预不足。《实施意见》的出台,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在大学毕业生住房问题中的缺位,动态地调整了干预范围,实现了干预范围的扩大与明晰化。大学毕业生是高素质人才,其收入的低水平化只可能是暂时性的,因此,政府还应该动态调整对大学毕业生住房保障的力度。就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首先,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应仅限于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超过5年仍承受住房难问题的大学生应当寻求公租房、廉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其次,大学毕业生在有能力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购房、租房时,应当及时退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体系。大学毕业生初入社会,缺乏实践经验,工资收入低水平化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表现,其本身并不是市场失灵的体现。然而由于收入水平低,大学毕业生住房难也是客观事实,是需要政府予以倾斜性住房政策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当明确,其对大学毕业生所给予的住房保障是基于经济法社会本位属性、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使命。政府在对住房资源进行再分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应当把握好“度”。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政府对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还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时因地进行调整。这是实现政府干预有效性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政府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的深度体现。
2.政府干预有效之前提——政策目的应单一
政府失灵既有干预不足、干预缺失所致,也有干预过度所为。政府在对大学毕业生住房难问题的解决方面干预不足甚至有缺位之嫌,使得大学毕业生住房依旧难。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在现实中,更多的是政府的干预行为超过必要的范围、程度而产生的政府失灵。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策制定的目标复杂化。政府制定某项政策解决某个社会经济问题,往往会设定一系列不同的目标,而这些目标间往往又会出现冲突或重叠的利益问题,导致目标不明确,政府干预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
实行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首要目的是招揽留汉人才,这是与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区别的根本所在。虽然推行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外部效应方面会与公租房等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相重合,例如,化解“夹心层”住房保障缺失的尴尬,甚至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但或许这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推行该政策将产生的外部正效应,但笔者认为,目标与实际的影响应当分开,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只会让“初心”不自觉地承载太多的“负重”,在制定、落实政策的时候,甚至会混淆核心、重点,还没有走太远就已然忘记了当初为什么要出发,政策实际落实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强调政策目的的单一化并不是不考虑其它相关的因素,而是指以该目标为靶心,以实现该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每项举措都直击靶心,实现信度和效度的高度统一与融合。例如,在现有的公租房政策中,公租房制度已经能够保障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住房利益,为什么还要再制定《实施意见》呢?概言之,其根本目的不同。公租房政策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满足“夹心层”住房需求。公租房政策的出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完善我国的住房结构体系,甚至优化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这并不是制定公租房政策的直接目的,公租房政策是我国构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环节,对于保障性住房这样一个箭靶,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制度的构建均是直击该靶心的箭。而《实施意见》其实是武汉市政府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的一个具体步骤,是武汉市政府从住房这一角度为招揽人才而量身定制的政策方案。客观而言,《实施意见》的实施确实会有利于公租房体系的完善,推动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构建,但它却是属于不同的体系,肩负着不同的使命。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即应当明确,该举措的目的是为武汉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应当以“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为蓝本,制定的所有政策都应当是紧紧且仅仅围绕招揽人才这一个中心的,而非既要招揽人才又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还要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结构等。
广度与深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一项政策能带来的社会效应越广不意味着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资源是有限的,政府能够投入的时间、精力、资金都是有限的,如果目标太过庞杂,芝麻西瓜都想要,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就会分散掉本应首要完成的任务,虽然看起来似乎社会效应很广,但其实每一项目标都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最终造成实施效果的信度大打折扣。应以首要目标为圆心,在牢牢扎稳圆心的前提下,再向外画出同心圆,拓宽政策的辐射广度,惠及其他。一个问题可以有多重政策、多种方案来实施解决,但一项政策、一种方案只应当专注于一个问题的解决。上帝与凯撒尚且权限分明,我们亦当如斯矣!
