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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

2018-08-09

新传奇 2018年47期
关键词:杀人案集资被告人

近日,与山东“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储案有了新进展。就在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于欢的父母及姐姐等6名被告人,其判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欢父亲于西明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處罚金人民币15万元;母亲苏银霞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目前,于欢的父母及姐姐三人均提起上诉。

对此案,有媒体评论,“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11名讨债人使用非常规手段限制了于欢母子的自由,并施加侮辱。于欢案由此而引发。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

然而,在这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却成为加害方,涉及投资2500多万元的50多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苏银霞从受害者成加害方,两年非法吸储2500万元

日前,与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审理,引发人们关注。11月14日的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西明夫妇屡上失信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源大公司及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已在多起民事案件中,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相关资料显示,源大工贸创立于2009年,由苏银霞全资控股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注册资本为1亿元。

2015-2017年期间该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高达24起,其中有18起诉讼发生在案发后,包括15起民间借贷纠纷、1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今年8月,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苏银霞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涉及的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人的源大工贸有个突出特点是,经常不到庭参加诉讼。经AI财经社统计,2016-2017年期间,该企业曾4次在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2016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被告的苏银霞对原告出示的、已经签字盖章的借款协议表示质疑,她提出对协议内容不知情、证据不足,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源大工贸曾5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还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3次。2017年7月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

除了源大工贸,苏银霞也在山东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担任高管。

前者在2017年7月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并在2016年10月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赵某某是莱商银行聊城分行工作人员,庭审中,他向法庭作证。赵某某说:“源大公司于2014年3月在莱商银行聊城分行贷款400万元,是我和同事方某经办的。当时源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于西明到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我行按银行内部流程报批完成后发放贷款400万元。但这笔贷款到期后本息至今未还。”

“有人认为源大公司和苏银霞、于西明是因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无奈之下才非法吸储,这不是事实。真实的情况是,由于其经营失误——起先做钢材贸易,因价格波动幅度大做赔了,后期做轴承配件代加工,又不成功,超出企业正常的还款能力,想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东墙补西墙,从民事上的失信行为,滑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深渊,触犯法律,最后只能是自食苦果。”记者采访中,一位与苏银霞、于西明熟悉并了解源大公司内情的人士坦言。

一案归一案,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对此案,有媒体评论,“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还应该注意到,从定罪的角度来说,苏银霞被定的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其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并没有用于挥霍,所以适用的是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而且案发前其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综合几种因素,苏银霞获得了3年的轻判。

在“辱母杀人案”之初,就有一些人打着内幕消息的幌子说,苏银霞家里也“不干净”,为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洗地”,搬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

因为受害人涉及其他的经济犯罪,所以当受到黑恶势力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逆来顺受,认为这就是“正义”。这种想法不仅糊涂,而且危险,缺乏基本的是非对错,也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为黑恶势力充当了免费的传声筒,毒化了舆论环境。

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公民涉及犯罪,也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正义不可能通过绑架、殴打、侮辱女性等犯罪手段来实现。况且吴学占团伙所涉及的资金纠纷,也不在此次苏银霞涉及的非法集资案当中。

事实上,“辱母杀人案”中的讨债方——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劣迹斑斑,其累累暴行令人发指。2013年,时任冠县东古城镇镇长武德明安排吴学占去截访,之后被于欢过失杀死的杜志浩等人对女访民王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脱去其衣服拍裸照、逼其喝尿、用电棍击打女性敏感部位,无所不用其极,毫无人性。

今年5月,吴学占因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成为中国“扫黑风暴”当中的典型个案。

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经济犯罪问题,和她面对黑恶势力殴打时的正当防卫是两码事,更不能倒果为因。

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存在的民粹情绪,舆论尤其要锁定法治的价值观和标尺,不被“带节奏”,不混淆是非。

对于“辱母杀人”这样典型的黑恶势力暴力讨债案件,社会应该是统一的谴责态度,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文明水平。

总之,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法制日报》2018.11.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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