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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平衡诉讼观的价值及其实现进路

2018-08-14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
关键词:动态平衡个案公正

●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十年前,读博士期间,协助先生写作《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文章的过程中,初步学习了先生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关系的思想。当时,诉讼法学界在对程序工具主义进行反思的同时出现了程序本位主义思潮,先生针对这两种思潮,提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点,并对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展开了系统论述。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先生已经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动态平衡诉讼理论。我就学习先生动态平衡诉讼观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平衡论引入部门法研究的意义

动态平衡诉讼观以承认诉讼多元价值、多元目的为前提,以承认诉讼系统中存在多元利益冲突为前提。行政法学界罗豪才教授亦提出将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平衡论,学界一直存在质疑:平衡无处不在,能否将之作为法学、乃至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个人以为,平衡是一种方法、工具,平衡思想、平衡方法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其重大意义在于突破了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打击犯罪、过于追求社会秩序的单一诉讼目的,提出个人权利保障同样具有重大价值,同样是制度建构中必须予以体现的价值。与之相对应,公权力的行使不能仅仅追求客观法秩序,还需要给予个人权利以保障,这一价值在制度层面体现为:公权力的启动应持谦抑态度,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公权力启动后在其运行过程中,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平衡诉讼观的提出,其现实意义在于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在追求实体真实的同时,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要重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与救济。承认诉讼价值多元、多元目的在法治建设尚在初期阶段的二十年前无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二、如何实现平衡

诉讼多元价值之间、诉讼多元目的之间、诉讼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尽管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诸如律师对程序的实质参与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同样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再如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秩序安定,也是社会所期望的。但是不可否认多元要素之间确实存在紧张关系。面对多元要素之间的冲突,如何取舍是一个极具难度的问题,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必然会对打击犯罪的效率带来影响。平衡路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平衡思想容易异化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先生的动态平衡诉讼观则很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先生提出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不是机械、简单强调在多元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而是强调因时、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平衡。我理解先生的动态平衡观的动态体现为两点:其一,平衡不是“和稀泥”,不是平均。在多元价值之间,先生仍然有其侧重,如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因而先生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一直强调要重视监察制度建构中的人权保障。其二,动态平衡主要是指在个案中经综合判断,对不同价值作出取舍、进行调整,正如先生刚才发言中提到的要因时因地进行调整与取舍,通过动态平衡实现个案正义。

三、对动态平衡具体展开的一点个人看法

陈光中先生强调在多元价值之间进行动态平衡,各种价值均为可取可舍,我的想法是在多元价值体系的排序与取舍中是否存在一种字典式排序的可能和空间?在制度安排中是否需要设定底线,有的权利保障是不能放弃的?因为如果没有底线思维,理论上的平衡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仍然以打击犯罪为优先考虑,面对打击犯罪,个人权利保障极有可能在个案中被平衡掉了。动态平衡主要是针对个案而言,目前探讨在个案动态平衡中强调个人权利保障的条件应当已经具备:其一,刑事追诉活动是司法文明、社会文明的综合体现。案件中当事人既关注程序公正也关注实体公正,被告人与受害人都会更关注实体结果。社会对诉讼程序的感受与关注更侧重程序公正,人们通过国家追诉是否遵循正当程序来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安全感,因为人人都可能是下一个被追诉的对象。正如刚才王书记致辞中提到的,《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国家对公民的刑事追诉活动因而也是司法文明、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综合体现。个人认为刑事案件发现真实的努力应当以提高发现真实的能力为努力方向,而不是以损害被告人权利为手段,更不应以牺牲被告人权利为条件。其二,当下证据科学的发展,如DNA技术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因素的兴起,诸多技术因素都为我们提高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提供了技术支持,根据动态平衡理论,我们是否可以在当下更加强调坚持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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