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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图片惹官司

2018-08-14杨洋

特别文摘 2018年6期
关键词:格尔兰特牛排

杨洋

下班后,21岁的柏林女孩兰特前往餐馆吃饭,点的东西是法国蘑菇汁牛排。厨师格尔端着牛排送到兰特面前,椭圆形的盘子中间摆放着3块煎得焦黄的牛排,上面浇着清香的蘑菇汁,牛排的边缘放着3个洋葱。兰特觉得食物非常漂亮,狼吞虎咽地吃掉十分可惜。兰特准备用手机将美食拍摄下来,上传到社交网站供朋友欣赏。

这时格尔立刻阻止道:“用手机难以拍出好看的照片,无法完美呈现厨师精心烹制的食物,会影响厨师的声誉。美食照片上传到社交网站供他人分享,受到拍摄效果的影响,容易让没有来过的人失去新鲜感,无法再让他们感到惊喜,另外还有侵权的嫌疑。”但是蘭特并没有在意。

把图片上传到社交网络后,兰特很快接到法院的传票,格尔以侵犯艺术品产权的名义起诉她,要求赔偿4000欧元。法院审理时,兰特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消费者到餐馆购买食物后,拥有食物的支配权,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处理。格尔坚决反对,食物是厨师的艺术品,自然享有“著作权”,拍照上传需要取得他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分析案情时法官说,随着给美食拍照迅速流行,拍照上传网络的行为相当普遍,餐厅已经很难阻止,德国只能出台法律,将精心摆盘过的餐点列入版权法管辖范围,经过精心烹制的菜肴,是创造者的艺术品,范围涉及烹调过程中所有个人创造的步骤。法官还特别指出,餐厅里精心制作的美食,受到版权法保护,厨师有权决定自己的食物放在哪里被复制,以及复制的程度。即使顾客没有商业目的,仅仅在社交网站供朋友欣赏,也需要得到厨师的同意,在不经厨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食物照片上传至社交网络属于侵权,最高可以处罚9999欧元。

法官最终作出判决,支持格尔对于美食享有“著作权”,顾客拍照需要取得他同意的主张。在厨师劝阻的情况下,兰特依旧拍照上传图片,侵犯了格尔的“著作权”,兰特必须及时撤销上传到网络的照片,并赔偿4000欧元。

“现在我并非没有钱用,赔偿只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让我的观点成立。”在顺利赢得官司后,格尔郑重其事地感慨,“劳动是辛苦的,不管在任何时候,都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劳动,自觉自愿地尊重劳动成果,是尊重他人的最好体现。”

(摘自《做人与处世》 图/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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