3.政府干预有效之保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合理性来自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认识⑥,认识的统一化和深度化是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政府干预有效性,强化政府与市场耦合性互动的有效路径。承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总的趋势,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越来越科学化的体现,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于市场决定性作用地位的共同认识的不断统一与深化。⑦这一认识要求国家和政府应当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与诉求。
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是市场经济的最显著特征。我们可以寄希望于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少赚钱,但不能希冀每个企业家都是慈善家,少赚钱是可能的,但不赚钱甚至赔本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理性经济人的根本属性,有悖于经济法视阈下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要求。政府通过对经济进行干预,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来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中来。而政府所采取的举措需要市场主体接受或采纳方能产生效力,其根本就在于尊重经济规律。因此,要想吸引社会力量的加入、社会资金的投入,政府应当通过税费的减免、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开发商的土地成本、向开发商补贴保障性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或租赁或出售之间的差价,以切实保障开发商的利益等方式,综合运用金融、土地、投资、减费等举措,依此设计出既能实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又能满足市场主体营利性属性从而使企业心甘情愿注入资本的制度。政府的任务是制定出能够有利于政策实施的制度,并且维护好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环境、良好竞争秩序,将主导作用让位于市场调节机制。
如果政府干预只一味地强调“市场经济规律”,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全面性要求,偏离了社会利益整体轨道,忽略了实质公平的要义,那么将会不自觉地走向市场原教旨主义,导致与调控的目标相悖,与干预的初衷相去甚远,与政府所肩负的社会利益之责任相背离。调控者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偏好选择调控措施和行为,应当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重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更好地发挥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
政府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目的是以人才的力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倾斜性的扶持政策,设定扶持条件和年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制定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该住房的市场价值,更要结合大学毕业生的实际承担能力以及政府所能给予的最大保障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再综合定价。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政府干预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尊重经济规律的最大合力为考量,构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政府的保障力度亦当“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四、经济法视阈下对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简要评析及合理化建议
1.房源的统一不等于制度的合并
《实施意见》中对于落实“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的政策,提出了“盘活存量”这一主张,通过租赁“城中村”改造闲置的还建房、调整部分公租房来补充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的数量。对于这一项举措,有公众质疑此种做法不妥,将还建房与公租房的房源冠以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之名,实则是拆东补西,政策内容的重复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新政的落实有以牺牲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之嫌。
笔者对上述质疑之声不敢苟同。首先,房源的统一不等于制度的合并。“城中村”改造的还建房也好,公租房也罢,甚或是新生的大学毕业生保障房,其房源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政策理念、对受众群体的资格认定及取得住房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城中村”还建房是政府的补偿性住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主要以补偿形式取得,针对的是为配合“城中村”改造拆迁而失去住房的群众;而公租房与大学毕业生保障房虽同属于保障性住房,但公租房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夹心层”住房难的问题,针对的是除符合大学毕业生租赁房要求的其余“夹心层”群体⑧;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出台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针对的是刚毕业且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大学生。因此,虽然房源有合并,但性质完全不同,更无所谓的拆东补西之嫌。
其次,“盘活存量”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科学性。“夹心层”主要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与中低收入人员,其中新毕业大学生与该“夹心层”有重合部分,是政府专门针对初出校园的大学毕业生而制定出的保障性政策。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即使只是对某一种关系或行为的细微调整,其背后都有基于对或冲突或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估、考量的准则。政策的制定不是无谓的也不是重复浪费资源,而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而产生的,有其独立的价值。从公租房的保障性视角而言,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是特殊化的公租房,它当然具有公租房的一般特性与意义,但它更有着公租房所不具有的特殊价值——政府对人才的爱惜与重视,吸引人才与留住人才的决心。既然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也是公租房的一部分,那么将部分公租房调整成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不仅没有改变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而且大大提升了新政落实的效率,是完全合理且正当的,是政府制定政策、落实政策的科学性和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再次,“盘活存量”体现了政府实事求是的精神及集约资源的态度。政府盘活存量,是将闲置的“城中村”还建房调整成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针对的只是闲置的部分,对于已经被分配出去的或正在使用的房源,不做调整,不仅不可能损害“城中村”还建房受众群体的利益,反而提升了资源利用率,节约了资源。政府将部分公租房调整成大学毕业生公租房,也只是针对大学毕业生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更加符合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和权益,而不是随意、任意的调整,是实实在在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的,实实在在地为大学毕业生谋福祉。
市场经济不姓资也不姓社,它只是用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式,同样,补偿性住房也好、保障性住房也罢,对于其受众对象而言,房子本身没有差别,它都是政府用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推进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方式,只是受众群体的资格认定、受惠标准不同。以房源的调整来诟病制度的合理性不可理解。
2.房源供应量不足的解决路径
武汉市素有“大学之城”的美誉,高校数量在全国的排名中仅次于北京,位居第二,截至2014年5月,武汉在校大学生人数全球第一。在招揽人才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正因此,大学毕业生数量之庞大导致对武汉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数量要求颇高。数量不足的解决有开源节流两条路径,从开源来看,《实施意见》中规划出了新建、配建、改建等三种方式,以及对房源作出调整的“盘活存量”这一方式。而对于节流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拓宽路径:
首先,倡导共享理念,集约住房资源。《实施意见》中提到,通过完善共有式的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集约利用空间,降低落户成本,使大学毕业生有房住、好安居。这是武汉市政府从政策实施的宏观角度所确立的原则性纲领,从住房供应量的角度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建设一定数量的套房,以倡导大学毕业生进行合租,共享共有空间,节省住房资源。该套房既可以用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也可以用于安居房,可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决定房源的不同用途。适用的不同方式,可以实现租赁房与安居房的灵活转换,实现资源的节约,同时提高政策落实的效率。
