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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018-08-11严晓龄

现代家长 2018年6期
关键词:宋某蚌埠市首付款

严晓龄

问:我与宋某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并约定家庭经济实行AA制。2015年8月宋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一套房屋,首付款50万元,以宋某名义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2015年12月,我和宋某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宋某向我借款30万元;此款为我婚前所有;宋某借此款用于支付蚌埠市房屋的首付款;宋某從2016年2月起开始偿还借款,并按照商业贷款的等额利息进行按揭,分10年偿还;蚌埠房屋的产权归宋某个人所有,宋某负担房屋的一切债务;以后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子女抚养费由宋某支付等内容。现在,我和宋某准备协议离婚,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法院是否会认可我与宋某签订的婚内借款协议?

律师意见: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其中,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年轻夫妻都选择婚内或婚前约定财产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您与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关于房屋归属、财产分割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换言之,您与宋某所签订的协议书,相当于约定30万元为您的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为宋某的个人财产,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可。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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