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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吹风

2018-08-08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6期
关键词:工资总额职工基本津贴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国发〔2018〕16号)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8〕18号)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大小凉山地区彝族等贫困群众转移就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彝区市(州)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服务网络乡镇全覆盖;统筹协调彝区市(州)、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与省外劳务输入地政府、用工企业和商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共同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收集用工需求信息,运用四川公共招聘网等多种渠道,按月向彝区各县(区)、乡(镇)发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28号)

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10-18元。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8〕495号)

认真落实“四川人社事,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规范优化技能提升补贴工作流程,凡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不得增设条件、增报资料和增填表格;注重运用电子政务手段,积极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并提供网络在线查询办理进度与办理结果,凡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得要求参保职工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理时限、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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