其次,推行货币化补贴,实行住房补给与租金补给相结合。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时间短,任务重,能进行分配的住房资源相当有限,政府应当以提供住房为主。对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制度而言,应允许超过轮候期限的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申请者到市场租赁符合其保障标准的住房,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或者是采取申请租金补贴与申请住房配给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但不管是哪种方式,政府提供的租金补贴都应当以实际租金的20%且不超过同一地区均价的20%为宜。2017年11月27日,武汉市就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下发通知,全市中心城区所有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选择享受货币化保障的方式,并按照规定和标准领取租赁补贴。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也是公租房的一种,该政策的推行方式亦可以适用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中。对于安居房制度而言,同样可以适用货币补贴与住房配给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符合安居房申请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允许其到住房市场购买商品房,政府对其提供住房的货币补贴,应以安居房60平方米的货币金额为限。这样,既真正地实现了对受众者的保障,又集约了资源,减轻了政府筹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压力。
再次,坚持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严守入口,严把出口。在对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大学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的时候,要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坚决取消其参与资格。同时,政府应该明确,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不能等同于大学毕业生住房,应明确其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特征,因此要严格实行循环退出机制,对于超出最长租住期限或不再符合参住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其住房,提高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重复使用率。此外,还应明确大学毕业生保障住房的一次性性质,即每个符合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大学毕业生,有且仅有一次享受该政策保障的机会,以实现机会的均等性。对于已经被强制要求退出租赁环节的大学毕业生,如果仍无力购房,不受其曾经享受过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待遇而剥夺其参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即对于已退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大学毕业生而言,若其仍符合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准入标准,则可以享受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政策,以实现形式公平下对大学毕业生实质公平最大程度化的保障。⑨
复次,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的楼房,避免后期的反复维修造成资源的浪费。由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开发商在对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进行新建、创建、改建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偷工减料、以牺牲质量换取数量的现象。根据以往的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后期的反复维修是经常现象,大部分原因还是在修建时对质量的把控不严格。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施工中房屋质量的监管,以避免后期的反复维修造成资源重复的浪费,以及避免出现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投入使用,造成房屋空置的现象。
最后,以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降低住房的空置率以提升住房的使用率。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针对的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此要考虑该群体的需求。不管是租赁房还是安居房,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既不是社会最底层的群众,也不是拥有一定财富的人群,而是社会发展的新鲜血液、优质力量,因此,他们的住房不仅要区别于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别的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的选址上也要充分考量到该群体创业就业的特点,交通便利应当是首要条件,不应太过偏远,导致生活成本高、房子空置率大,避免不能真正实现对该群体的保障以及造成住房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一直以来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化的重要内容。市场的决定性地位以及对政府干预方式越来越科学化要求的提出,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产生的,是顺应经济规律的产物,是尊重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政府干预应逐渐实现由传统的弥补市场失灵转向更为重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本文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构建出发,从经济法的角度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化的今天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落实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刘翠竹:《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沿革之研究》,《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
② 刘大洪、廖建求:《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③ 胡光志、张军:《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④ 刘大洪:《论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内涵与适用》,《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⑤ 例如《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规定,对本科毕业在宁就业大学生(25岁以下),可享受600-1000元租赁补贴,或申请30平米公租房;成都新都区出台“人才新政24条”,推行青年人才公寓,提供过渡性住房等,这些政策其实质都是公租房制度。
⑥ 岳彩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宏观调控制度转型》,《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
⑦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四大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市场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是基础作用,也不是主导作用,而是决定性作用,十九大重申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再次强调了市场的决定性地位。市场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表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越来越深入,方向愈加明晰。
⑧ 公租房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夹心层”,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亦属于“夹心层”范围,在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出台之前,属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政策受众群体的大学毕业生是有权利享受公租房制度保障的,该政策出台后,符合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应当优先适用此政策,因此,笔者对武汉市范围内公租房的受众对象作出了一定的限缩,排除了符合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政策的适用对象。
⑨《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的第二点规定,“实行循环退出机制”里的“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此处的“重复”二字有语义不明之嫌,笔者建议改为“同时”,以明晰大学毕业生在退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体制后的利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