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强制免疫和抗体监测中存在的误区及改善措施
2018-08-15
(平湖市畜牧兽医局,浙江平湖 314200)
为有效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强制免疫病种、操作程序、防疫经费和防疫队伍、拒绝强制免疫处罚规定等。然而在当前基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由于受养殖方式、养殖观念等一些社会、经济、人为因素的制约,部分养殖场的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保护水平不高,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场点数占监测场点总数的比例偏高,存在着一定的疫病危害风险。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畜禽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不合格场点调查情况,现就基层动物强制免疫和抗体监测中存在的误区和改善措施进行探讨,以期促进防疫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1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存在的误区
1.1疫苗的发放使用不科学 近年来,国家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不断更新换代,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为例,重组禽流感病毒H5N1亚型灭活疫苗经历了Re-1株、Re-4株、Re-5株到Re-6株、Re-7株和Re-8株更替,还分单价、二价和三价苗。由于乡镇疫苗管理人员和养殖户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在疫苗发放领用中针对性不强,疫苗种类与动物种类不能按要求匹配。
部分养殖户则由于不清楚禽流感H9亚型疫苗和禽流感H5亚型疫苗的区别,习惯性认为自已花钱买的疫苗优于政府免费送的疫苗,以为只要接种了禽流感H9亚型疫苗就万事大吉。有的则将禽流感病毒二价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Re-8株)和三价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Re-7株+Re-8株)混用,导致一批鸡的禽流感病毒H5亚型Re-7株抗体水平严重低下,给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留下了隐患。
1.2防疫工作心存侥幸心理 部分养殖户由于对动物强制免疫缺乏认识,对防疫工作心存侥幸心理。
一种是由于养殖户本身的防疫意识不高,体会不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看轻了防疫对动物的保护,在养殖过程中过多注重经济效益,担心免疫应激会引起畜禽死亡损失,重养轻防一时难以改变。
另一种是基于对禽流感疫病的片面认识,养殖户认为只要做好冬春季禽流感免疫就问题不大。
第三种是农户面对淘汰鸡、弱残鸡、自宰食用鸡,因数量少价值低得不到重视或屠宰前28天内禁止使用疫苗的警示,主观上直接放弃了禽流感强制免疫。
1.3免疫记录不全 根据规定,强制免疫注射疫苗后应做好免疫记录。基层有关部门在组织对散户进行集中免疫时通常有记录户主姓名、免疫品种、数量,但没有记录疫苗批号、厂家等信息。
规模场按程序自主免疫时,部分场主嫌麻烦未及时记录或不做记录,有的记录信息不全,凭记忆提供免疫背景信息,给监测结果分析和免疫不合格原因查找带来困难。
1.4对免疫保护期把握不准 平湖市以“公司+农户”的订单经营模式下的养殖户,由公司负责抽查免疫抗体水平,指导防疫,保证畜禽免疫抗体水平达标。
但据调查,大部分养殖场内部没有开展抗体水平检测,对超过免疫保护期时间把握不准,存在防疫漏洞,部分肉鸡养殖户因销售阻滞延长饲养周期时未能及时加强免疫。
2 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存在的误区
2.1基层防疫工作者对抗体监测认识不足
一是无论养殖场户还是乡镇动物防疫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监测人员,对当前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
二是对抗体水平检测技术的主要原理缺乏了解,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抗体水平监测采血阻力大
一是抗体水平监测需要采集畜禽血液制备血清来检测,基层采样人员反映采血难度大。由于追抓、保定、失血、疼痛等应激反应,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畜禽生长和生产性能的短时下降,例如肉鸡和猪生长速度下降、奶牛减少产奶、蛋鸡停止产蛋、甚至死亡,因此阻力较大。
二是部分规模养殖户为了尽量减少采样数量,甚至为了少抽检弄虚作假,部分散养户由于养殖量较少更舍不得对畜禽采血,从而影响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抗体水平监测结果利用率不高
一是集中监测工作中从采样到抗体水平检测出结果,一般间隔时间长达一个月以上,部分饲养商品肉鸡的饲养场户拿到检测结果时肉鸡已经出栏,已无实用意义。
二是由于部分采样单信息的填写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免疫背景信息缺失不全或张冠李戴,鸡龄与免疫日龄、采样日期存在时间上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评估,造成错误判断和防疫指导,甚至可能错过灭疫的最佳时期,进而带来严重后果。
3 动物免疫工作的改进措施
3.1加大法律宣传 有关部门要适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养殖场户清楚认识到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监测义务和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法律后果,正确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将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对今后开展动物疫病抗体水平监测工作将有很大帮助。
3.2加强技术指导 利用农技指导员、联场带户责任制以及防疫日常监管联系人制度等,加强对规模禽场的防疫技术指导和免疫档案记录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防疫漏洞,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以利动物强制免疫抗体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3.3加强防疫培训 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养殖户、乡镇防疫工作负责人、农技指导员、联场带户责任人和防疫日常监管联系人开展防疫技术培训,通报当前禽流感疫情形势,宣传国家省市相关防疫政策、法律法规,传授基本防疫技术知识、防疫认识误区和分析免疫失败原因,抗体检测原理及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等,以提高广大养殖户、乡镇防疫人员和群众对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从根本上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效率。
3.4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行为的执法工作,办理不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按强制免疫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调查取证中,要注意证据完整性和处罚程序合法性,立案审批、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笔录、免疫档案、《警告与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证言、证人或音频、视频材料等证据证明完备,代作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代作处理时派员到场监督,代作处理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作处理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程序,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3.5加强监测力量投入 有关部门要适当充实实验室监测技术人员,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提供走出去培训和锻炼的机会,让实验室技术人员掌握一线生产技术能力,有目的培养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生产的指导意识,提高禽流感抗体监测服务养殖的效果。
3.6落实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有关部门应出台关于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实施办法,对申报补偿的条件、补偿程序、补偿标准、经费支出渠道进行明确,及时解决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对养殖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有效推进畜禽强制免疫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