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誉
2018-08-11彭波
彭波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被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今年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恒大名都小区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我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对其侮辱言论,伤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诚恳地向谢勇烈士家人和社会各界表示歉意,在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保证学法守法,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6月16日,在《淮安日报》要闻版显著位置刊登的这篇《公开道歉书》,是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判决后,被告曾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生效,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短短一个月来,英雄烈士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文化和旅游部部署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主要互联网文化单位共下线涉嫌违规视频6万余条,清理有关信息1.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8030个;江苏、山东、湖南、四川、宁夏等多地检察机关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问题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真挚的话语道出人们对英雄烈士的敬意和爱戴。
英雄烈士保护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等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而牺牲的英雄们是我们崇拜的精神偶像。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质疑董存瑞的英雄事迹、公开调侃邱少云烈士、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真实性……这些行为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针对种种乱象,社会公众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
以法律维护英雄形象同样也写入了2017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親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
在社会各界不断高涨的呼声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年度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座谈会10多次,到中央档案馆查阅相关历史档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建议有针对性地增加严厉打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条款,最终都被吸收进法律中。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被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保护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法律条款十分具体。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法律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对英雄烈士安葬和祭扫活动也作了规定;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促进发挥这些纪念设施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的体系和教育教学的内容;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这为英烈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随着法律正式实施,如何把法律条文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规范,关键还在于实施,要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立法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文化、新闻、网信、工商等部门都被赋予了相应职责。接下来应当依法压实责任主体,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在开展英雄烈士抚恤、规划建设纪念设施、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有关网络信息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虞浔说,激活法律实施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通过实际案例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让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公众清晰认知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价值取向。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民族情感、社会信仰
英雄烈士保護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从客观物质层面拓展到社会意识形态领域。
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职责?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有法定的履职手段和履职保障,也有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与英雄烈士近亲属相比,具有一定优势,“和普通人相比,检察机关能做到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污蔑消防烈士行为,依法提起针对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江苏淮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消防烈士谢勇事迹多次发表侮辱性语言和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检察机关依法征询了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意见,他们表示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民族情感、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方面,公益诉讼要保护的是价值观。”唐昕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承担起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诉讼救济和法律保护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对此,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与其他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形成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合力,“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总结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