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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逼写欠条,该如何定性

2018-08-09

新传奇 2018年47期
关键词:邓某犯罪构成欠条

刘某、石某、刘某某、邓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刘某某、邓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钱财。汪某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四被告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被告人在一起暴力之下当场劫财和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的行为构成一罪(抢劫罪)还是数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当场性,具体分为暴力行为的当场性和取财行为的当场性。

在本案中,无异议的是四被告人的前一行为,即殴打被害人之后的劫财行为,可以确定为抢劫。但在基于前一个殴打行为下,要求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就是没有当场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该行为由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定性为犯罪,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选择性。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尚不能被完全的压制,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意志支配能力。而抢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已经完全被压制,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没有自己意志体现。

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以夺取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对随身携带财物进行夺取后,进而要求其写下欠条,否则不能离开的情况下,被害人或为了尽快脱身,或为了免于皮肉之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写下了欠条,其行为更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因为其写下的欠条不具有刑法上的财物特征,且与前面取得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性质同一,故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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